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辦非企業單位立法的健全和完善(2 / 2)

為解決上述問題,要盡快製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盡快修改《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使相互之間協調、銜接、一致。

三、法律、法規有的規定的合理化

(一)關於“雙重管理體製”

應該肯定,確立對民間組織的雙重管理體製,加強了對民間組織的有效監督管理,製止了擅自設立民間組織的現象。盡管近年來確立了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兩手抓”的民間組織管理方針,但由於現行法規基於加強登記管理的基本思路,對這種體製有的學者提出了一些意見,認為它與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一致,使程序繁瑣,也使不同部門在具體問題處理上易發生分歧。

實際上,民辦非企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是不同的,應區別對待。長遠來說,隨著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範和管理的加強,應在大量理論探索和實踐經驗總結基礎上逐步改革這一體製。

(二)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保障

盡管製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宗旨之一,是為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但實際上,製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背景情況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一直投有建立統一登記管理翩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確,一些單位自行審批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致使有的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盲目發展;有的業務主管單位管理職責不落實,批而不管,放任自流。”這使《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的製定較多考慮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加強管理特別是登記管理,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方麵的考慮和規定較少。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隻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對應予扶持和獎勵行為的扶持和獎勵;隻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登記管理、業務管理和處罰權,而對不服登記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的救濟途徑和方式沒有提及。

(三)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分類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劃分為法人、合夥、個體三種類型,有的學者提出了一些意見,認為將個體和個人合夥納入提供公益性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符合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般原財。

國外沒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概念,大陸法係國家的財團法人類似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應當實際按照國外財團法人製度的內容來解釋和處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製度上的各種法律問題。長遠來說,應當建立起完整的財團法人製度。

(作者係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