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新製度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協調
《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應與現行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相協調,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中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以利於會計製度的順利執行。例如,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人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舶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民辦學校是我國非營利組織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與國際慣例一致,也有營利與非營利之分,按照國際慣例,不存在所有者權益,不得向出資者分配及返還投資,是非營利組織區分於營利組織的關鍵。我國法律突破此根本,當然有出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這一國情的考慮,但實質上是把教育當成了一個產業,而不是作為非營利組織來對待,基此,筆者認為,仍應按照國際慣例界定非營利組織。當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取得合理周報的具體辦法,待國務院作出規定後,可作為特殊情況個案處理。據我們調查,目前國內有許多民辦學校,已經按照企業的管理模式運行,所以,建議國家從政策上允許這些學校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執行《企業會計製度》。
(作者單位:財政部會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