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問題探析(2 / 3)

三、對各類教育機構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

教育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進一步規範各類教育機構十分必要。隻有堅持誠信、法製和公平競爭原則,強化教育的公益性,確保學術活動的嚴肅性,提倡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才能保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對允許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正確處理教育公益性和出資人利益的關係

為了吸引更多人出資辦學,《民辦教育促進法》在鼓勵捐資辦學、允許投資辦經營性培訓機構的同時,對非捐資、非投資的辦學出資人,允許在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並放在“扶持和獎勵”一章中陳述。“合理回報”既有獎勵的屬性,又有獲取回報的屬性;獲取回報應該納稅,獎勵應該適當優惠。這種出資辦學的民辦學校從事教育公益事業,但不是嚴格意義的非營利機構,可以定義為準公益性教育機構,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處理好其教育公益性和出資人利益的關係。

(二)允許境外機構和個人來華捐資、出資、投資合作辦學

-聘用外國教育家,引進國外教學內容,學習國外教育經驗,對推動教育改革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加人世貿組織的承諾包含允許外國人來華合作辦學開展教育服務貿易。在製定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法規之後,中外合作辦學的法規就可以相應製定。然而,外資領域的“合作”是外商投資的一種形式,世貿組織承諾教育服務貿易的商業存在。要實現教育領域與世貿組織規則的完全接軌,尚需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立法部門在今後條件成熟時進一步確立營利性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法規。

(三)政府財政投入在教育發展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隨著科技創新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作為其基礎的教育越來越成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促進民辦教育,利用社會資源,並沒有減少政府辦教育的責任。農村義務教育必須實現從群眾辦教育向政府辦教育的轉變,才有可能建立起現代農村教育的真正基礎。政府除了直接舉辦教育,還可為納稅人及其子女購買教育服務,對各類學校包括民辦學校按在校生人數給予一定補助。

(四)教育與經濟結合,參與知識和人力的增值過程

教育不僅傳播已有知識,而且研究新知識、提高人的素質,參與知識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增值,出現教育增值現象。知識創新通過技術轉讓或孵化科技產業的產權轉讓為學校提供財源。人力資本的增值形成了教育成本分擔機製且使學費的市場定位取決於個人平均回報率。教育與經濟的結合、學校與社會的結合,都使師生參加經營性活動的機會增多,學校的規範管理遇到許多新的問題。

(五)各種類型教育機構將長期存在,應使非營利教育機構威為主流‘各國的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都以非營利性為主。例如美國高等學校分為公立和私立,私立再分為營利和非營利性。美國大學生中97%讀學位課程,在讀學位課程的學生中75%在公立學校,25%在私立學校,私立學校學生中有88%在非營利學校。在總數3%的讀非學位課程的學生中也有44%在非營利學校。又如俄羅斯、波蘭、日本、韓國、埃及等國家,所有高等學校都是非營利機構,有的也在限定條件下允許介入經營性活動,他們分別有90%、70%、22%、27%、S5%的大學生在公立大學。

國外的非營利機梅,出資人不因出資麵對該機構享有所有權,也不得對盈餘進行分配,清算時剩餘財產要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對其從事營利性活動有較為嚴格的限製性規定。與現代企業製度不同,非營利教育機構的現代學校製度,不是明晰產權,而是形成了出資人不作所有權人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有獨立理事參加的理事會和獨立於理事會的學術委員會,通常,取得捐贈和其他經營收入較多的學校還有基金會作為經營活動和學術活動的區隔機製。在我國,由於允許民辦學校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允許公辦學校介入經營性活動,強化教育的公益性和提倡規範的非營利教育機構成為一個重大課題和艱巨任務。

四、幾點建議

(一)教育領域實行分類管理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闡報,同時規定鼓勵和表彰捐贈。這樣就會有捐資辦學不取回報和出資辦學取得合理回報兩類民辦學校,加上公辦學校和該法管轄的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法律隱含了我國教育領域盼分類原財,即在公辦和民辦兩種教育機構中,分為公辦和捐資辦學不取回報等非營利教育機構、出資舉辦取得合理回報的準公益性教育機構、投資舉辦經營性培訓機構等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