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信力
傳統的、狹義的公信辦概念是指向生成自己的權威或者權力來源進行必要的交代和說明,如公司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或者議會對政府行政部門的問責均屬於這一範疇。通俗地講,可以說成是“向某某負責”或“給個說法”。從這個角度講,任何有組織的行為,都貫穿公信力的價值。在基督教社會背景中,即使是純粹個人的、與任何他人或社會無關的事務,也必須向上帝負責。就非營利組織而言,其組織的特點決定了其公信力的廣泛性:對政府負責、對利益關係人負責、對社會大眾負責。抱守公信力的價值是非營利組織取信於政府、社會和特定利益相關人的重要的行為動機,是非營利組織安身立命之本。
有人認為,公信力是個可怕的概念,因為她是高高揚起的鞭子。專製的政府從來不欣賞、不理會公信力,因為他們認為他們不必向人民負責,也無須向人民有所交代——那樣會很麻煩、很不舒服,而且影響效率。但缺乏公信力也是任何專製權力不能長久的根本原因。
近年來,發展方略的轉變、公民社會程度的提高,使得社會中的互信與合作程度得以提高,市場和政府的效率和效能也因此得以促進。在這個過程中,社會民眾對公信力價值的珍視和要求日益提高,公信力的概念也不斷擴展出更廣泛的意蘊。這包括了個人道德(內在品格)、專業倫理、滿足公民意願和期待的響應性、組織機構的效能成績以及組織能力等。公信力覆蓋了適當運用資金的財務上的公信力、遵守適當程序與規則的過程公信力、確保工作品質與行動效果的計劃公信力,以及重視工作的相關性與適當性的優先公信力。
非營利組織正是憑藉公信力麵向的衍生和擴展,更大範圍地獲取政治、法律空閱以及公眾的信心和信任,以確保實現其組織的公益使命。根據學者的概括,非營利組織需要整合到其策略規劃中的公信力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麵:即法律公信力——遵守法律的條文和法治的原則;協商公信力——對利益關係人需求的高度響應;自主裁量公信力——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自主決斷時,利用常識和專業知識進行正確的判斷;展望公信力——預測未來發展·趨勢,主動參與及倡導相關立法和政策。
在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構成中,對於法律、法規的遵守、對政府管理部門政策導向的積極響應固然重要,但更加重要的是對公共利益和公共信任的維持。廣義公信力的概念已經超越了監督控製的技術性,轉而強調非營利組織對其利益關係人承諾的社會公信力,包括對一般公眾、新聞媒體、捐助者、董事、誌願者等的責任和交代。公信力對象的多元,決定了公信力內容的多維:公共信息的披露、法律和政策的遵守、董事會的監督與信托責任、同行間的合作信賴、組織機構的效能和使命的公益性保障、募捐倫理、利益衝突的避免和解決、公共資源的管理等。非營利部門公信力的特點,使得保障其公信力的機製更加複雜,對非營利組織篤守公信力價值自覺性的依賴程度也較政府和市場組織高。
三、透明度
我們有理由將透明度作為公信力價值的一個“跟班”,因為在許多場合透明度隻是用以保障公信力的實現,是實現公信力價值的手段。但是,我們還是沒有將透明度附在公信力之下,而是將兩者平行開列,這是因為這個手段和圍繞這個手段的實現麵設計的製度實在太重要。
對許多人而言,透明度也是個不招人喜歡的概念,因為他使“貓膩”無處藏身。透明度是政府治道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他和公開性、公信力一起成為民主政治的核心內容和重要運作工具。透明度價值對於非營利組織的意義在於:
1.保障公信力的實現。
2.防止組織滋生製度性腐敗。
3.促進組織的自律和能力建設。
非營利組織特征決定了該組織必須堅守公信力的價值。而如何實現非營利組織必須有所交代的廣泛的公信力麵向,透明度是重要的依托。在規範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幾項重要製度設計中、保障資信公開是非常重要的一環。這些措施包括:對政府主管機關的年度報告製度,接受主管機關檢查、調查製度;對利益關係人的通知製度,接受質詢製度;對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製度,接受公眾查詢製度。許多對於市場組織屬於商業秘密的東西,對於非營利組織則必須無條件公開。似乎可以說非營利組織不允許有自己的秘密和隱私,這種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必須通體透明。目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或法律草案中,除了要求非營利組織進行傳統方式的信息披露外,還強製性地要求非營利組織設立網站,便於公眾及時查詢知情。
非營利組織經不起任何醜聞,因為公眾的信賴是他的生命。但是,非營和組織也是由凡人運作,人性的弱點在這裏也會暴露。對於這種缺點,隻能通過製度防範,而陽光則是最好的防腐劑。具有透明度的組織才能從製度上徹底杜絕腐敗。在不透明、不公開、不向任何人負責的組織機構中,無論反腐機構如何疊床架屋,反腐工作永遠隻是揚湯止沸、畫水鏤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