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發現商品數量不足,消費者該怎麼辦?
四川農民何某2006年3月21日到縣農資供應站購買了500斤生物有機複合肥,付款850元。買肥料時,在縣農資供應站用磅秤稱重,顯示有503斤。回家後,何某用自己家的木杆稱一袋一袋複稱,結果加起來一共隻有480斤。何某找到縣農資供應站理論,供應站說當時已經稱過,分量還有多的,是何某自己的秤有問題。何某一氣之下找到工商局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發現縣農資供應站的磅秤被人做過手腳,所以才會出現計量不準的情況。後來,縣農資供應站為何某補足了短少的肥料,同時受到工商局的處罰。問:該案這樣處理有何法律依據?
答: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短斤缺兩、偷工減料,這是一種比較原始、也比較常見的坑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經營者常用的手法有: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的精確度、使用計量器具時做手腳等。在交易中,消費者有權看秤、複秤,有權要求對商品的不足分量進行補足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價款,甚至要求退貨。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計量法》的相關規定,因經營者計量不準確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計量行政部門檢舉、揭發,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相關部門還應該沒收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
55."本店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侵犯消費者什麼權益?
2003年秋某日,農民袁某和兒子到當地的百貨商場電器櫃台買收放機。袁某想買一個功能全質量好的收放機,但又不太懂這方麵的知識,於是就請售貨員幫助推薦一下。女售貨員立即熱情地拿出某品牌收放機,說這種收放機功能全音質好,價錢還不算太高,買的人很多。袁某信以為真,沒有認真檢查便付款買了一台。回到家中,袁某的兒子便根據說明書的介紹開始用該收放機學習英語。使用中發現,該收放機缺少自動倒帶功能,而且有個按鈕剛用上一天就已不太靈敏。看來,這台收放機的功能和質量同女售貨員所介紹的不太一樣。於是,袁某急匆匆趕到百貨商場,找到那位女售貨員要求退貨。售貨員往牆上一指說:"你看,我們商場牆上貼著告示,上麵寫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我沒法給你退貨!"一氣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討個說法。問:袁某能打贏這場官司嗎?
答:本案是一起經營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減輕自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案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通過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這類告示、聲明、通知是無效的,不能免除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最後,該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百貨商場所貼的店堂告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故百貨商場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規定無效,責令撤銷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場予以退貨。
56."偷一罰十"的店堂告示合法嗎?
13歲農村少女小惠與妹妹小亞到超市購物。小惠偷拿了一個價值1.8元的文具盒被發現。超市工作人員要求小惠按其店內公開張貼的"偷一罰十"的規定,要罰款18元。小惠因錢不夠被留在超市,妹妹小亞出外借錢。此間,小惠按超市工作人員的要求,寫了書麵檢查,並被告知:不交10倍罰款,就通知學校、家長、打110報警。小惠被留置長達五六個小時,隨後超市工作人員又帶小惠去找其姐姐小玲借錢。途中小惠逃走,輾轉遊蕩近一個月後回到家中。這時家人發現小惠表現出心悸膽怯、坐臥不安、羞於見人,不願談在超市及在外經曆等症狀。經醫院確診:小惠患神經恐懼症,心因性精神障礙。小惠的父母據此將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物質與精神損失。問:法院會支持小惠父母的物質和精神損失賠償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人們常見的"偷一罰十"、"商品售出概不退換"、"最低消費某某元"等店堂告示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是無效的。因此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最後,該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偷一罰十"的店堂告示,違背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其留置、威嚇小惠的做法,給小惠造成巨大精神壓力,違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規定。故判決超市賠償小惠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 50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