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1 / 2)

三.農村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45.農村消費者被強行拉進商場購物或接受服務時該怎麼辦?

農民趙某欲乘中巴車回老家,便乘出租車來到了火車站廣場。廣場上停了很多開往某縣(趙某的家鄉)的車。出租車剛開到中巴車的附近,趙某還未下車,中巴車的駕售員便一擁而上,將出租車圍得水泄不通。及至趙某下了車,四位駕售員便將其團團圍住,你拉我扯。趙某被四人拉扯,身不由己。不一會兒,患有嚴重心髒病的趙某便倒在地上,不省人事了。情急之下,一中巴車急忙驅車把趙某送往急救中心。因趙某發病較急,在途中即死亡。趙某死亡後,其妻在得知原因和獲取了有關證據後,憤然將四人起訴至法院。問:本案該如何處理?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在本案中,四位駕售員的行為侵犯了趙某的自主選擇權,並造成了趙某的死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趙某下出租車後,他有權選擇在什麼時間、乘坐哪一種車。但四駕售員卻不問三七二十一,你拉我扯,強迫趙某坐自己的車。這是典型的強賣強買行為,是對趙某自主選擇權的嚴重侵犯。趙某本身患有嚴重的心髒病,經不起如此的折騰,倒地後送醫院途中死亡。趙某的死亡與四位駕售員的拉扯行為有著直接的關係。最後,該案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如下:(1)四車主賠償趙某經濟損失50 000元整,互負連帶責任;(2)趙某的喪葬費由四人共同承擔;(3)訴訟費用由四人共同承擔。

46.最低消費合理嗎?

2005年8月的一個周末,在縣城打工的夏某和兩個朋友到某歌舞廳跳舞,歌舞廳門票為每人10元。夏某三人進入舞廳,服務員詢問要什麼飲料和甜點,三人認為不需要就沒有點,三人跳舞盡興之後準備離開,服務員向三人說明歌舞廳規定最低消費為每人50元,故要求三人再交120元。夏某以未點要任何飲料和食品為由拒付,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問:該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答:服務行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推出所謂"最低消費"的服務方式,單方麵規定顧客在接受其服務時應支出最低價款,顧客無故被迫接受這種強製性交易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主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1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本案中,歌舞廳違背上述規定,以提供飲料和食品為由強迫消費者夏某三人接受其"最低消費"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拒絕並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47.安裝電話是否必須訂購天氣預報?

重慶某縣農民張某在該縣某電信公司申請安裝了一部座機電話.電話安裝好後的當天下午就接到告知天氣預報的電話。第二天,張某到該電信公司詢問才知道,原來隻要在該公司申請安裝電話,就要訂購天氣預報。張某問是否要收費時,營業員說到:"不收費怎麼叫訂購呢?不貴,每個月才6塊錢。"並責怪張某不問清楚就安電話,現在又來找麻煩。張某覺得自己是種莊稼的,而且電視裏也可以收看到,不需要天氣預報電話,於是要求取消。可營業員說合同都已經簽訂了,取消就是張某違約,要付違約金的。張某和該公司交涉多次沒能解決,便投訴到該縣消協。問:某電信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電信條例》也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該電信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強行搭售其他增值服務的行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強迫消費者承諾接受己方搭售其他增值服務的要約,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了國務院《電信條例》第41條第一項的強製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應該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