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這種分離導致了人權和公民權的確立,公民權是人權的一部分。馬克思說:“Droitsdethomme-人權之作為人權是和drmtsducitoyen-公民權不同的”,“不同於droitsduciWyen[公民權]的所謂人權(droitsdethomme)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成員的權利,即脫離了人的本質和共同體的利已主義的人的權利”,而所謂公民權則是人的政治權利,“是參加政治共同體,參加國家”。“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是本來的人,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為他是有感覺的、有個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隻是抽象的、人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總之,市民社會的人是覡實的人,政治社會的人是抽象的人,每一個人首先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其次才是政治社會的成員,與此相一致,公民權隸屬於人權,人權除了公民權外包括人的其他自然權利,如平等、自由、安全、財產。
馬克思說,黑格爾比較深刻的地方是把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當做其整個法哲學的出發點;但黑格爾又把政治國家的自在自為的普遍利益同市民社會的特殊利益絕對地對立起來,並試圖用虛幻的“絕對理念”解決二者之間的矛盾,這是黑格爾的膚淺之處。馬克思的觀點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是表麵的而不是根本的,從最終意義上講,政治國家將統一於市民社會。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實質性統一表現在三個方麵:其一,市民社會的成員與政治國家的成員是同一個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利己主義的個人才是目的,政治社會的公民隻是自私的個人的奴仆,“不是身為[公民]的人,而是身為[市民]社會的一分子]的人,才是本來的人,真正的人”。
其二,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政治國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會中活生生的個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是政治國家的自然基礎;家庭和市民社會也是國家的構成部分,它們是國家的前提條件和必要條件;市民社會還是政治國家的全部活動和全部曆史的真正發源地和舞台。在《神聖家族》中,馬克思說:“正如古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奴隸製一樣,現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市民社會以及市民社會中的人,即僅僅通過私人和益和無意識的自然的必要性這一紐帶同別人發生關係的獨立的人,即自己營業的奴隸,自己以及別人的私欲的奴隸”,“現代的‘公法狀況’的基礎、現代發達的國家的基礎,並不像批判(即鮑威爾及其夥伴所進行的對批判的批判。——引者注)所想的那樣是由特權來統治的社會,而是廢除了特權和消滅了特權的社會,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權束縛的生活要素獲得自由活動場所的發達的市民社會”。
其三,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對於政治國家來說是原動力,市民社會本身在發展過程中把自己變成了國家,現代韻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粉碎舊的政治形式的產物;市民社會對於政治國家來說是內容,政治國家則是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是某時代整個市民社會獲得集中表現的形式;市民社會代表實在的私人利益,政治國家不過是實現市民社會要求的手段。正如思格斯所說,“絕不是國家製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製約和決定國家”。
以上就是馬克思關於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真實關係的大體梳理,簡單地說它包括三個階段的發展:市民社會淹沒於政治國家的前資本主義時期、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的資本主義時期、政治國家淹沒於市民社會的後資本主義時期,在最後一個時期,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在新的基礎上再度合而為一,市民社會與國家本身作為一對曆史範疇也就不複存在了。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市民社會的發展曆史與規律:市民社會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生產和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分離並且對立的基礎上產生的;社會的利益關係的變遷決定市民社會的演變,社會的利益關係又取決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狀況;社會生產的發展最終製約著市民社會的發展;理解市民社會的鑰匙是分析生產力與生產關係之間的辨證關係以及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辯證關係,也就是把握生產力——生產關係(經濟基礎)——上層建築(法律的、政治的上層建築以及思想的上層建築即意識形態的諸形式)之間的相互滲透、相互增益的關係。
馬克思之後:葛蘭西與哈貝馬斯。二十世紀以來,市民社會問題仍然是社會政治思想家的主要關注點之一,有關的討論形成過兩次高潮。第一次是在三十年代,由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葛蘭西發起,參與討論的主要是一些左翼理論家。第二次是在八十年代末,由前蘇聯東歐共產主義政權的解體以及西方福利國家陷入困境等原因引發,參與討論的除了新左派學者外,還有新自由主義和新保守主義的理論家,其中最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被人稱為“今日德國最有影響的思想家”的哈貝馬斯。隨著這新一輪討論的展開,市民社會問題眼下已經成為西方理論界的熱門話題。正如美國學者J.柯亨和A.阿拉托在1992年出版的《市民社會與政治理論》中所說,“各種不同用法和意義的市民社會概念,目前已經變得十分時髦”,一市民社會的論戰’在最近的重新出現,在變化無窮的當代政治文化中具有核心的意義”。不過遺憾的是,任何參與者至今都還未形成係統的理論,故我們選擇葛蘭西和哈貝馬斯為代表考察一下當代思想家在市民社會這一研究領域的成果。
葛蘭西被一些西方學者譽為“最有獨創性的馬克思主義思想家”,他像馬克思一樣,把社會分為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兩部分,但具體分析有差異。政治社會是通常所理解的政府機關,即執行暴力職能的各種強製性機構,如軍隊、警察、法庭、議會等,統治階級主要通過它們來進行直接統治;市民社會則是各種民間社會組織的總體,包括政黨、工會、教會、學校和各種輿論機關及文化學術團體等,統治階級通過它們傳播本階級的意識形態,以贏得被統治階級的同意。葛蘭西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市民社會的文化意義,並且認為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同屬上層建築的範疇。葛蘭西還認為,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的區分隻是方法論上的,在現實社會中這二者是同一的。這種同一性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二者在職能上有交叉。政治社會不隻是執行強製職能,它也是教育者,通過自己的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文明’和道德規範符合經濟和生產結構發展的需要”,也把那些反叛力量約束在合法性的範圍內,從而符合統治階級的需要。其二,二者在機構上有重合。政黨、工會、教會、學校在一定條件下會直接成為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議會等則與市民社會保持著密切的聯係。
在葛蘭西眼裏,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已經發展成為“整體國家”(integralstate)。在這種國家中,上層建築的各部分都得到充分發展,市民社會作為統治階級的私人組織集合體越來越受到國家的幹預,並且成為國家的得力助手。資產階級的“領導權”不僅體現在政府的政治行為中,而且更大量地體現在宗教、哲學、倫理、道德、文學、藝術、思想和生產方式中,即體現在市民社會中。鑒於此,工人階級若要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矛頭僅僅指向政府是遠遠不夠的,而應該把矛頭首先對準市民社會,在其中發起“陣地戰”(warofposition),通過逐步擴大自己在市民社會的陣地,戰勝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爭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孤立和包圍並最終奪取國家政權。陣地戰雖然曠日持久,但它是西方革命取得成功的惟一可行戰略。葛蘭西的這種思想啟發了後來的西方馬克思主義者對西方國家政治現實的思考。法國著名學者路易·阿爾都塞即繼承和發展了葛蘭西的有關思想,在《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這篇頗有影響的論文中提出了國家機器的二分法。他把國家機器分為“鎮壓型國家機器”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兩個部分,其中後者相當於葛蘭西的市民社會概念;他還非常強調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在維護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再生產方麵的作用,他指出,“據我了解,任何一個階級若不同時掌握意識形態國家機器並在其中行使領導權,就不能長時期掌握政權”。
哈貝馬斯在市民社會問題上則從裏另外的路徑得出了與葛蘭西相似的結論。他認為,由於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大規模幹預,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危機不再體現為生產的無政府狀態為表征的經濟危機;當代資本主義所麵臨的主要問題是國家對個人、對經濟、對“生活世界”的幹預是否適當,這是一個合法性問題。國家的合法性由社會的文化係統製造,而文化係統屬於市民社會的範圍,哈貝馬斯由此引出了市民社會概念。與葛蘭西一樣,他也認為,現代西方的市民社會是一個對應於政治國家的“私人自治領域”,它包括純粹的個人領域和非官方的民間公共領域。哈貝馬斯經常將市民社會等同於他所說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包括文化、社會和人格。這個“生活世界”或者說市民社會是現代國家的基礎,但在哈貝馬斯那裏,市民社會作為現代國家的基礎僅僅局限在文化的意義上,即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合法性基礎。哈貝馬斯認為,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已經耦合,這種耦合導致了國家對人們的“生活世界”的嚴重摧殘,從而也從根本上動搖了國家的合法性基礎,國家便麵臨著合法性方麵的危機。
在簡要地考察了市民社會理論從古到今的曆史發展之後,我們有必要進行一下總結。第一,人們對社會的理解緯度有一個過程:首先是從政治(結構)方麵規定社會,如亞裏士多德;接著市民社會獲得獨立於政治的經濟生命,如黑格爾、馬克思等;最後市民社會被人從文化的角度來理解,如葛蘭西、哈貝馬斯等。其實,在當今的現實社會中,這三個緯度是相互分離、相互滲透的共時性的存在。
第二,市民社會本身有一個從被淹沒於政治社會、到與政治社會分離、再到全麵滲透與吸收政治社會的發展過程;在理論邏輯上,二者始終是分離的,隻不過這種分離經曆了從抽象性到現實性兩個階段,目前仍處於現實性分離階段,發展趨勢是同一性(即沒有國家的國家、“倫理國家”)(葛蘭西語)分離的階段;人們對這種分離的態度也大體上經曆著一個從否定到肯定的發展過程,對二者分離的客觀事實有明確的認識但在道德上予以否定的第一人是亞當。福格森(AdamSmith),他在《市民社會史論》(1767年首版於英國愛丁堡,西方曆史上第一部以市民社會為主要論題的著作)中一方麵承認在英國等歐洲國家,國家的政治生活與市民社會的私人生活正在分離,並且越離越遠;另一方麵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高度重合的古希臘和羅馬當作文明社會的典範,而把在當時分離程度最高的英國斥之為社會墮落的榜樣。第一個明確肯定並呼籲這種分離的是托馬斯·潘恩(見本文前述)。
第三,圍繞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相互關係現代政治思想家們形成了三派觀點:自由主義、國家主義和無政府主義。持自由主義派觀點的如英國的約翰·洛克、約翰。密爾、美國的潘恩、法國的托克維爾(AlexisdeTocquevill)、德國的康德等,持國家主義派觀點的有托馬斯·霍布斯、黑格爾等,持無政府主義派觀點的如威廉·葛德文(WiIlwimGodwin)、巴枯寧(MichaelBakunin)、蒲魯東(Pierre-JoscphProudhon)和克魯泡特金(PeterKmpo-teku)等。無政府主義者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關係聞題上跟國家主義一樣也持一種極端的觀點。他們認為,國家從社會中奪走了全部權力,從而使市民社會充滿了不自由和不平等;若沒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隻會更好、不會更壞,國家純粹是一種邪惡,而且是一種多餘的邪惡,所以必須廢除國家。葛德文是無政府主義的第一個代表,他在《政治正義論》中說,政府的管理範圍越大,人們的理智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就越弱,就越不能按照正義的原則行動,就越不可能過道德的生活;而在無政府的社會中,人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理智能力才能得到充分的發展,從而能夠過一種完全的道德生活。稍後的巴枯寧認為,在由自由的個人組成的市民社會中,人類追求自由的天性才能充分發展;政治國家是人類天性解放的天敵,消滅國家是人類自我解放的必然要求。蒲魯東和克魯泡特金則強調互助在人類解放中的意義,實現人類互助的最好途徑是建構一個由自由的公社組成的市民社會。
三
市民社會的當代發展:第三部門的興起依據“civil”一詞含義的側重點,對civilsociety有“市民社會”、“公民社會”、“展間社會”和“文明社會”等幾種不同的譯法。其中,作為一種分析理論的基本概念,“文明社會”較少被人使用;“民間社會”在台灣地區比較流行,意在表明其“民反官”的色彩;在大陸由於馬克思、恩格斯原著中的buergerlicheGesellschaft被翻譯成“市民社會”(或“資產階級社會”)的影響,“市民社會”這一譯法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前幾乎為所有的人所接受,但是考慮到“市民”一詞在漢語語境裏常常有“城市居民”的意義且經常與“小”連用——“小市民”,對那些隻為自己打算、很少為他人考慮的人的一種輕蔑的稱呼,而且,“市民”逸一概念從表麵上看,很容易讓人把占中國內地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村居民排除在“市民社會”這一範圍之外,更重要的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全球出現了一場“結社的革命”(asaociauonalrevolu-tion),其主要標誌是在世界各國湧現出一大批民間非營利/非政府組織。這些民間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即第三部門提供了說明“公民社會”的現實要素,並且“公民社會”一詞更強調對公民權利和公民的致治參與的強調與保護,而沒有“市民社會”所蘊涵的深厚的經濟內涵,於是,“公民社會”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即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使用。誠然,中西兩種語言的翻譯不可能一一對應,筆者這裏的意思也不是說“公民社會”這個譯名優於其他的譯名,不論采取何種譯名,弄清原文的確切含義才是關鍵。考慮到行文的便利,筆者在本文的以下篇幅中主要使用“公民社會”一詞。
隨著全球“結社革命”的發生,西方公民社會理論開始複興。複興的具體背景是:第一,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幾乎所有的非西方國家都經曆著一場民主化浪潮;第二,前蘇聯及東歐各國高度集權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體製的弊端日益顯露,為擺脫集權式統治,七十年代以來東歐各國出現了以反國家主義為特征的自下而上的爭取民主的運動,九十年代初的蘇東劇變被有的人認為是公民社會複蘇的結果;第三,七十年代以來,歐美國家的凱恩斯主義開始失靈、福利國家也出現危機,於是出現了一股向“公民社會”回歸的思潮;與此相對照,紮根於共同體的組織則比看似萬能的國家更能解決民眾的實際問題;第四,許多全球問題(如環境、和平、資源、毒品和愛滋病等)的解決,一些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比國家更靠得住,因為各民族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這些非政府組織則能超越一國、一地區的局限麵具有真正的全球視野;最後,八十年代興起的治理、善治理論也有益於公民社會理論的複興。
與此相應,中國學界(這裏指大陸和台灣的知識界,西方研究明清及民國曆史的學者暫且不論)在八十年代下半葉開始引入市民社會理念;其背景是:第一,東歐和前蘇聯國家通過複興市民社會而“成功”擺脫集權式統治的示範效應和受西方市民社會話語的影響,這是共同的背景;第二,大陸社會自1978年始即經曆著一種可以被稱為“社會自主化”的進程,台灣則處在以經濟自由化為依托的社會自主化和日漸實現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礎上力圖達致政治民主化的階段,這是各自的大背景。(本文因資料、篇幅和筆者能力的限製,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公民社會的發展情況暫且不論。)
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理念落到實(證)處“第三部門”這個概念由美國學者T.Levitt最先使用,他認為傳統的對社會組織的非公即私的二分法忽略了一大批處於政府與私營企業的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從事的是政府和私營企業“不願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Levitt將這類組織統稱為“第三部門’,(thethirdaector)。在美國“第三部門”也常被稱為“獨立部門”(independentsector),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幾乎完全重合,可以變替使用。還有一些與“第三部門”大同小異的概念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sector)、“慈善組織”(charitableseceor)、“誌願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ulx-exemp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avemmentalorganization即NGO)、“社會經濟(組織)”(6conomiesociale)、“公民社會”(civilsociety)等。很明顯,這些概念各自強調“第三部門”的不同側麵:“獨立部門”強調這些組織相對於政府和私營企業的獨立性,但實際上,僅就資金來源而言,它們對政府和私營企業的依賴性是很大的;“非營利組織”強調這些組織的目的不在營利,表明這些組織是對市場邏輯的反動,但事實上,它們往往是贏利的;“慈善組織”強調這些組織的資金來源於私人慈善性捐款,但這種捐款並不是這些組織的惟一資金來源,經常也不是它們資金的主要來源;“誌願者組織”是英國的用法,它強調這些組織的運轉在很大程度上靠誌願者在時間、精力和金錢上的投入,但在很多國家,這類組織的活動主要是靠拿薪水的雇員完成的;“免稅組織”強調不少國家的稅法給予這些組織免稅待遇,但哪些組織免稅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非政府組織”的含義經曆了幾次變化,最初它專指受國聯或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後來發達國家裏以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為目的的組織也被包括進來,現在它主要指發展中國家裏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己任的組織;“社會經濟組織”在法國、比利耐用得較多,近年來在歐盟其他國家也流行開來,與“非政府組織”相反,它的外延比“第三部門”要寬,包括一些企業類組織,如互助保險公司、儲蓄銀行、合作社、農產品銷售組織等;“公民社會”的英語原文civilsociety是一個曆史悠久、含義豐富的概念,現在主要強調這些組織成員的公民權利,即參與公共政治生活特別是表達個人意願和參與公益活動的權利,它和“第三部門”一樣,居於政府機構和私營經擠部門之間。由此可見,一個完整的社會應由三部分即國家(政府)、經濟領域(私人利益關係的總和)和公民社會(或調和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衝突的第三部門或者說民間組織)組成,這樣,作為私人自律的經濟交往領域的市民社會發展到了作為自主的社會文化領域的公民社會,同樣的,國家與市民社會兩分發展到了國家、經濟與公民社會三分。
第三部門的存在理由、特點與分類在市場與政府之外,為什麼還存在一個第三部門呢?按照流行的理論,市場雖不是萬能的,但它可以滿足人們的大部分需要;萬一出現了市場失靈,政府可以適度幹預以彌補市場的不足。但事實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尤其是市場經濟國家都有或大或小的第三部門,在有些國家它還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社會裏一定是有政府與企業覆蓋不了的領域,這個領域便由第三部門來填補。目前,有幾種解釋第三部門存在的理論。
第一種被稱為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理論,它由美國經濟學家BrutonWeisbrod於1974年提出。用一句話概括可以是:第三部門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營機構。公共物品由於其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而無法由市場體係來提供,但同時人們對公共物品的具體偏好存在著巨大差異,這使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隻能反映中位選民的偏好,這樣一部分人對公共物品的過度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也得不到滿足,這就是政府失靈的情況。在此情形下,第三部門應運而生,為需求較高的人群提供額外的公共物品,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殊的公共物品。這樣,政府和第三部門就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形成一種互補關係。但這種理論隻有部分解釋力,確實有許多第三部門組織提供的服務是公共物品,也是針對某個特定人群的,在美國如全美心髒協會、全國癌症協會;可是第三部門所提供的不都是公共物品,如美國有很多非營利的醫院、托兒所、私立學校、養老院、交響樂團等所提供的服務顯然不能算作公共物品。這個問題由HenryHana-mann的合約失靈理論做出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