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處理商品一律不退不換"嗎?
2004年11月1 1日,農民趙某在某照相器材商店購買了一個威達鏡頭,價格1 000元。在購買時照相器材店員明確告訴趙某,該鏡頭是積壓產品,不退不換.2005年6月,趙某發現鏡頭內部金屬壁上有類似指紋的圖案,導致相片曝光不均。他多次找照相器材店要求退貨,但器材店認為,趙某明知該鏡頭是積壓產品,商店也已經聲明不退不換了,因此不同意退貨。趙某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照相器材店承擔退貨和賠償責任。問:消費者在購買時明知商店的聲明仍然購買其聲明不退不換的產品後,是否還能主張退貨?趙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雖然照相器材店出售的鏡頭是積壓產品,但積壓產品並不一定是殘次產品,質量問題不一定存在,因此器材店也應該保證積壓產品的質量。"處理產品、不退不換"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消費者在購買了類似產品後,如果發現質量問題,完全可以像趙某一樣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不要被銷售者的免責告示蒙蔽了。法院受理此案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一審判決:"處理產品不退不換"不能作為商家免責的依據,銷售該鏡頭的商店應該退貨,並賠償消費者交通費、住宿費等損失300元。
58."本店購買的商品當天可以退貨,過期不退",消費者發 現這樣的聲明怎麼辦?
2006年8月5日18時許,宮某在縣一服裝店為女兒買了一款紅色運動裝。21時許回到鄉下家裏一試才發現,這套衣服又瘦又小不合身。第二天上午,宮某到該服裝店想換款同顏色號碼大點的運動裝,店主告知其同色大號的衣服沒有了,可以換其他顏色的。宮某看了看,沒有滿意的顏色和款式,便決定退貨。熱情的店主立即變了臉:"能換但不能退,因為店裏規定隻有當天買的衣服可以退。"店主指了指牆上貼的"本店購買的商品當天可以退貨,過期不退"的標牌。宮某辯解,她是頭天晚上買的衣服,按一天24小時計算也是可以的,總不能要求她晚上10點多去退貨吧。因交涉未果,宮某投訴到消協。問:麵對服裝店這樣的標牌,宮某該怎麼辦?消協是否會受理她的投訴?
答: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後,應該立即找到商家,對其講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店主單方所作的"本店購買的商品當天可以退貨,過期不退"是格式條款,是對消費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其內容應為無效。在消協的調解下,店主為宮女士退了貨。
59.遇到"退、換貨的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辦理"的規定,消費者該怎麼辦?
家住合肥的農民周某出差來滬,在某家電器行購買了一台某品牌音響,回家後5天發現該機CD失靈,卡座磁頭磨損。一個月後他又來到該店交涉,店方同意調換一台,但連換了三台均不行。該店經理隻得同意退貨。但聲稱要收每天千分之二的磨損費,最後周某向店方支付300元磨損費。但店方卻又提出要周某將該音響的外包裝箱送來,否則不退。周某表示當時購音響並沒有想到要求退貨,再說外包裝在運到合肥時也已破損,故沒有保留。周某認為自己已付了300元的磨損費,店方不應再為難自己,加之為此事來滬的開銷也由自己承擔。但店方仍堅持自己的這一要求。周某在無奈和氣憤之下向報社投訴,雖經報社同商店交涉,但該店仍然堅持要外包裝箱。在報社的幫助下,周某終於找到了一隻外包裝箱,但同時該報社又向店方指出,參考音響的折舊收費標準,折舊費收百分之八比較公道。在與商店協調後周某退掉了所購音響,並支付了45元的折舊費。問:商店的做法正確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和《產品質量法》第28條都明確規定:經營者以產品、實物樣品和產品說明或者其他方式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相符,並負責修理、退貨、賠償、更換。本例中周某所購的音響有質量問題,在無法更換的情況下退貨,應該說店方盡了自己的義務。問題是一隻外包裝箱是否必須是退貨的條件。在上海至合肥的長途托運中,外包裝箱破損或沒有退貨的思想準備,而使外包裝箱滅失,似乎應在情理之中。從法律上講,退貨應將商品回複到原狀也無可非議,問題是周某已同意支付300元磨損折舊費,外包裝箱的滅失損失理應包括在內。但店方仍然堅持要外包裝箱,未免有點苛刻。幸好有關部門幫助其解決難題,如果找不到外包裝箱,而店方仍然堅持此為退貨必要條件,消費者可上法院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