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2 / 2)

48.試用產品後,消費者是否必須購買?

2004年8月2日,學生林娜與同村的同伴去縣城逛街。她們步入了"×××"服裝城。在服裝城內,林娜試穿了一件連衣裙,考慮到自己貧寒的家境,林娜還是脫下連衣裙將其掛回原處。幾位同伴見林娜無意買,便欲隨林娜前往其他女裝專櫃。就在這時,兩位售貨員小姐卻擋住了她們的去路。兩位售貨員手指著林娜,瞪著眼睛,扯開大嗓門說:"試穿了,就必須買下。否則,別想離開。"林娜和幾位同伴據理力爭,兩位售貨員依然是不依不饒。最後,幾經談判,為了盡早回家,林娜給兩位售貨員留下20元錢才得以離開。回家後,林娜等同學寫信向消協反映了此事。問:兩位售貨員的行為正確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試穿,並不意味著就要買:試穿後,衣服合格、合體,也不能強令消費者購買。試穿是消費者判斷商品是否合格、是否合體的一種手段、一種權利,與購買並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聯係。最後,該案在消協的依法調解下,林娜的20元錢被追回,兩位售貨員也受到了批評。

49.商場或服務場所是否可以因為消費者的長相或穿著而拒絕他們入內?

2000年4月在北京姐姐家暫居的打工妹高某在和同事進入某公司開辦的"×××"酒吧時,酒吧工作人員因其"麵容不太好,怕影響店中生意"而拒絕其入內。2000年7月,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酒吧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了其人格尊嚴,給其造成極大精神傷害,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及經濟損失2 847元,並公開賠禮道歉。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向高某書麵賠禮道歉,賠償交通費、複印費、谘詢費403.5元,精神損失費4 000元。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公司的保安在拒絕高某進入酒吧時具有容貌歧視的主觀意識,構成了對高某人格權的侵害。事發後高某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於門外,使高某自主選擇服務經營者的權利受到侵害:但是該公司的侵權行為情節輕微,賠禮道歉並負擔高某的合理支出已經足以撫慰其精神損害,所以撤銷了一審中判賠的精神損失費。問:該判決給消費者什麼啟示?

答:消費者享有消費自由權,以相貌醜陋為由拒絕消費者消費,則侵害的是人格尊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收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這就是消費自由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3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因此,高某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獲得法律支持。二審法院判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