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民社會理論的曆史流變(1 / 3)

5.市民社會理論的曆史流變

——兼論市民社會的當代發展及其對當代中國的意義

舒年春

市民社會理論是近現代西方政治哲學與社會理論的核心部分,因為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家的實現與市民社會組織的有效建構休戚相關。但是,市民社會是一個地道的西方式概念,它在西方曆史發展的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含義,所以,首先應對市民社會概念的內涵及相關的市民社會理論進行一番梳理。

在古希臘,城邦國家就是市民社會在《政治學》一書中,亞裏士多德使用了政治共同體或政治社會(PolitikeeKoinoonia)這一概念,具體指稱古希臘時期特有的城邦國家。城邦國家政治體製的特色是城邦民主製,這是一種直接民主製:城邦(polis)的政治主權屬於它的邦人或公民(politeea),邦人直接參與城邦的治理,而不采用代議製的形式。但如顧準所言,直接民主製惟有在領土狹小的城市國家才有可能。亞氏的PolitikeeKoinoonia後由西塞羅於公元一世紀轉譯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僅意指“單一國家,而且也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這些共同體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禮儀和都市特性(野蠻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屬於市民社會)、市民合作及依據民法生活並受其調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業藝術’的優雅情致”。

所謂“黑暗時期”的中世紀,在政治與經濟兩方麵為近代市民社會的產生作了準備隨著羅馬帝國的成型,共和體製的式微,人們逐漸意識到自己並非生活在一個理想的“政治結合”中,而是感到自己被“權力組織”統治著。這些認識伴隨著基督教的興起而構成了對古典時期“政治共同體”民主觀的一種反動。

基督教(特別是早期基督教,即猶太教)因為具有強烈的平民意識與反貴族政治的傾向而明確認定國家乃是一種壓迫性的權力組織,作為這種壓迫性的抗衡,教會開始以神權為基礎將自身發展為一個獨立的社會組織,這表明:社會不能完全根據其政治組織與這種的特性來界定,社會成員同樣可以被組合進另一個世界——教會的世界,這意味著一種以權力抗衡權力的思想出現了。

大約從10至11世紀開始,在意大利和法國南部的一些城堡周圍聚集了許多商人和手工業者,他們向城堡的主人銷售各種運自遠方的物品和提供各種特殊服務,這樣便在城堡之外形成了許多特定的商業郊區。出於安全的考慮,這些地區也被圍起來.於是形成了新城堡(novurburgus),即外堡。居住在外堡的居民被稱為“市民”(bourgeois'burgenses,Burger),這些人結成的共同體被稱為conununio/civitatis。市民社會一詞中civil便是由civitatis轉義而成的,英文中的commune(社團,共同體)則是由commumo衍化麵來的。communio/civitatia是典型的自治城市,是一個由商人、匠人、自由民、學徒和律師等在封建秩序的汪洋大海中以某些城堡或教堂為中心結成的工商業“特區”。在這些特區中,商品經濟所體現的社會關係成了成員之間的聯結紐帶,而且隨著這些特區的逐步發育,一整套符合資本主義精神的理性化社會製度開始形成,具體體現為城市憲章(charten)、商人法(lawofmerchants)以及行會製度(guild)的逐步確立。

近代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認為市民社會是外在於國家的社會組織早期自由主義思想家繼承古希臘、中世紀人們對市民社會內涵的界說,開始明確把市民社會與自然狀態相區分,但其含義依舊是指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政治社會或國家,麵不是指國家相對的實體社會,所以那時civilsociety(societascivlis.soci6t6civile)與(ci-vitas.6tat,Staat)也就可以交互使用,也就是說,在傳統自由主義時代,眾所周知的兩個相對概念不是“市民社會與政治社會”,而是“自然狀態與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指相對於野蠻狀態而言的文明狀態。

自由主義思想家的主要關注點是如何使國家權力受到限製,即如何使不同個人、群體和階層的自由與政治秩序或政治強力相協調,其關鍵手段則是力圖通過社會契約的觀念而使國家與前國家或非國家狀態相區分。他們認為國家是調整個人利益和本能情緒的機構,通過它可以確保一種可控的和有序的自由;另一方麵,如果無條件地承認國家至上獨尊的地位,則會導致國家對其人民權力的侵吞和剝奪。因此,他們在力圖證明政治國家的必要性的同時,力圖釋證限製國家權力的正當性。其中最具典型和代表意義的努力是由洛克做出的。

洛克認為,人類建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彌補自然狀態的缺陷。自然狀態是一種比較完滿的狀態,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們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於任何人的意誌。但是,自然狀態在有效保護人們的財產方麵有著許多缺陷:第一,缺少一種確定的、規定了的、眾所周知的法律作為裁判一切糾紛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個有權依照既定的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使它得到應有的執行。正是這些缺陷使得人們願意放棄這種盡管自由卻是充滿恐懼和經常危臉的狀況,自願將一部分權利轉讓出來以建立政治社會,即國家。在洛克看來,國家並不是要替代自然狀態,而是社會的一個工具,其目的在於將自然狀態所隱含的自由和平等具體地實現出來;如果國家違背契約,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如圖謀奪取和破壞人民的財產或貶低他們的地位使其處於專斷權力的奴役之下),那麼人民就可以憑借其自然自由的權利做出國家侵吞市民社會的裁判並進而可以推翻現政權的統治,建立新的國家以謀求其安全與保障。所以,洛克透過自然狀態的假定以及社會契約論的手段而賦予了社會以前政治或前國家的生命與身份,從而人們便不止依憑政治結構而規定社會,社會具有自己的獨立身份。如康德所言,在自然狀態下,社會完全可以存在,盡管這種社會不會是buergerliche社會,即通過公法對“你的”和“我的”進行保護的一種政治安排。

潘恩是洛克式社會先於國家觀點的極端提倡者。他指出,單獨的個人無法滿足其生活的需要,於是就自然地結合成了社會,社會是個人天賦權利的集合載體,公民權利就是人作為社會一分子所具有的權利,權力則是由個人的各種天賦權利集合而成的的,因而人民是權力的源泉,其中包括消滅一切他們認為不合適的政體、創立法治和組織他們自己政府的權力。人們對社會始終具有一種自然的趨向,而且社會所具有的彼此利益和互動團結網絡可以促進普遍的安全及和平,所以,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也不過是一種免不了但尚可容忍的禍害,它以消極的方式增進人類的福利;麗社會則先於並外於國家而在,在潘恩看來,社會愈完善,自己就愈多地調整自身的事務,給國家留有的機會與空間就愈少,國家也就愈是無足輕重。

盂德斯鳩則承襲了中世紀發展出來的以權力製衡權力的觀點將其發展為三權分立的模式。孟德斯鳩不像洛克他們那樣激進,他關注的重心不在政府在形式上是君主製或是共和製,而在這個政府是否不被監督而轉向了專製主義。他認為國家是法律的製定者與執行者,市民社會是捍衛法律的實體,社會和國家都被歸人憲法之內,國家與社會在立法、執法和行政三種權力中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因此,在孟德斯鳩那裏,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疆界在法治框架內得到界定,多元、自主的市民社會組織對公權形成一種有效的分割與製衡,從而公民個人的自由、權利得到有效的維護,整個社會達致一種真正的文明狀態。

自由主義思想家關於國家與社會的觀點雖然各異,但其基本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都通過自然法來捍衛社會的自由、民主和人權,而且他們一般都將社會看做市民社會的同義語,這個社會一般也指社會的政治活動,因而他們確立了市民社會的政治傳統。然而,上述的僅僅是政治自由主義者所做的區分社會與國家的形式結構上的種種努力,對社會與國家相互關係做出有實踐根據的說明的是重農主義派經濟學家和古典主義經濟學家。

經濟學打從問世那天起,就是自由主義的產物。經濟自由主義與政治自由主義不謀而合,從另一個方麵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野鋪設了道路。為了應對當時重商主義派所大力弘揚的國家幹涉主義,為了鏟除商品經濟發展中的重重障礙,重農學派和古典經濟學家提出與科爾貝爾大相徑庭的“自由放任”原則。重農主義認為,人類社會物質世界一樣,都存在著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就是自然秩序。如果人們認識到自然秩序並依之製定人為秩序,這個社會就處於健康狀態;一旦人為秩序違背自然秩序,社會就處於疾病狀態。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是自然秩序所規定的人類的基本權利,因而是天賦人權的基本內容。自然秩序的實質在於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統一,這種統一隻能在自由經濟體係之下得以實現。亞當,斯密明確發展了這種經濟自由觀,指出:既然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斷者,那麼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中自己做出抉擇,經濟領域則由於受製於一隻“看不見的手”而達到一種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相協調的狀態。於是,社會與國家的真正分野是在規定社會的經濟方麵做出的:社會是一個在某種意義上自組織的、服從自身規律和變化的、包含諸多相互關聯的生產、交易和消費行為的“獨立經濟體係”,它是獨立於作為政治領域的國家的,後者是不應幹涉前者的。

黑格爾:現代意義上市民社會概念的創立者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資產階級革命的發生與成功,特別是英國古典經濟學的成熟,都促使黑格爾將市民社會的研究重心轉向了經濟活動,從此歐洲社會的“政治的”與“市民的”狀態分離了。黑格爾沿用了市民社會一詞(BuergerlicheCesellschztft並非黑格爾的首創,他是接受福格森的civilsociety這一英文術語的德文翻譯的。)並賦予它新的含義:市民社會是中介於家庭和國家之間的一個分化了的特殊性的倫理範疇,它隻是一個反題,對於合題——國家而言,它隻是一個知性(Verstand.undentanding)所了解的國家或者說是外部的國家;作為私人利益而言,它是對血緣關係的否定,這種私人利益最終會整合子國家之中;市民社會是現代世界的成就,它是現代世界與古代世界的分界處。

市民社會作為一種“外在國家”,在黑格爾那裏,由三個部分組成或者說含有三個環節:需要的體係;保護所有權的司法;統一特殊利益與共同利益的警察和同業公會。

黑格爾繼承自由主義思想家的社會獨立於國家而在的觀點,透過市場這一高度自律性的體係來規定社會。市場的這種自律性·一方麵明確了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區別:在市場上,人們關心的是自己的得失,國家則是一個關注普遍利益的政治化的公域;另一方麵,市民社會的這種市場規定性決定了市民社會中所有具有外在價值的東西都被認為可以通過契約並依照契約性規則進行交換和讓渡。但是市民社會本身由於其各個成員沒有節製的對私利的追求而使社會成為一個私欲闖的無休止的衝突場所,所以說,市民社會是獨立的但並不自足,相反它具有一種自我削弱的趨勢。

市鼯社會要維持其“市民性”,就必須訴諸一個外在的卻是最高的公共機構,即國家。在黑格爾那裏,國家乃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作為顯示出來的、自知的實體性意誌的倫理精神”,“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成為國家成員是單個人的最高義務”,它代表和反映著普遍利益。因此,隻有國家才能將市民社會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進一個代表著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體,從而有效地彌補市民社會的非正義缺陷。總之,國家高於市民社會,黑格爾的理想國家不是維係和完善自然狀態的工具(如洛克、康德等),而是對市民社會的保護和超越。不過,把握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還應記住兩點:第一,黑格爾關於市民社會的論述集中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而法哲學作為客觀精神的哲學隻是他整個體係的一個環節,亦即隻是他的邏輯學的應用與補充。所以,對其市民社會概念的背景理解就是對其邏輯學中的“三一式”範疇的理解,“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是“倫理精神”自身生長發展過程的三個階段,其中,國家是倫理精神或實體的充分實現與完成;第二,當時的德國是一個商品生產和交換發展緩慢、極權國家(ObrQ;keitsstaat)傳統根深蒂固的、公民政治文化極其脆弱的國家,一向對政治有一種偏愛的黑格爾就是在這種背景下關懷德國現實政治的。他的“國家高於市民社會”觀從根本上否定了自由主義思想家將神性國家降至世俗公益機構的正麵意義,實質上是一種“荒謬惡毒的神性國家學說,實為反抗19世紀唯理的民主的人道主義之最強烈的基礎理論”。

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市民社會”是一個在馬克思著作中頻繁出現的概念,不僅如此,馬克思還在繼承和發展前人以及深入分析社會現實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市民社會理論(或曆史唯物主義理論體係)。而且在某種意義上,馬克思市民社會理論的深化與發展是跟其人類解放理論同進退的。

首先,馬克思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市民社會”一詞的。一般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指不同於普遍利益或公共領域的私人利益關係、私人領域、非官方的社會組織、國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會生活;特定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指資產階級社會。馬克思著作中譯本中的“市民社會”和“資產階級社會”在其德語原著中是同一個詞:buergerliicheGeaellschaft,但在馬克思那裏,這個詞是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的,確指哪一種意義取決於具體的語境。在馬克思或愚格斯親自校訂的法譯本和英譯本著作(如《資本論》第一卷的法文版和英文版)中,該詞分別被譯為soci6t6civile、civilsociety和soci6t6bourSeosie、bourgeoisaociety.

其次,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有—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這具體表現為馬克思一係列的著作:《黑格爾法哲學批判》、《(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論猶太人問題》、《1844年經濟學一哲學手稿》、《神聖家族》(馬克思與恩格斯合著)、《德意誌意識形態》(馬克思與恩格斯合著)和《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及《資本論》與《法蘭西內戰》等。另外,馬克思逝世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繼續使用市民社會概念和闡述市民社會理論,如在寫就於1886年初的《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一書中,就數次使用市民社會概念並提出了以下論斷:“國家,政治製度是從屬的東西,而市民社會,經濟關係的領域是決定性的因素。從傳統的觀點看來(這種觀點也是黑格爾所尊崇的),國家是決定性的因素,市民社會是被國家決定的因素。”

再次,馬克思的整個曆史唯物主義理論體係的建立首先是從批判黑格爾的國家理論,研究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相互關係開始的。於是,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馬克思理論研究的重點,尤其是早期的焦點;其後期通過對現實的資本主義社會的深入剖析而提出的科學社會主義學說就是他對國家與社會相互關係必然發展的認識。實際上,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國家學說、關於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觀點以及科學社會主義學說的具體內容是一樣的,曆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是這些稱謂不同的學說的硬核。

再其次,馬克思對市民社會這一概念的具體界定是在批判、改造黑格爾市民社會的基礎上給出的。作為一個分析範疇,市民社會是對私人活動領域的抽象,它與作為公共領域的抽象的政治社會相對應。在馬克思看來,隨著社會利益體係分化為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獨立的體係,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於是,社會中的每一個獨立的人既是市民社會的成員又是政治國家的成員。“在政治國家真正發達的地方,人不僅在思想中,在意識中,而且在現實中,在生活中,都過著雙重生活——天國的生活和塵世的生活。前一種是政治共同體中的生活,在這個共同體中,人把自己看做社會存在物;後一種是市民社會中的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把別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為工具,成為外力隨意擺布的玩物。”

市民社會是人類特殊的私人利益的總和,在私人利益體係中,物質的私人利益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因而,市民社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是指“在過去一切曆史階段上受生產力製約,同時也製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而個人在物質交往中勢必要形成一定的組織和製度,市民社會“始終標誌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築的基礎”。顯而易見,馬克思在這裏是在一般意義上界定市民社會的。

最後,我們來看看馬克思有關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者相互關係的論述。馬克思認為,自從私人利益和經濟利益產生後,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兩個領域,但是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在邏輯上的分離並不意味著它們在現實中也始終是分離的。實際情況是,在前資本主義的中世紀社會中,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在現實中是重合的。那時,國家從市民社會中奪走了全部權力,整個社會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權力的影響無所不及,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不存在明確的界限,政治等級與市民等級合而為一,市民社會淹投於政治國家之中。“中世紀存在過農奴、封建莊園、手工業行會、學者協會等等,就是說,在中世紀,財產、商業、社會團體和每一個人都有政治性質;在這裏,國家的物質內容是由國家的形式規定的。——在中世紀,人民的生活和國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稍後的《論猶太人間題》中,馬克思在談到封建主義時再次明確地肯定:“舊的市民社會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質,就是說,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財產、家庭、勞動方式,已經以領主權、等級和同業公會的形式升為國家生活的要素。”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在現實中的分離是在資本主義時代完成的,這種分離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質生產、交換、消費活動擺脫政府的家長式幹預,成為在政治領域之外的純經濟活動。市場經濟的這種要求隻有通過政治革命才能得以滿足。政治革命“必然要摧毀一切等級、公會、行幫和特權,因為這些都是使人民脫離自己政治共同體的各種各樣的表現。於是,政治革命也就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特定的生活活動和特定的生活地位隻有個人意義。——公共事務本身反而成了每個人的普遍事務,政治職能成了每個人的普遍職能。”馬克思這裏所說的政治革命是指資產階級革命,標誌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的政治革命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隻有法國革命才完成了從政治等級到市民等級的轉變過程,或者說,使市民社會的等級差別完全變成了社會差別,即沒有政治意義的私人生活的差別。”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政治社會與市民社會的界限變得非常明確,政治國家應該做些什麼、不該做些什麼,乃至個人自由活動的範圍宥多大等等問題都在製度上有明確的規定,“國家製度隻不過是政治國家和非政治國家之間的協調,所以它本身必然是本質上各不相同的勢力之間的一種契約。”

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在現實中的分離導致了整個社會製度的根本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代議民主製的產生。馬克思認為,代議民主製隻有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真正分離的時候才能產生和存在。因為:首先,這種分離促使社會從等級製發展到代表製。在中世紀,市民社會中的不平等就是政治國家中的不平等,反之亦然。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的條件下,與市民社會中的不平等相伴隨的卻是政治國家中的形式上的平等,代表製便是體現在人們在政治國家中相互平等的惟一形式,選舉又是代表製的核心內容,“選舉構成了真正市民社會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其次,這種分離導致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在馬克思看來,司法和行政權都是執行權,因而通常所說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隻有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時。立法投和執行權才能真正分立。但是,這兩權絕不是毫無關聯的,市民社會以立法權為中介參與政治國家,政治國家則通過行政權參與市民社會。“正如官僚是國家在市民社會中的全權代表一樣,各等級(在現實中是各等級的代表的聯合即議會或代表大會一引者注)是市民社會在國家中的全權代表”,另外,力圖影響政府決策的各種各樣的利益團體(如同業公會)是“市民社會企圖成為國家的嚐試,而官僚機構則是那種確實使自己變成了市民社會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