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辦教育與政府監管(3 / 3)

因為,隻有承認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是一個擁有清晰產權的投資者,一個有權處置其合理回報的投資者,才有可能使市場機製在優化配置教育資源方麵發揮有效作用,激發私立教育機構節約成本和提供高回報率的積極性。而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文化知識的重視,國有的學校教育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教育消費需求,民辦學校恰恰提供了滿足其正當需求的一種途徑,民辦學校應運而生。盡管民辦學校的產生有其社會需求的衝動,但它與教育市場的投資回報率緊密聯係在一起,就有可能追逐經濟回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社會的教育風險。一個具有產業化特征的民辦教育體係,迫使需要政府在諸如市場準人和維護民辦學校師生權益等方麵加以嚴格的監管,實現優勝劣汰,確保民辦教育的整體質量。民辦學校的發展現狀要求第三方——教育、民政等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職責,構建起良好的製度平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監管力度,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

一是靜態製度動態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及《社會力量辦學條例》(1997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各政府部門不僅在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資格審查、辦學許可證發放、非營利活動、學校內部管理、課程設置和教學質量等方麵有詳盡的職能規定,而且還有對違法行為的查處要求。這些規定屬於靜態的製度安排,需要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在實際運行中將其激活,惟有如此,才能確保製度安排的有效性。

武漢新世紀外國語學校案例非常典型地說明了監管製度安排的規定性,但在監管製度動態運行時卻沒有有效激活,致使法律法規的規定流於形式。“製度,要有效能,總是隱含善某種對違規的懲罰”。在製度動態運行的前提下,有必要轉變政府的工作方式,將被動辦理變為主動出擊利用現代傳媒和社會監督等多種形式,使政府真正履行起監管職責,嚴肅認真地查處非法行為。因為隻有政府采取監管措施,才能真正意義上減少違法行為,使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遵守有關規定。“一方行動的能力取決於另一方的行為”。溫州市鹿城區民政局和教育局於2003年6月19日在報紙上公告已年檢合格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6月23日接到群眾舉報,區民政局與區教育局聯合執法,對被舉報的兩家非法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依法取締,責令當事人退還學生培訓費,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使法律法規真正落實到實處,迫使民辦教育的舉辦者遵守規則,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二是政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提高監管力度。對於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艘位管理,涉及教育、民政、工商、稅務、審計等幾個政府主管部門。

各政府主管部門在自身的職責範匿內做好工作,齊抓共管,才能達到管理的最佳效果。

(1)教育部門在審批創辦民辦學校時,嚴把“進口”關:嚴格審查投資人的資金信用狀況,,委托社會中介資產評估機構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在各方麵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發放民辦學校許可證。凡是向社會刊播、散發、張貼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均在教育部門備案待審。教育主管部門還要加強對學校運行、課程設置、教學質量等方麵的檢查。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的基本信息,讓學生和家長在選擇民辦學校時有較完整的信息依據。針對不合格的民辦教育機構要及時加以注銷。2001年,陝西省注銷了32所不具備辦學條件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2002年注銷了14所。

(2)民政部門配合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的非營利性活動,尤其是財務運作狀況加以監管,加強對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從經濟方麵防範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合理圓報的幌子下行營利之實,切實保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2000年3月,民政部確定在浙江省溫州市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複燾登記試點工作。2000年8月浙江省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複查登記,使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從多頭分散管理過渡到統一歸日登記管理。在複查登記過程中,針對不法行為;有關民政部門采取了查處行動。2003年廣東省各級登記管理機關采取加強宣傳、通報年檢情況、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嚴格依法處罰等舉措,加大了年檢工作的力度。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參檢率達90%。截至2003年底,該省共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8020個。

(3)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也需要各負其責,對虛假廣告進行查處,對稅務情況進行檢查,對民辦學校的財務收支情況定期進行審計,並出具合法的審計報告,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管,規範民辦學校財務收支行為。

通過不同的監管方式,民政、教育等政府部門合力采取有效措施規範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使政府真正履行起管理與監督的職責,避免或減少民辦教育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弊端。

當然,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也有必要倡導或鼓勵開展誠信活動,加強民辦學校的自律,健全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中介組織建設,提升社會監督的力度,使政府監管、民辦學校自律、社會中介組織輔助這幾方麵相互協調,使民辦教育管理由單一的政府管理向社會化管理轉變,構成由政府、市場、民辦教育機構、社會中介組織以及社會公眾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治理新結構,促使民辦教育事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作者係北京大學社會學係博士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