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使用問題的調研報告(1 / 3)

13.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使用問題的調研報告

趙泳吳起英

票據,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進行經濟往來的重要憑證。近年來,為規範票據使用和管理,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健康發展和相關政策的製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研究解決。為此,我們開展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問題的調研,對票據使用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梳理,提出了有關政策建議。

一、票據使用的基本情況

(一)有關政策的簡要回顧

1996年,中央決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統一歸口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1998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後,1999年民政部即致函財政部,要求觀確有關政策。財政部在回函《關於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製度等問題的函》(財社字[19991160號)中,對有關票據問題做了規定。隨後,民政部發文地方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執行財政部的規定。2000年i0月,財政部、原國家計委下發了《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規[2000]47號),在一定意義上,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票據使用問題做了規範。2001年9月,民政部向財政部發出了《關於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使用有關問題的函》(民辦函[2001]

149號),要求按照財規[2000]47號的有關精神,明確以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開展業務,需要收取的有關費用如不屬於政府行為,應使用稅務發票,如屬於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應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2002年11月,財政部在進行了有關調研後,發出了《財政部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票據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2]76號),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票據使用問題進行了規範。但是,很多登記管理機關的同誌反映,財綜[2002]76號文件的規定,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有一定距離,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二)有關文件政策要點

1.《關於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製度等問題的麵》(財杜字[1999]160號)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參照實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開展業務,需要收取有關費用時,應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收費審批程序,收費經批準後,應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規定,到財政主管部門,申領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2.《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

文件雖然沒有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此規定,但提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應執行此規定。

財政部門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開展業務,需要收取的有關費用如不屬於政府行為,應按照《關於印發(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2984號)規定,到製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並憑收費許可證領購和使用稅務發票;如經政府授權或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於法定培訓,具有強製性,其培訓收費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3.《財政部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票據等問題的通知》(財嫁[2002]76號)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業務的範圍主要包括相關領域的谘詢服務、項目評估、學術討論、辦班培訓等,均屬於有償服務,具有非強靠《性特征,不體現政府行為,其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不能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各種服務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稅務發票;接受社會自願捐款的,可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印(監)製的捐款收據。

(三)各地票據使用情況

1.種類繁多

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票據,主要有以下4種:稅務部門的稅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民間組織專用票據;捐款收據。另外,也有一些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不正規的三聯單等票據。

總的看,有些收費使用的票據有中央或地方的政策依據,有些根本沒有政策依據。這些情況不但製約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大了登記管理機關財務監管和依法管理的難度,票據使用問題已成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2.地方登記管理機關製定的有關政策

為解決票據使用存在的問題,各地民政部門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積極地製定相關地方政策規範票據使用。截至2003年7月,全國有12個省級民政部門已與有關部門共同發文規範民辦非企業單位票據使用問題。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