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在運輸業中爭奪客源的情況特別突出,有的運輸公司為了爭取更多的乘客,常常打出諸如時間快、花錢少的告示。但是他們也許沒有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同時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個方麵的規定,一是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不真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誤導消費者,屬於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有權要求運輸者進行賠償。消委會經過調查,情況屬實,經與該公司協調,該公司表示願意承擔責任。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該公司向消費者石某當麵賠禮道歉;(2)該公司退還石某船票費155元,並增加賠償155元。
37.購買的商品質量達不到說明書所標示的質量標準,消費者該怎麼辦?
2004年10月24日,農民王某在某商場看到某市模具廠生產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機"。產品的說明書表明該產品適合家庭使用,適應於各種水果、肉類,具有切片、絞碎、攪拌、削皮四種功能。於是王某支付了600元購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機"。回家後,王某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分別試用了該"多功能食品加工機",用後發現"多功能食品加工機"根本不具備切片功能,削皮功能也非常差。於是,王某找到某商場,要求退貨,但是,某商場認為該"多功能食品加工機"屬於質量合格產品,不同意退貨。經市質量檢驗所鑒定,認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問:該商場應該退貨嗎?
答:本案涉及產品使用說明書與產品質量不一致的法律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要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在本案中,該商場銷售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機"違反上述法律的有關"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規定,在銷售時,商場也沒有對王某說明"多功能食品加工機"使用時會出現的瑕疵,也沒有說明"多功能食品加工機"的削皮功能存在缺陷,因此,商場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該允許消費者退貨。
38.產品說明書的說明使用方法介紹不到位導致損失,消費者可否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
2005年4月29日,湖北省消委接到投訴,某市某鄉300多戶農民的3 000多畝玉米苗被複合肥燒損,損失巨大,索賠受阻。受理投訴後,省消委通過實地調查,了解到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在播種時未按複合肥說明書說明操作,致使部分玉米苗被複合肥燒壞,使3 000多畝玉米地嚴重缺苗,同時複合肥生產廠家對複合肥的使用宣傳和技術指導也不到位。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此案警醒農民消費者,要嚴格依照生產資料的說明書要求,科學地進行農業生產。同時也警示經營者,在銷售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生產資料時,必須清楚明確地提醒和告知消費者相應的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損失。最後,該案省、市、區三級消委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多次協商調解,使這起涉及人員多、受損麵積大、案值大的涉農消費糾紛投訴案得到了圓滿解決,生產者(經營者)同意拿出14萬元作為對受損農戶的補償,在三級消委的監督下,雙方代表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39.接種疫苗有沒有知情權?
2002年8月10日,某村年僅2歲的徐某在某縣中醫院的某鄉醫療服務站接種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次日,徐出現低燒情況。8月23日,徐發高燒並逐漸出現雙下肢活動功能障礙,經多家醫院診斷為"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平衡功能障礙"。2003年6月,某鄉預防接種異常反映診斷小組鑒定,認為徐患急性散播性腦脊髓炎,但不完全排除多發性硬化症等少見病,且與徐的病史和體征考慮病毒感染因素最大,沒有足夠依據說明是由疫苗接種後引起。後徐的父母多次與醫院交涉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該中醫院及藥品購進單位某鄉疾控中心、縣疾控中心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0餘萬元。
法院委托專門機構鑒定:徐接種疫苗後肢體障礙等神經係統功能障礙的出現與接種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有關,徐的殘疾等級為4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中醫院在接種疫苗過程中,違反《執業醫師法》中規定的"告知義務",其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某鄉疾控中心與縣疾控中心不是直接實施注射行為的單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判決某中醫院賠償徐各項損失共計33萬餘元。宣判後,某中醫院不服,向市第二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問:該案的判決是否正確?
答:患者到醫院就醫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它要求患者積極配合醫方的救治,醫方也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權。本案中醫療服務站應如實告知接種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並發症等其他損害後果。而該服務站並沒有履行該義務,應該承擔責任。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鑒定意見中指出徐接種疫苗後出現的功能障礙與接種疫苗有關,隻說明醫療行為產生了後果,但醫院接種時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序,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據此,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40.購買了不具備使用性能的產品而又未告知的,銷售者或經營者應否承擔責任?
2005年3月初,薛某等村民相繼到某廠購買了六台某品牌炒茶機,每台價格3 200元。但是,運回後在炒製茶葉時發現電動機是舊的,輸出動力不足,壓磨時會出現突然停止、炒板反向翻轉等一係列問題,炒出的茶葉形狀達不到理想要求,扁度不夠。茶農多次向廠方反映,廠方一直不來修理。無奈之下,薛某等人到消協投訴,要求退還炒茶機。問:薛某等人的要求能否實現?
答:薛某等村民購買炒茶機後發現電動機是舊的,由於該事實廠方並未向薛某等村民如實告知,因此廠方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廠方應當保證炒茶機在正常使用下所應當具有的性能,但由於妙茶機輸出動力的不足,壓磨時會出現突然停止及炒板反向翻轉等一係列問題,導致炒出的茶葉形狀達不到應有的要求,損害了薛某等村民的合法權益。對此,廠家應當對不符合要求的炒茶機予以修理、更換或退貨,給村民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給予應有的賠償。最後,該案在當地消協的努力下,最終使廠家答應全部退貨並給予一定的賠償,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
41.消費者購買了貼錯標簽的商品怎麼辦?
2001年6月6日,農民袁某來到某商場,準備花8 600元購買一台海爾櫃式空調。付款後,該商場經理說海爾沒貨而推薦了另一品牌"×××"型空調,並介紹說功能是一樣的。第二天安裝調試時,袁某發現該機標簽上標明有切換功能,但實際上並沒有切換功能。對照說明書一查,袁某發現該標簽為K係列空調標簽而非"×××"型標簽,故要求換機,協商未果。袁某於6月24日將商場的"欺詐行為"投訴到該地區消協,並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調換。問:袁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反之,應承擔法律責任。投訴人要求按"欺詐行為"調處,但是"欺詐行為"有個重要構件,即主觀故意。被訴方辯稱錯貼標簽不是自己商場所為,沒有誤導故意,因而不存在欺詐行為。為證實被訴方是否有主觀故意,消協當場拆開一台沒有開封的空調包裝,證實被訴方辯稱屬實。最後,該糾紛經消協調查證實投訴人反映情況基本屬實,並依法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換貨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訴方承擔,並於次日安裝到位。
42.銷售者出售商品不給說明書,消費者該怎麼辦?
三河鄉的易某準備年底結婚,為了布置新房,易某和未婚妻一起去縣城的家具城購買了一套棕色皮沙發。在付完款檢查沙發的時候,易某隨口問了句沙發要是髒了怎麼辦?商場售貨員回答用濕毛巾擦擦就可以了。易某又覺得沙發的氣味很濃,便問售貨員是怎麼回事。售貨員回答皮質沙發都這樣的,拆開包裝後透透氣就好了。這時易某的未婚妻提出要看沙發的使用說明書。售貨員說這樣的沙發是廠家直銷的,沒有說明書,有什麼問題直接問他好了。易某也覺得家具不像食品或其他商品,不一定非要說明書不可。可是易某的未婚妻卻認為隻要是商品,都應該有說明書。問:家具產品是否也應該有說明書呢?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同時國家有關部門已作出強製性規定,市場銷售的家具須附有《家具產品使用說明書》。《家具產品使用說明書》的主要內容是:家具的品牌、型號、代碼、材料和塗料實際含的有毒或放射性物質等。同時,還要用準確的文字,如實說明家具所有的材質、規格、使用性能,以及安裝、使用、保養、安全警告、售後服務措施等,並對使用的漆質和粘合劑等重要輔料也作標示。因此,消費者購買家具別忘向商家索取"家具說明書",有了家具說明書,就能方便消費者正確使用,消費者就有了知情權,也能避免售後服務中一些扯不清、道不明的質量責任問題。
43.消費者發現商品誤貼商品標識,可否要求經營者賠償?
2004年7月30日,某縣工商局接到農工郭某、黃某投訴稱其從某農業技術推廣站某經銷部以2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桶2公斤"奇麗施"微肥,為種植的56畝水稻噴施微肥,之後發現種植的56畝水稻全部爛心開始死亡,經檢查,初步認定為噴施除草劑造成水稻死亡。兩人找到經銷站討說法,雙方發生爭執,無奈情況下投訴。縣工商局受理後,經調查了解,原來是該經銷部經營人員在伊犁進貨時,供貨方錯把除草劑當作微肥"奇麗施"發給他,裝"奇麗施"微肥的桶與裝除草劑的桶一樣大小,規格一樣,桶的顏色也一樣,由於生產廠家現在生產出廠的一些商品標識都未張貼在商品上而是放在商品整件包裝箱內,"奇麗施"微肥與除草劑就是由於此類情況,銷售商品時由經銷者自行貼商品標識。經銷站於2003年7月24日進購"奇麗施"微肥時隻進購半件即6桶,供貸方錯把除草劑當作微肥"奇麗施"發給進貨方,裝車後,進貨方看沒有商標標識,向供貨方拿了六張"奇麗施"微肥商品標識。2003年7月25日郭某、黃某前去購買,經銷部未經檢驗便把除草劑當微肥售給了他們,由此造成了56畝水稻死亡結果。問:郭某、黃某兩人能獲得賠償嗎?
答:誤貼商品標識將除草劑當作微肥銷售使購買者財產損害嚴重,購買者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通過本案分析,誤貼商品標識,使購買者財產損害嚴重,是一種違法行為。經營者雖然主觀上不是故意,但經營過程銷售商品時,應知而不知該商品可能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造成事實的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應予支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後,本案由縣工商局依法進行了調解:由該農業技術推廣站某經銷部賠償郭某46畝水稻各項損失費用28 000元,賠償黃某10畝水稻各項損失費用6 500元。
44.商品上無標簽或標簽殘缺的,是否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農民李某因為自己家養的100頭豬仔拉肚子到鎮上獸醫站請來獸醫診斷,獸醫診斷為豬患了黃白痢,並給李某開出了處方。李某隨後跟獸醫到獸醫站取藥。取藥時李某發現獸醫站發給自己的藥是豬仔康口服液。為了不耽誤對豬的治療,李某取藥後便急忙回家了。回家後李某發現包裝上沒有標簽,也沒有找到使用說明。考慮到從家到獸醫站有2公裏路程,李某沒有返回獸醫站詢問醫生,而是按自己的理解給豬用藥,由於劑量過大,導致其中40頭豬仔死亡。李某便要求獸醫站賠償。獸醫站以豬仔死亡是李某自己用藥不當造成的為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問:李某能否要求獸醫站賠償呢?
答:李某完全有權利要求獸醫站進行賠償。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對購買或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有知悉的權利,其中自然包括商品的使用方法、禁用事項等。對於獸藥而言,這些情況都應該在藥品標簽上注明,獸醫站出售沒有標簽同時也沒有說明書的獸藥,當然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和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而獸醫站都沒有履行這些說明義務,自然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