四、依法管理,勇於創新,確保民辦事業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變化的,大局本身也在不斷前進。隨著發展進程的加快,培育發展民辦事業為大局服務的工作思路、對策措施、方式方法也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目前,現行的民辦事業登記管理製度,是以199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主要標誌。民辦事業涉及各行各業,種類繁多,1998年以前審辦的民辦事業單位都是由各行各業的業務主管部門自行審批,管理分散,審批不夠規範,民辦事業單位法人地位不明確,《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國初步形成了民辦事業法人統一歸口登記管理製度。但是,應當指出,現行民辦事業登記管理製度,畢竟是在計劃經濟體製仍然有很大影響力的客觀環境下形成的,不可避免地反映和體現了一些計劃經濟的要求,帶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要求各行各業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批製,是現行民辦事業登記管理製度的核心內容。由於缺乏與之相配套的法規,部門之間的規章銜接力度不夠,關係不理順,工作難操作和把握,容易造成推諉扯皮,降低辦事效率,非但沒有強化登記管理機關的作用,反而弱化了民辦事業依法登記注冊的效力,同國辦事業和企業的登記管理形成很大反差;二是過於強調民辦事業的非營利性。民辦事業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是其主要特征,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為了生存發展,確保競爭活力,不盈利是不現實的,隨著市場競爭機製的健全和完善,允許其有別於企業的贏利符合市場客觀要求機製。
解決現行民辦事業登記管理製度上存在的弊端,就應當在理論和製度上求創新、求突破。應善於總結經驗,對這些年來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工作的好傳統,要繼續堅持、大力發揚;對那些在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實踐中摸索出來的成功經驗,要認真總結,有的可以形成製度,有的可以上升為理論;對那些行之有效但尚不成熟的做法,要盡快地加以完善規範;對國內外的先進經驗,要大膽學習借鑒,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國家應結合我國人世的新形式,盡快製定《事業法》,把民辦事業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其中,予以法律規範;修訂完善《條例》,使其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參照學習國際慣例,歸納吸收,提供理論指導;地方應結合本地實際,抓住人世的機遇,製定改革措施,力爭在簡化前置審批、放寬申辦條件、強化登記管理機關職能等方麵,取得明顯成效。應結合新的實踐不斷開拓創新,著眼於為大局服務的長期性、艱巨性和複雜性,從多方麵人手,積極進行大膽探索。通過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聯合下發規範性文件,前瞻性地創新民辦事業登記管理製度。要創新體製,將國家規定由業務主管部門發放許可證作為登記注冊法定前置條件的特殊行業的民辦事業,同沒有規定發放許可證的一般行業的民辦事業區別開來,探索嚐試以登記管理為主的登記製度或實行獨立核準注冊登記的路子;創新監督,幫助民辦事業單位健全自律運行的機製,提高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創新工作機製,強化組織協調功能,進一步形成以登記管理機關為龍頭,各業務主管單位緊密配合的整體合力。
總之,要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與時俱進地推進發展民辦事業工作,更加自覺更加有效地為黨執政興國的大局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添磚加瓦。
(作者單位: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