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現狀及管理對策(3 / 3)

(三)製定政策,先行登記,在實踐中探索

據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國務院出台有關規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尚需時日。在此之前,民政部有必要在調研的基礎上,製定有關文件,出台相關政策,以規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工作。其文件的政策要點應包含如下內容。

1.登記工作可參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如遇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行(事)業涉外民辦機構的登記管理男有規定的,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可以是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辦理一些政治敏感性強,文化背景較複雜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前,應該分別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棱準備案。要鼓勵我國農村和邊遠山區,特別是西部開發地區擴大對外開放,一些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在縣鄉舉辦,其住所一般設在地級以上城市或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特殊情況,也可以設在該單位所在地。

2.其組織形式,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既是中外合作性質,也就排除了它的個體形式,而合夥形式又兼有營利的嫌疑,所以,要求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隻能是法人形式,舉辦者應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申請登記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具備法人條件。對於合夥或個人舉辦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如中外合作辦學中一些學校內部的二級學院、合作項目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機構,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對已有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暫按合夥形式予以登記並限期達到法人條件。

3.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既然是多個設立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但擬任法定代表人是外國人的,在進行登記時,除提交相應文件外,還應提交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有關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該設立董(理)事、監事會,董(理)事會是該單位的權力機構,監事會負責對董(理)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為對本單位實施有效管理。董(理)事、監事中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個月。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累計不得少於6個月。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必須統一規範,在試行登記期間,對具備法人條件的應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暫時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

舉辦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應參照以上精神執行。

舉辦者涉及台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另行製定有關規定。

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是一項新的工作,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在工作中,可能遇到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各地應結合實際,勇於探索。

(作者單位:民政部民閫組織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