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民辦教育與政府監管(2 / 3)

二、三方博弈:問題症結與動因分析

民辦學校是一個社會的教育機構,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它包含著多元的活動主體,既有民辦教育的舉辦者和消費者,又包含著民辦教育的監督管理者。這幾個層麵的活動主體,按照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形成了三方的博奔關係。

(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

對民辦教育的舉辦者來說,盡管倡辦民辦學校的最終目的是追求社會公益,但它的直接動機或許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這樣,可能會采取相應的一些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收取高額的教育儲備金。舉辦者沒有保瘴性的投資來源,所以通過先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的辦法來充作房地產商的運行資本。一旦學校舉辦者行為不端,資金使用不當沒有受到有效製約,就會出現學校資金周轉的危機問題,由此引發學校倒閉的現象。

(二)民辦教育的消費者

為什麼會引發學生家長訴訟新世紀外國語學校和武漢市教育局?關鍵的問題在於作為民辦教育的消費者,不僅是學生,還是家長,他們的合法利益都程度不等地受到了損害。對學生而言,直接受損的利益主要是正常的上學狀態被無情地打破,迫使學生不得不重新尋找新的學校,而且原有對該學校所形成的預期無法實現。就學生家長來說,預交的教育儲備金無法退回,經濟損失可觀。現在.學校宣布破產,責任人下落不明,隻得向民辦教育的主管部門武漢市教育局尋找說法,試圖彌補受損的利益。當然,在民辦教育的消費者中,還應該包括為興建民辦學校的基建商,隨著學校的倒閉,被學校所拖欠的基建款也無法按時支付,基建商的利益受損。

(三)民辦教育的監管者

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及《社會力量辦學條例》(1997年)、《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的規定,對民辦教育進行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教育部門。在本案中的教育主管部門就是武漢市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門的職責在於資格審查與發放許可證,並在學校的運行中從事招生宣傳、財務管理、教育水平、教育質量等方麵的監管。

在本案中,教育主管部門存在著幾個方麵的職責缺失:一是教育儲備金問題。按國家法律規定,公立學校和民辦學校都應該根據辦學的實際情況核定必要的收費價格,民辦學校不應再向學生收取學費和其他雜費之外的教育儲備金。針對學校收取教育儲備金的行為,教育主管部門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加以製止,視而不見,為以後的糾紛留下了隱患。二是投資驗證問題。由於學校投資方提供的驗資證明有假,作為這所民辦學校的審批者武漢市教育局卻沒有發現這一“容易”被發現的重大問題,在資格認定上懈怠於職守,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三是財務審計問題。學校財務的好壞如何直接關係到學校正常運行的狀況,學校財務在學校管理中處於關鍵性地位。而作為主管部門卻沒有做好民辦學校的財務審計方麵的工作,說明政府管理確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或稱為瑕疵。案例中,沒有提及其他的政府部門,如民政部門、物價部門、審計部門等,尤其是民政部門其實也有責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的規定,民政部門需要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和注銷登記,並實施年度檢查,一旦有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但當地的民政部門卻沒有采取以上諸方麵的監管,使本來由教育部門管理缺失所帶來的隱患無法通過民政部門的查處得到及時彌補。而財政部門也沒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進行監督,致使學校資金大量被挪用,被迫宣布破產。

如果按照各自的職責處理相關的事務,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民辦教育的消費者和民辦學校的監管者之間應該有一個和諧的關係,但現在出現問題,其症結在於,民辦教育的消費者,它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交納了費用,但其受教育的權利受到無故的剝奪,經濟上損失較大,而民辦學校和政府卻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特別是眾多政府部門的缺位監管使這一所民辦學校從一開始就存在的問題沒有被正常的發現,疏於管理,使社會承擔了較大的風險,到民辦學校倒閉時三方矛盾才激化爆發達到高潮。由於學校負責人的外逃和學校資產資不抵債,使原本由政府、民辦學校和學生(學生家長)構成的三元關係,逐漸變成了二元關係,即政府部門與學生(學生家長)的關係得到緊張,政府缺位加大了社會風險的成本,使政府公信度受到很大的挑戰。學生(學生家長)被迫追究政府管理者的責任,使政府陷入兩難的境地:或者承擔由於自身的管理缺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是推脫責任,敷衍了事,使政府形象繼續受損。既然由於政府管理上的原因所造成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受損,政府就有義務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追究有關人員的失職之過。隻有如此,才能維係政府與社會公眾的良好關係,使政府行使好職權,促進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

三、政府監管與製度平台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旦政府職能不到位或錯位、缺位,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眾的合法權益,使社會風險加大。政府的功能是確定權利(比如財產權)並且保護這些權利。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提高行使職責重要性的認識,特別在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轉型的過程中,強化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監管,及時糾正、查處違法行為,構建設製度平台,使製度安排不僅在靜態結構上趨於合理,而且在動態運行中保持有效的狀態,確保市場、政府與社會的有機一體。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但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非營利性的活動往往會具有營利的性質,這是由市場經濟的資本回報規律和教育市場需求兩方麵的因素所決定的。資本投入需要得到一定的回報,這是經濟學的常識,但有些資本投入擴展到社會公益中來進行活動,這就存在著營利與非營利的爭執。為了鼓勵出資人興辦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給予“合理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