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問題探析
黃黔
近日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民辦學校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同時也為教育機構的分類管理留出了空間。法律於2004年9月1日生效,對教育機構分類規範的辦法亟待迅速出台,以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
一、製訂民辦教育行政法規時需要解決的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在立法過程中,有四個爭議比較大的問題。第一是,出資人和學校之間,到底是投資人和企業的關係,還是捐資人和非營利機構的關係,抑或是一種非捐資、非投資的出資人與從事公益事業又可獲取回報的機構的關係。這是比較核心的問題。第二是出資人能不能從學校獲取一定回報。第三是民辦學校運作中享受什麼樣的稅收優惠待遇。第四是民辦學校終止清算時剩餘財產怎麼處理。《民辦教育促進法》確定了民辦學校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獲取一定的合理回報,比較明確地回答了第二個問題,其他三個問題需要在製訂行政法規時進一步明確回答和解決。
合理回報是什麼性質?從立法技術上看,合理回報放在“扶持和獎勵”這一章,規定為一種特殊的獎勵措施,而沒有放在“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一章裏。但是從實質上分析,與投資回攝的界線很難區分。所以民辦學校不能搞一刀切,要分類規範,分類管理。
二、近年來民辦教育發展較快
教育思想的解放,帶來教育事業的大發展。近年來,各級政府優先發展教育,突破了一些禁錮教育發展的觀念,形成了多元化辦學格局,我國各級教育適齡人口毛入學率大幅度提高。初中毛入學率1990年為66.7%,2001年達88.7%;高中1990年為26.0%。2001年達42.8%;高等教育1990年為3.4%,2001年達13.3%。普通高校招生總數,1998~2002年分別為108萬人、160萬人、221萬人、268萬人、320萬人,從1999年起分別增長48.1%、38.1%、21.3%、19.4%。
民辦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發展步伐明顯加快。民辦教育克服資金不足、專職和青年教師少、政策不配套等多方麵困難,取得快速發展。2001年,民辦幼兒園在園兒童342萬人,比上年增加20%,占全國在園兒童的17%。民辦小學在校生182萬人,比上年增加39%,占全國小學生的1.4%。民辦普通中學在校生233萬人,比上年增加56%,占全國的3.0%。民辦職業中學在校生38萬人,比上年增加25%,占全國的8.1%。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注冊學生128萬人,比上年增加22%,占全國的9.S%。2001年,全國共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657個,其中大專77個、本科47個、研究生67個,開設管理專業占39%、外語占20%、信息占13%、經濟學占10%、藝術占5%,與1995年相比機構數增加了近9倍,多在東部沿海地區。境外合作者主要來自美、澳、日、加等發達國家和港台地區等。
民辦教育發展的空間很大。目前民辦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僅占1%~2%,在高等教育階段僅占10%。
進一步發展教育包括民辦教育的有利條件主要有:
第一,學生及家長是支持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收費上學改變了學校的運作機製。許多民辦學校、中外合作學校實際上依靠學費運轉並償還建設貸款,還能結餘取得回報。人民群眾的教育需求是教育發展的根本動力。
第二,教師潛力的發揮是教育發展的重要條件。教師在校內參加教學、科研和產業活動,又在校外兼職上課。充分發揮教師的積極性,既實現了教育的發展,又改善了他們的生活條件。
第三,貸款建設基礎設施加快了教育發展。學生交費上學和教師潛力的發揮,使得金融介入教育成為可能。各地貸款建校園和校舍大大提高了教育發展的速度。
第四,國外教材和講外語的來華人員也是教育資源。對外開放使外語教學的地位上升,不少外國來華青年擔任語言教師。由於國外課程和教材更新較快,中外合作教育蓬勃興起。
第五,教育領域新的機製和經營運作提高了辦學效率。一些具有教育理念和資金運作頭腦的民間教育家利用閑置國有資產、閑置師資力量和貸款辦起民辦學校,公辦學校也借鑒其經驗,辦起了“二級學院”和“轉製學校”,吸納社會資源。
以北京市為例,各級各類民辦教育機構總資產278億元,其中租用和使用國有資產近240億元,占總資產的86%;舉辦者投入29億多元,占總資產的IO%;辦學積累8億多元,占總資產的3%;社會捐助2億多元,不到總資產的1%。民辦教育可以取得回報,甚至高於其他行業,說明學校提高效率的空間依然很大。第六,捐資辦學嶄露頭角,是發展教育的新力量。對我國民辦學校的調查顯示,66.2%的出資意圖是投資,要求回報;10.8%是捐贈。對捐資辦學的義舉應當在法律和政策上給予鼓勵。總之,民辦教育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使更多青年有了受教育的機會,得到群眾的歡迎,成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