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農村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50.遇到"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等類似規定,消費者該怎麼辦?
農民胡某近日在某大型超市購買了一台電冰箱,當時商家宣傳說購買一台225立升的電冰箱,可以獲贈一個電飯煲。胡某將電冰箱和贈品電飯煲拿回家時卻發現,電飯煲上沒有電源線,他馬上又趕回該超市,結果商店的負責人則告訴他,電飯煲是贈品不在包修賠償範圍內。如果需要的話,超市可以提供給他一根電源線,但不是免費的,一根需要25元錢,而且超市對電飯煲的質量問題也概不負責。問:當贈品或獎品出現故障時,應該由誰負責呢?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商家向消費者贈送產品或服務,屬一種促銷手段,其前提是消費者消費了該產品(服務),這屬非單純的贈送行為,因此贈品應該符合國家有關的質量安全標準要求,不能是假冒偽劣、三無或不合格產品,否則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對於任何"問題贈品",消費者都有權要求更換。
51."在三包期內,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才能 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的規定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2005年6月,某村農民合夥從某農用機械銷售部以每台9 100元的價格購買了2台脫粒機。結果,在使用中脫粒機接連出現故障,經過2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村民們找到農機銷售部,要求退貨或調換同型號的脫粒機。但是該農機銷售部卻向村民們出示了一份聲明,聲明上麵寫著:"本部出售的產品,在三包期內,修理三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才能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因此要求村民們等修理三次後再調換。村民們無奈,到12315涉農維權站投訴。受理投訴後,維杈站的工作人員立即聯係該農機銷售部前來解決。經核實,脫粒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村民們反應的情況屬實,但商家仍然拒絕村民的退貨或調換要求,隻答應維修。問:村民們有沒有權利要求退貨或調換脫粒機?
答:銷售部的聲明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換貨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費者可以要求換貨。因此,銷售部的聲明是無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和拒絕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農機公司出售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承擔換貨責任。最終,在12315維權站工作人員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農機銷售部給農戶調換脫粒機2台。
52.乘車購買車票時可不可以不買保險?
四川某縣農民曹某到外地打工,在縣長途汽車站購買車票時,售票員除了給他一張車票外,還同時給了他一張人身意外保險單,並收取了2元保險費。因為隨身所帶的錢不多,曹某想隻要車票,不參加保險。於是他回到售票窗口,把保險單退還售票員,同時要求售票員退還給他2元錢。可是售票員卻說,保險和車票一起賣的,買票就必須買保險,退保險就必須把車票也一起退掉,認為曹某的要求很無理。問:曹某的要求是不是無理?
答:曹某的要求是正當的。因為按照有關規定,購買車票時是否要買保險由乘客自己決定,乘客自己有選擇買保險與否的權利。曹某在客運公司售票處購票時,在未見醒目提示情況下,售票員未經征求、告知乘客是否自願,即隨票"捆綁"銷售人身意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而該客運公司不征求乘客意見,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屬於違法強製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消費選擇權,消費者可以拒絕。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3.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被搭售其他產品,消費者怎麼辦?
農民李某兩次到當地郵局領取兒子給家裏寄來的錢時,都被扣款3.6元,強迫購買了2張明信片。李某實在想不通,在郵政局取錢非要買明信片?為此,李某到縣工商局投訴。另一到工商局投訴的覃某稱,他在外地工作的兒子,今年給家裏寄了5次郵件,他每次到郵局領取郵件時,郵局都要向他搭售明信片。更可氣的是,老漢過生日,三個在外地的兒子分別寄了1 000元錢給他,他去郵局取錢時,不願買明信片,郵局的人就說:"你得了這麼多錢,我們要你塊把錢算什麼?"覃某急著取錢,無奈隻得按郵局工作人員的要求買了明信片才算了事。問:郵局的做法對嗎?
答:本例中,該郵局采取不購買明信片就不辦理郵寄手續,不允許領取包裹和彙款,強行搭售明信片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郵局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而且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鑒於此,當地工商局給予郵政支局5 000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其退還強製消費者購買明信片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