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使用問題的調研報告(3 / 3)

(二)使用稅票存在的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不健全

目前,我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都是在一些類別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教育類、衛生類、科技類),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後,由有關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製定的。從總體上,把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類社會組織,而製定的有關稅收政策的文件,隻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了九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相較,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還亟待完善。現在的問題是,這些不完善的優惠政策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而這是與票據J司題相關的。

調研了解到,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稅票的,稅務部門主要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一些基層稅收人員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缺乏了解,對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享有的稅收優惠無法落實。針對這種情況,部分省市如上海市、甘肅省、河南省與稅務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發布相關文件詳細列舉了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條件、審批程序及稅收征繳方式,取得較好的效果。沒有與稅務部門發文明確稅收優惠政策的地方普遍稅收優惠執行較差,甚至有些省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被視為營利性企業,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如江蘇省的學曆性教育類和衛生類單位可以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享受到很多優惠,而使用稅票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卻必須主要交納以下稅款:營業稅(稅率3%)、企業所得稅(稅率為O-3萬元:18%;3--10萬元:27%;1O萬元以上:33%),稅收優惠難以落實,負擔十分沉重,很多民辦非企業單位對此反應強烈。但也存在少量地方。如吉林,反映隻有少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上繳了稅款,大部分沒有按要求繳稅。

2.稅收繳納方式不統一

目前,在已製定了專用票據的地方,稅收征繳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稅務機關委托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代征稅款,如河南省、甘肅省;二是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直接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如上海市、安徽省。稅收繳納方式的不統一,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稅收申報工作及稅收優惠的享受,帶來諸多不便。

(三)缺乏全國統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管理製度

目前,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來說,不論收費行為是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稅票,還是使用其他種類票據,都沒有明確的規章製度。如前文提到的,在現行票據管理製度中,對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稅票和其他類型的票據的使用範圍,各地的要求就不一致。在收支兩條線管理、稅收征管等方麵各地也有很大區別。這一切,都不利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健康發展,與政府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進行。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上麵的分析,我們得出如下緒論和建議:

一是在國家還沒有製定統一的票據管理製度前,應該鼓勵地方民政部門與有關部門,製定票據使用方麵的地方政策,並不斷根據管理工作的實踐加以改進。

二是在能夠申領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地方,隻要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的是代行或履行政府職能的活動,應該繼續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是如果能夠取得有關部門的認可,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稅票,也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應當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稅票。

四是應當與財政、稅務部門聯合調研,研究製定民間組織專用票據管理製度。這具有現實的可能性。一方麵,地方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製定民間組織專用票據的實踐,為製定民間組織專用票據管理製定,已經奠定了一個很好的基礎。另方麵,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票據、收支兩條線、稅收問題的改革問題,是製定民間組織專用票據管理製度的很好的契機。

五是應當進一步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稅收征繳方式。

一方麵,要收集整理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稅收優惠方麵的現有政策,做到心中有數,指導辦非企業單位,使其能夠享受到周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促進基發展。要加大宣傳力度,說明情況,取得領導的支持,引起有關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的重視,進一步拓展、拓寬優惠範圍和幅度。另一方麵,要明確征繳方式,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不管是使用什麼票據,隻要是該減免的稅收都要減免。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困擾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管理部門的票據問題,財政部規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該使用稅票和捐贈收據的規定,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