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ryHansman在《非營利企業的作用》(1980年發表於《耶魯法學雜誌》)中指出,在有些領域,消費者往往缺少足夠的信息來評估服務的質和量,這要麼由於服務購買者不是最終的消費者,要麼由於服務本身太複雜(專業性、技術性太強)。如果這些服務由營利性企業提供的話,它們就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對稱中所占的優勢地位欺騙消費者,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若由非營利組織提供則不同,因為它們不以營利為目的,而視提供某些物品或服務為自己的道德責任感,也受法定的不得分配贏利的約束。合約失靈反映的是經濟學裏的主從問題或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problemoragencyproblem),在“主”無法有效監督代理人的情況下,“主”必須尋求一種可以降低監督成本的安排。
除了政府失靈理論談論的公共物品和合約失靈理論談論的帶信息不對稱的私人物品,還有三類物品由非營利組織提供比由市場提供更有效率。一是外部性很強的物品,如教育、公共衛生和生產或消費過程會帶來環境汙染的物品;二是可能產生自然壟斷的物品,如電力供應和鐵路運輸;三是從收入分配角度不應由市場決定的物品,如公共住房。這三類物品加上帶信息不對稱特征的私人物品,都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政府、企業和非營利組織都可以提供,現在的問題是三個部門如何分工最為理想(有效)。
前麵兩種理論都是從需求的角度來解釋第三部門的存在的,但如果隻有對第三部門的需求而沒有人願出麵建立它,它充其量隻是一種潛在。因此有必要從供給的角度對第三部門的出現做出解釋。這裏的關鍵是要說清楚非營利組織的發起者所求為何。一種犬儒主義的解釋是,這些組織名義上不以營利為目的,實際上它們的負責人能夠通過各種合法和非法的途徑獲取物質利益。合法的途徑包括付給自己高於市場價格的工資、為自己提供免費住房、免費轎車、為自己開設供隨意支付的賬戶等,非法途徑就不勝枚舉了。但這隻能解釋極小一部分非營利組織出現的原因。
另一種解釋是參與非營利活動的人可以從中牟取無形私利如社會地位、榮譽、權力、政治影響力等。今天,非營利組織的捐款聚會往往名流雲集,能在這些場合拋頭露麵無疑是件讓人豔羨的事;用家族的名義命名一所學校或醫院更是可以光宗耀祖,這也就是在平等思想占主流的瑞典私人慈善事業遭冷遇的原因;諸如學校、醫院之類的公益機構的創辦者往往會贏得當地居民的感恩心理,這可以為其中一些人政治野心的實現準備條件。
宗教信仰是解釋非營利活動的另一個重要維度。宗教團體在世界各國都是非營利活動的有力支持者。例如,美國和英國的許多私立學校和醫院是由教會創辦的;荷蘭95%的私立學校與宗教團體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社區服務往往由傳教士推動與承擔。宗教團體如此熱衷非營利活動,其原因可能是宗教中含有的利他主義因素,但更重要的也許是這些非營利活動有利於其與其他教派或世俗勢力的競爭。宗教團體的這種教眾數量最大化的追求可以解釋為什麼在很多國家非營利組織集中在教育和醫療領域,學校是培養品位和灌輸信仰的最有效機構,也是個人改變自身境況的最好依憑,人們在患病的時候更加希望援助之手的到來。還有一種非宗教意義上的利他主義可以解釋為什麼一些人熱衷非營利活動。對這些人而言,其他人生活境況的改善或某個特定目標(如環境汙染的清除、科研上的突破、藝術創作水平的提高等)的實現是他們的快樂。但不能就此說,這些人參與非營利組織的活動不求任何回報,這裏有幾種可能:捐贈人能從捐贈行為本身或受助者的感激中得到快樂或者捐贈人也可以從組織的活動中受益,也許他們可能得到的好處比他們用捐贈量所能換來的要大得多。不可否認的是,真正的利他主義者是存在的,他們感到幫助他人是其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有義務為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做貢獻。這種利他主義者也可以用自己的行動帶動更多的人參與到慈善和公益組織中去。
從以上三種理論我們似乎可以得出結論:第三部門完全獨立於市場和政府之外,政府和市場之短正是第三部門之長,它為社會提供市場和政府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務。但這與現實不符,如政府和市場都會失靈一樣,也存在“誌願失靈”的情況,也就是說第三部門無法單靠自己的力量推進慈善和公益事業。誌願失靈最突出的表現是非營利活動所需的開支與非營利組織所能募集到的資金之間存在著一個很大的缺口,原因很簡單,就是私人誌願捐款不足,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三部門對政府的依賴會如此之大且會越來越大。政府所長剛好可以補第三部門之短,政府有比第三部門大得多的資源動員能力,因為它可以利用其強製性力量來貫徹其意誌。Salamon認為,除私人捐款不足外,誌願失靈還表現在其他三個方麵。一是慈善活動的狹隘性(phdanthmpicpartic-ultuism)。慈善組織活動的受益對象隻是某些特定的社會群體,但不同的社會群體建立屬於自己的組織的能力有強有弱,而且不同的組織的募款能力有差異,這樣有些群體可以享受到廣泛的服務甚至會麵臨供給過多的局麵,另外一些群體的需求則得不到滿足。二是慈善組織的家長作風(philanthropic patemalism)。實際上隻有那些掌握誌願組織經濟命脈的成員才對如何使用資源有足夠的發言權,他們可以不必征求受惠人的意見,也不必對社會大眾負責。於是,富人的偏好往往得到優先考慮,而窮人渴望的基本服務卻難以派上議事日程。三是慈善組織的業餘性(philan-thropicamateurism)。誌願提供服務的義工往往很難是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的專業人士,但誌願組織的質量要靠專業人士來保證。其實,“誌願失靈”的情況並不是慈善組織的專利,其他種類的第三部門同樣存在“誌願失靈”:他們的服務對象有限,保證服務質量的專業人士很難被吸引到第三部門組織中來,組織的負責人要在捐款人的意願和受益人的真實需要之間權衡,如何既能贏取捐款又能真正滿足受益人的真切需要。
由此可見,政府和第三部門各有所短,也各有所長,它們之間的合作是順理成章的。據此Salamon提出了“委托政府”(third-partygovemment)理論,即政府為實現自己的目標而將提供公益服務的任務委托給非政府組織來執行,政府負責資金動員,第三部門負責提供服務,兩者的合作可以達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
從對第三部門產生原因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其特點:誌願性(對組織活動的參與完全在於參與者的自主意願,對組織的捐款也基於自願)、民間性(體製上獨立於政府,但並不意味著完全不拿政府資助或完全沒有政府官員參加其活動)、非營利性(公益性)、多樣性(補政府工作一刀切的不足)、專業性(針對特定群體,在某個特定領域提供服務)、自治性(各組織自己管理自己)、低成本性(提供同樣服務所需的成本比政府低)、參與性(對非營利組織的參與能使參與者本身變成一個更完善的人,可以增強社會成員間的凝聚程度,可以使參與者個人和整個社會的“社會資本”得以增加)等。
我們可以通過考察第三部門的功能來為第三部門劃分類別:第一類是克服(民主福利國家)政府失靈與(規範競爭)市場失靈、推進取代“傳統現代化模式”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實現“後民族國家”全球社團革命的現代社會中為實現“後現代”目標而努力的非營利組織;第二類是以建設“公民社會”為己任的傳統社會與發展中社會中為實現現代化目標而努力非營利組織;第三類是以非政府形式提供公共物品的傳統社會的民間組織。還可以通過考察第三部門的曆史發展來給它分類:第一代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的工作重點是提供救濟和福利性服務,直接為特定的社會群體提供諸如食品、醫療、收容等服務;第二代第三部門的重點則轉移到小規模的、以自力更生為目的的社區發展上,其手段是采取各種措施增強社區自力更生的能力,包括以預防為主的醫療服務、引進高產品種、修築連接社區與外界的道路、成立社區自治組織等;第三代第三部門將可持續的係統發展作為其目標,這要求其增強與政府的合作並將自己提供服務的角色轉變為催生新事物的角色;第四代第三部門則試圖通過與其他非政府組織結成全國和世界範圍的聯盟來促進製度和結構的改革,其目的是把盡可能多的人動員起來,為爭取更美好的明天而奮鬥。很明顯,現在在所有國家,這四代第三部門是同時存在的。不過應該看到,第二、第三代第三部門往往直接參與政治鬥爭和社會抗議運動,因為它們謀求的是受惠者自身發展自我的能力的提高,這些會涉及跟那些束縛受惠者發展的傳統勢力的鬥爭。
目前,常常被稱為“非政府組織”的第三部門組織在世界範圍相當活躍。它們以組織所在國為準可分為北方非政府組織(NothemNGOs)和南方非政府組織(SouthemNGOs)兩大類。前者指設在發達國家而其他國家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如“拯救兒童”(SavetheChildren)、“大地之友”(Frienda《theEarth)和“綠色和平”(Greenpeace)等,在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二十年間,北方非政府組織發展迅猛。1972年當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大會時,隻有不到300個非政府組織到場;1992年當聯合國在秘魯首都利馬召開環境與發展大會時,1400多個非政府組織注冊參加了大會,另有1.8萬個非政府組織參加了同時舉行的非政府組織論壇,由此可見一斑。此類組織的活動領域很廣,主要有三類:一類以推動可持續發展為己任,一類著眼於救援工作,一類是在婦女、裁軍、反核、生態、人權等方麵活躍的推促組織。而且這些組織由於資金雄厚、信息暢通、公關技巧高超而在國際舞台上名聲很大,但是由於對受援對象不甚了解而且由於其支持者和資金源於本國而優先考慮如何在國內建立穩固的支持群體,從而無法真正地為第三世界著想,甚至會成為本國政府實現其全球政治和戰略目標的工具。但北方非政府組織對第三世界的貢獻不可低估,尤其在疾病預防與救治、環境維護和災難救助方麵。
南方非政府組織指第三世界國家裏的本土非政府組織,包括草根組織和草根援助組織(前者指以社區為基礎,以推動社區進步為宗旨的會員性組織,包括社區協會、合作社、農會、工會等;後者指地區性或全國性的發展援助組織)。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第三世界國家的本土性非政府組織獲得了巨大的發展。在巴西,非政府組織在1978-1991年間增加了1.5倍,數量從7.6萬個增加到19萬個;泰國有1.2萬個注冊的基金會和協會,加上未注冊的組織,總數可能在2.5萬個左右;在盂加拉,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幾乎可與政府等量齊觀,約有10%-20%的人口(亦即1300萬一2600萬人)從它們的活動中受惠。不可輕視的是,很多南方非政府組織在很大程度上隻有依靠外資的輸血才能生存。如在印度,九十年代初非政府組織的年收入約100億盧比(約5.8億美元),其中90%來自國外。這樣不少組織把大量時間和精力放在爭取外援上,而不是放在為本地居民服務上,它們甚至會為了取悅國外捐款者而在項目安排和發展戰略設計上有意迎合捐款者,而不顧本地實際,速便違背了它們的初衷。
上麵所述是第三部門的大體情況,實際上,各國第三部門在規模、結構、收入來源和自主性、影響力等方麵千差萬別,而這些差別取決於各國的政治法律製度(包括政權性質和分權程度)、發展程度、宗教傳統以及整個社會的異質性程度。以上所透露出的第三部門的種種無奈(主要是一個為了什麼、為誰與靠{隹的問題,這使得第三部門的非營利性、公益性、中立性、自主性等特性大打折扣)應該成為我們研究當代中國第三部門的重要參照。
四
當代中國第三部門的發展概況及其對中國的意義在中國曆史上,公民社會基本上被政治國家所湮沒,一個相對獨立的公民社會的形成是近代(清末)以來的事情。在清末“新政”這一特定時期,國家不僅未對民間組織予以絞殺,相反還在經濟、政治、社會等各方麵實施各種政策,如清政府從過去壓抑商人資本變為大力鼓勵和保護商辦企業;地方自治的推行,則使國家將基層社會的許多管理權下移到了民間,從而出現了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會活動空間;倡導和鼓勵商人成立新式民間社團,並允許這些社團享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治權,這直接推動了具有公民社會特征的新型社會組織(如商會、商團等,這些組織不同於傳統的幫會組織)的誕生,這些都在客觀上為民間社會力量的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時機。
1949年中國共產黨執掌政權以後,在經濟上推行社會主義公有製和計翊(行政指令)經濟,在政治上實行以黨的一元化領導為核心的高度中央集權體製,1949年以前產生和存在的所有民間組織幾乎完全消失。例如,農村中原來長期存在的廟會、宗親會、祠堂、鄉賢會、民團等農民自發成立的民間組織都不複存在;隻有少數特殊的團體,如民主同盟會、九三學社等為新政權的建立作過貢獻的團體作為民主黨派保留下來,由中國共產黨自己創辦的工會、青年團和婦聯則作為群眾組織發展起來。五十年代初,全國性社團隻有44個,1965年不到100個,地方性社團也隻有6000個左右;而且這些社團的類別單調,主要是工青婦、科協、工商聯等。1978年後中國在鄧小平的領導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特別是八十年代市場導向的經濟體製改革推行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巨變:逐漸放棄原先的計劃經濟體製改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變原來單一的集體和國家所有製結構為國有、集體和個人的獨資、合資以及外資等多種所有製並存,從而使原來隸屬於行政組織體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逐漸獨立,利益主體出現多元化局麵,極大地提高了生產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這是民間組織得以蓬勃發展的最深刻原因。
另外,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的政治體製也發生了巨大變革,其中許多變革直接或間接地促成了公民社會的發展:由於政府日益重視法製和法治,公民的結社自由開始得到相當程度的實現,公民申請成立非政治性社團不再會遭受政治風險;政府大幅度放權給社會(包括企業、地方政府和公民個人)並開始轉變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得到弱化,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強化),這給社會自治創造了巨大的空間。上述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和政治環境變化使得八十年代後的民間社會快速增長並出現了增長高峰。到1989年,全國性社團驟增至1600個,地方性社團達到20多萬個。1989年北京政治風波的發生使得政府改變此前各部門都可以審批成立社團的狀況而改由民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國務院於當年十月頒布了《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1992年,經過政府重新登記和整頓,全國性社團為1200個,地方性社團約為18萬個。不久後民間組織的數量又重新回升,到1997年,全國縣級以上的社團組織達到18萬多個,其中省級21404個,全國性的1848個@。在中國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公民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它是指民間的服務性事業單位,不享有國家的經費資助,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性服務維持運轉,但不得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據統計,這類組織到1998年達到70多萬個(同前引書)。
目前,中國已經出現的民間組織可以按其主要特征分成以下幾類:一是同業組織,即同行業的專業性協會,它們對本行業的活動沒有法定的管理權但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如各級商會、製造業協會、物資供銷協會等;二是行業管理組織,這類組織的前身大多數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或權威的行業管理機構,現在還具有很大的行業性管理權力,如中國輕工協會、中國紡織品總會、中國貿易進出口促進會等;三是慈善性機構,其作用主要是社會救濟,如紅十字會、慈善總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四是學術團體,即學者的同人組織,如中國物理學會、中國心理學會、中國無神論研究會等;五是社區組織,它們主要從事社區性管理和服務工作,如村民自治組織、居民自治組織、社區的治安會等;六是職業性利益團體,即特定群體謀求利益的組織,如私營企業主協會、教師協會、律師協會等;七是公民的自助組織,即公民為捍衛自身利益而自願組成的互助組織,如城市和農村中的互助會、救助中心、農村的各種農作物研究會等;八是興趣組織,即公民的各種業餘愛好組織,如各種俱樂部、詩社、劇社等;九是非營利性谘詢服務組織,大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屬於此類;十是那些導致國家知識治理製度重構的民營書店(包括個體書攤)和對政府的內政和外交會造成一定影響的、主要由具有相當獨立審視與批評意識的知識分子參與的、關注廣泛社會政治和文化問題的民營研究機構或半官方的研究小組或出版物以及具有廣泛民眾參與色彩的、針對社會現實的網上論壇。第十類也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組織,特別是網上論壇和民營書店,但不可否認的是,正是第十類組織真正體現著公民的自主意識和對公共生活的參與激情,真正體現著公民社會的誌願精神。
中國公民社會興起的意義公民社會(民間組織)的興起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中國社會的治理狀況,有力地促進著社會的善治,尤其是對公民的政治參與、政治公開化、公民自治、政府的廉潔與效率、政府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等具有重要的意義。
具體言之:
首先,民間組織在內部管理的透明度方麵,許多民間組織做得相當好,而且內部治理的民主化程度較高,特別是那些活躍在基層的民間組織如村(居)民委員會、老年協會和各種社區組織。如在中國農村廣泛存在的村民委員會和城市街道的居民委員會比較廣泛地實行了“村務公開”和“居務公開”。從村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長(主任)的選舉到村民(居民)委員會的全部活動和村委會的財務開支,基本上都是公開的。
其次,許多民間組織不僅要求和鼓勵其成員積極參與組織內部的事務,還鼓勵和組織他們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例如,作為中國農民最重要的民間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便是通過各種方法動員其成員參與縣級以下人民代表的選舉和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特別是一些與政府關係緊密的民間組織被政府規定作為某個方麵或某種利益組織的代表參加權力機關或政府機關,如工商聯的會長通常在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協中兼任副主席。
再次,民間組織的基本追求是促進和實現其成員的公共利益,具體方式是:第一,代表所在的組織或行業向決策部門反映問題、提出要求,促使權力機關製定相應的政策與措施;第二,應決策機構的要求,對某些專門政策的製定和實施發表意見;第三,當政府政策損害其成員的利益時,代表其成員跟有關部門交涉。
再其次,民間組織積極投身於社會公益事業,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強了公民的政治認同感。因為發展公益事業是政府的責任,而許多從事公益事業的組織通常是在政府的倡導下成立的,如中國青少年基金會和中華慈善總會所從事的“希望工程”、“扶貧工程”,從而緩解了政府和公民的緊張關係。
最後,民間組織是提高政治透明度的重要媒介。在多數情況下,公民個人對於政治知情權的要求隻有通過所在的民間團體對政府施加壓力才能轉化為政府的政策輸出;一些民間組織本身就是傳播政治信息的媒介,各種帶有谘詢性質的研究會或召開成員大會和代表會議或舉辦培訓班和研討會發布並研討政治信息;一些民間組織還創辦自己的傳播媒介,如報紙、雜誌和網頁、網站,通過這些媒介傳播各種政治信息。
所以,民間組織在對國家權力的濫用形成一種有效限製的同時,可以代替或輔助國家完成某些職能,從而對國家的能力起到一種彌補作用;多元的民間組織還可以實現社會的自組織,促進社會對話和社會理解,達成社會寬容與包容,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繁榮;民間組織在某種意義上發揮的是“第二行政係統”的職能,國家應與社會(民間組織)進行合作以避免自身走上權威主義和集權主義的道路;民間組織也應明確一點:它不能完全取代國家,必須與各政府部門積極合作才能成功實現自己的目標。
(作者係中圓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哲學係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