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消費者的知情權
19.消費者要求商行提供產品的產地證明和進貨來源,經營 者能否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
農民吳某因為兒子結婚,在某商行購買一部日本索尼數碼照相機,要求商行提供相機的產地證明和進貨來源等能夠證實相機是日本原裝進口的資料,但商行以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吳某覺得對方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於是投訴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一部分人認為,商家沒有侵害吳某的知情權。理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列舉了16種常見的商品或服務信息作為消費者知情權範圍,經營者隻需將上述信息如實告知消費者即可,其他諸如產地證明、進貨來源等涉及企業經營利益的信息已超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範圍,可以拒絕提供。問:工商部門的這個意見是否正確?吳某是否有權要求商行提供產地證明等資料?
答:吳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了侵害,他有權要求商行提供以上資料。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隨商品和服務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前述條款隻列舉了商品或服務的常見信息,但不以此為限。案中相機的質量、價值與其是否屬日本進口商品有重大聯係,直接影響著消費者的判斷、選擇,為此經營者應提供相應材料證實商品產地和進貨來源等,還消費者知情權,實現公平交易。
本案中,相機的產地證明、廠家產品宣傳單、商檢部門檢驗單等屬非保密性資料,提供給消費者既能促成交易實現,又能讓人明白消費。同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是工商部門責無旁貨的職責,對經營者無理拒絕消費者詢問要求等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工商部門應依法予以糾正,才能使消費者可以依法全麵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20.在就醫過程中消費者有沒有知情權?
2001年4月,宜賓市某鎮農民李某因小腹疼痛,在宜賓市某鎮中心衛生院檢查,發現是卵巢囊腫,於是在該衛生院進行治療。同年,該鎮中心衛生院在未告知李某病情及采取何種治療措施的情況下,擅自為李某施行了左側卵巢切除手術。2004年10月,李某因右側卵巢囊腫在宜賓市某醫院治療,經檢查發現,李某的左側卵巢早在3年前就已被切除,此時李某方才知曉。一怒之下,李某將某醫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院在辯解時稱,給李某進行卵巢切除手術是治療其卵巢囊腫所必須的,沒有必要告訴患者。問:李某在醫院治病時對醫生的治療措施到底有沒有知情權?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這兩個條款對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和相對的經營者的義務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
在本案中,醫院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沒有將消費者的病情及相關治療措施作真實、明確的告知,當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李某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後經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宜賓市某鎮中心衛生院承擔主要責任,賠償李某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3.8萬元。
21.農村消費者看不懂商品的外文說明書,怎麼辦?
不久前,農民馬某來到位於北京市海澱區西三環的一家頗有名氣的電器商城購買隨身聽,左挑右選,終於看中了一款從日本進口的產品,交付640元後,收銀員開具了取貨小票,馬某隨後來到後麵的庫房憑票取貨。然而,當拿到產品時他才發現,產品的包裝、標識乃至使用說明書竟全部是日文,他看了之後不知所雲,隻好煩勞庫房工作人員加以說明。工作人員簡單示範操作幾下後,便讓其去詢問銷售人員,銷售人員又是一番簡單的示範操作,馬某隻得滿腹狐疑地離去。幾天後,妻子外出歸來,馬某滿心歡喜地將隨身聽拿給妻子看。不曾想,兩人琢磨半天,許多"機關"仍是不會使用。而在產品說明書中,產品的使用方法、部件功能、注意事項及安全警示等說明文字無一例外均為外文,這讓夫婦兩人感到被愚弄。數天之後,馬某來到這家電器商城要求退貨,卻被工作人員以沒有質量缺陷為由予以拒絕。問:馬某的退貨要求能否實現?
答: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產品包裝上使用外文的現象非常普遍。而產品標識和產品說明書提供的產品信息,在很多情況下已經成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依據,如果進口產品的使用說明書都是外文,如何能讓中國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呢?這是對我國消費者的一種不尊重,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因此,該電器商城如果無法提供中文說明的話,應滿足消費者退貨的要求。
22.農村消費者是否可要求偽造或擅自篡改生產日期的經營者賠償?
2005年9月1日,四川省某村米某等15戶村民集體向消委會投訴:2月份在某鄉農技站購買"川豐6號"水稻種後播種,到了收割時發現水稻大麵積減產,損失慘重。受理投訴後,消委會最終查實:15戶農民購買的"川豐6號"種子係該農技站在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以每公斤18元的價格購進。此種子本是2003年生產的,但種業公司擅自將生產日期偽造為2004年8月。這些改頭換麵後的陳種被該農技站以22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了35公斤,最終流入到這15戶農戶家中,其播種麵積共計33畝。市植保質檢站對該村水稻減產的調查意見中認定此次減產比正常平均畝產450公斤減少了300公斤。問:這些村民能夠獲得賠償嗎?
答:對這起農民消費糾紛,消委會依法主持調解,雙方於2005年10月24日達成調解協議:種業公司給15戶受損村民一次性賠償現金1萬元,並當場將賠付款交到他們手中。同時,種業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 865元,並處罰款14 325元的行政處罰。此類違法銷售行為在涉及農民消費案件中多有發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生產日期是種子等農產品極為重要的質量保證之一,這類違法行為對農戶危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大力製止。本案中的違法經營者最後不但進行了經濟賠償,也被行政處罰。
23.因虛假廣告導致損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某年5月至6月,××日報廣告版相繼多期發布同一內容廣告稱:"冬蟲夏草是藥用真菌中最名貴的極品,我國特有的名貴藥材,四大名補之首。因其野生資源有限,國內外市場長期供不應求,價格居高不下,外貿出口收購價3 200元/公斤。本部研究成功最新人工栽培技術,使蟲草產量顯著提高,成本大幅度降低,用米飯做培養基,棉籽殼、雞糞、木屑等做培養料......"致富心切的農民兄弟看到如此形象逼真、至誠至理的廣告說教,紛紛解囊,當年8月起,陸續有人彙款到廣告製作者屠××家裏。到第二年三四月,彙款進入高潮,多時一天能夠收到萬餘元。截止第二年10月31日止,屠××累計收到彙款98萬元.在這支彙款大軍中,青年農民王××一次彙出400多元,希望能盡快致富。然而,有的農民錢彙出後,如石沉大海,沒有回音,少數農民收到"菌種",種下後根本長不出冬蟲夏草,王××的也不例外。人們紛紛寫信質問屠××,王××則在憤怒之下將信寄到屠××所在的××縣工商局,請求幫助挽回經濟損失。問:王××等消費者的經濟損失如何賠償?答:該事經××縣工商局調查查明,屠××的"技術資料"是從有關書籍、報刊上摘錄拚湊的,廣告詞中說的冬蟲夏草人工栽培技術是紙上談兵,尚未經過實踐證明,所提供的菌種不能生長出冬蟲夏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第6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縣工商局決定:責令立即停止播發廣告,並發布相應的更正聲明,退還消費者彙款,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對屠××罰款20萬元,對廣告的經營者××日報社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 000元。屠××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縣工商局向人民檢察院報案,另行處理。
24.農村消費者購買承租櫃台的經營者銷售的產品發現存在質量問題,可找誰承擔責任?
1997年9月28日,湖北某鎮村民張某在該省某生活資料公司中心商場購買了一台電視機,購買時銷售者王某出具了保修5年的保修單。使用一段時間後,電視機不斷出現故障,張某將電視機運到該商場修理時,才知道原來這個櫃台是該商場租賃給個體戶王某經營家電產品的。王某在經營過程中不僅銷售進貨渠道不清的偽劣產品,而且還違反規定私自印製保修單證。在大量商品返修、有關部門將對其實施檢查時,王某已攜帶總值38.7萬元的家電產品及資金逃之天天,其中包括已付貨款和消費者返修的價值近5萬元的商品。張某等投訴該生活資料公司中心商場,該生活資料公司辯稱其出租櫃台,不管經營,隻收租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問:該案如何處理才能有效保護張某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這種規定的目的在於使消費者及時得到賠償。本案銷售偽劣產品的櫃台承租人為逃避責任攜物逃跑,致使消費者無法找其賠償。依該條規定的精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由櫃台出租人先行賠償,與法不悖。該案最後處理結果是:(1)該生活資料公司賠償消費者損失。(2)有關部門對該生活資料公司處以1.2萬元罰款。(3)公安機關對王某立案偵查。最後,該生活資料公司中心商場賠償張某損失2 960元及彩電一台,並同意對此前銷售的家電產品承擔保修責任。
25.購買產品時經營者不告知產品品種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03年9月,河北省某縣農民以高出當時麥種市場50%的價格購買了縣種子公司的麥種,當時村幹部說:"這是村裏與縣種子公司協商為農民做的好事,為公司培育良種,來年以高出市場價5%~10%的價格收購,合同由村裏統一簽訂。"農民在要發票時,縣種子公司說村裏統一開,問種子名稱時,不予回答。對於種子的性能、管理技術等問題,他們說以後上門親自指導。而在種植過程中,縣種子公司的技術人員沒有來過一次。抽穗時,農民發現有問題,穗頭小、不齊、混雜嚴重、後期嚴重早衰死亡等現象,農民估計用這樣的種子即使在好地裏種,也就是600斤左右,比往年差200~ 300斤。2004年6月11戶農民聯名向縣消協和市消協遞交了投訴書,要求縣種子公司予以加倍賠償。問:農民們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答:該縣的種子公司在銷售自己的種子時,沒有如實告訴農民消費者有關種子的品種等情況,使農民消費者在不了解種子詳細特性的情況下來種植農作物,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同時種子公司在承諾自己在農民消費者種植過程中給予技術支持,但技術人員沒有來過一次,使農民消費者沒有獲得應有的技術保障,客觀上促進了損失的發生,理應賠償相應的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規定,種子公司在民事上構成了欺詐,村民們要求種子公司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種子價款的一倍,是合情合理的。
26.農村消費者發現經營者不給產品合格證,是否可以要求經營者承擔責任?
農民武某於2005年4月28日在廣元市某汽車貿易服務有限公司約定以首付33 500元人民幣按揭方式購買某品牌農用車一輛。6月1日改為全額付款,並於當日付清57 000元購車款。經營者將購車款付給四川總代理商,並承諾盡快交付該車的合格證和相關證件以便上戶。這期間,該品牌車的四川總代理商與生產廠家發生經濟糾紛。該貿易公司便以此為由,拒絕提供一切證件。6月13日該車的發動機氣門破裂,致使該車無法起動。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消費者投訴到該市消協,要求該貿易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並立即提供該車的合格證等證件。問:消費者可以提這樣的要求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有知悉自己購買產品的各項情況的權利,合格證便是其中之一。但某汽貿公司卻以經濟糾紛為由拒不提供產品合格證,很顯然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因此遭受的損失,是可以向該貿易公司求償的。消委因此做出了妥善的處理:(1)7月12日前為該車更換新發動機總承(價值近20 000元);(2)10月31日前提供該車全部證件並代為消費者上戶。
27.農村消費者可否要求更改商品有效期的經營者承擔責任?
餘某是某縣種植花生的大戶。為了給自己種植的30畝花生殺蟲,餘某到縣某經營農藥種子的銷售點購買了抗蚜農藥。購買時,餘某特地查看了農藥的有效期,發現並沒有問題,便放心使用。沒想到使用後的第二天,餘某發現自己全部30畝花生苗出現卷葉發黃並死亡的現象,當年所種花生絕收無疑。事情發生後,餘某找到縣農藥銷售點,要求解決自己的損失問題。銷售點對餘某的要求不予理會。後來餘某投訴到縣工商局和消費者協會。在工商局和消費者協會的調查中,經營農藥的銷售點終於承認自己將抗蚜農藥的有效期做了小變動,將1年的有效期改為18個月,但是他們認為這種農藥不會導致花生苗死亡,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縣工商局和農業局對餘某剩餘的農藥進行試驗,結果證實即使噴灑正常劑量,該藥接觸過的花生苗仍然會出現死亡現象。於是工商局對該銷售點進行了行政處罰,隨後,餘某將該經營者告上法庭。問:餘某起訴該銷售點的行為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