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某縣種子農藥銷售點明知農藥過了有效期,仍然擅自更改以後出售,給農民造成經濟損失,因此該銷售點不僅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遭受損害的餘某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農藥管理條例、民法通則等規定要求該銷售點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餘某起訴該銷售點的行為是值得提倡的。最後,法院判決該銷售點賠償餘某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
28.農村消費者發現商品品種被冒充,可否要求經營者承擔責任?
2003年春季,胡某等9戶果農從魏某處雇傭許某為其管理的桃園處購買"大久保"桃苗5 030株,並於當年栽種在各自果園裏。到2005年春天桃樹開花時,他們發現所種桃樹並非"大久保"品種。經辨認其當初所購買的桃苗為假冒品種,許某本人亦證實此非"大久保"品種。9戶果農要求賠償,但遭出售方拒絕。9果農遂於2005年2月16日投訴到區消協。區消協經多次調查,聘請相關農藝專家鑒定,與魏某數次交涉,魏某不接受調解。故區消協依法支持9戶果農起訴,並提供第一手材料,幫助聘請律師,進行損失評估等。問:這些果農最後能否打贏官司呢?
答:栽種果樹等經濟作物是中央退耕還林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保護果農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十分重要。由於一般果農對果樹的品種並不具備專業的鑒別能力,這就要求經營者必須嚴於律己,依法經營,不得經營假冒偽劣種苗,從源頭上保障果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後,該案在2005年6月3日經法院一審判決9戶果農勝訴,獲賠經濟損失共51. 357 5萬元。後出售方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29.一種商品有兩個價格,誰來承擔責任?
2005年4月19日,村民劉女士在某商場看上了一件兒童上衣,衣服掛牌上標價為368元,經與商家討價還價,以200元錢購買了該衣服。回家後,劉女士發現衣服掛牌上368元標價是貼上去的,撕去貼的標價,底層露出了"全國統一零售價238元"的字樣。劉女士對商家的這種做法感到很不滿,便投訴到了該地區消協。消協接投訴後認為:"全國統一零售價"原是廠家為了防止商家漫天要價,增加商品價格透明度的手段。但現在卻有一些廠家受利益驅動,為招攬更多的批發商與零售商,公布的"全國統一零售價"很高,而商家卻仍感到廠家"全國統一零售價"還不夠高,因此還要自己再加價。消協認為:"全國統一零售價"雖貌似明碼標價,但標價虛高,不符合實際,而商家在廠家"全國統一零售價"的基礎上又加貼了自己的標價,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涉嫌誤導消費者。問:消協該怎麼處理這起爭議?
答:在不少商家打折的時候,常常可以看到所謂的"原價",也常常有消費者發現不止一個原價,對此,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退賠等責任。最後,該爭議在消協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以商家為劉女士退賠60元錢結案。
30.不告知商品的性能,消費者可否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
2004年5至6月,新疆某縣消費者協會陸續接到某品牌拖拉機用戶的投訴,反映該拖拉機在工作期間存在發動機高溫、液壓提升係統不靈及機器電路故障等現象,51戶農機戶聯名向該縣消協進行了投訴,投訴額達284.2萬元。該縣消協接到投訴後,經縣消協和農機部門共同調解,農機戶與生產廠家於2004年7月達成協議:(1)延長該拖拉機的"三包"期:(2)生產廠家對該品牌拖拉機進行技術改造。改造後的拖拉機在秋季耕種中,仍然達不到耕種要求。9月初,29名該拖拉機用戶再次向該縣消協投訴,要求退貨。經有關專家認定,拖拉機工作效率差是由於當地土壤比阻較大造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精神,該拖拉機在該地區銷售,就應達到該地耕作的要求。在銷售時,生產廠和銷售者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給農機戶提供拖拉機耕地的適應性技術說明,及在什麼條件下的土地拖拉機使用效率正常。此型拖拉機在當地沒有進行過適用性實驗,就進行批量銷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推廣法》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0條第1款的規定,這麼多的拖拉機出現同一問題,說明此型拖拉機存在著使用性能的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問:該案應如何處理才能合法保護農機戶的權益?
答:農業機械是農民為擴大再生產進行的投入,其目的是希望通過農業機械化設備的普及更進一步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增加收入,不斷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正因為農民對農業機械的大量需求,農機市場呈現出形勢一片大好的發展勢頭。然而,許多生產企業不注重農村的特殊環境與條件,盲目上馬、粗製濫造、缺乏對農民使用農業機械化設備的調研指導,造成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業機械重大損失的事件頻頻發生。通過消協和農機局的努力,廠家同意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簽訂了退貨及補償協議:(1)廠家為16戶達不到退貨條件的拖拉機,每台賠償8.7萬元的賠償金;(2)退貨的13輛拖拉機每輛按出廠價扣除5 000元的折舊費,銷售商將13輛拖拉機利潤15.6萬元全部退還給農機戶,13輛拖拉機共計退款120.9萬元。
31.未告知消費者產品的正確保存方法,誰承擔責任?
農民杜某向某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2005年6月29日,他從某購物中心購得某品牌果汁飲料一瓶。7月1日打開飲料飲用,因量多未能一次喝完,把瓶蓋擰緊後待再次飲用,但未放入冰箱冷藏。7月2日12時,第二次取出該瓶飲料擰瓶蓋時,突然發出"嘭"的一聲悶響,他頓時感到右眼灼痛。原來,因7月份氣溫高,該飲料又含牛奶成分,飲料發酵產生氣體。擰鬆瓶蓋後,一股氣體衝出瓶蓋,並擊中他的眼鏡,右眼鏡片震碎,劃傷右眼.經醫生臨床診斷,右眼球破裂,共花醫藥費16079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問:杜某能夠獲得賠償嗎?
答:根據某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9條規定,飲料廠家在該飲料包裝上的使用說明存在一定缺陷。沒有明確告知保存該飲料的正確方法,及如果不按規定方法保存該飲料可能會存在的風險。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上說,廠家對消費者在飲用果汁飲料的過程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後,該案經消協兩次組織雙方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廠家除在看望杜某時已墊付3 000元醫藥費外,另外一次性補助杜某人民幣13萬元。此外,廠家把該產品提示改為"開蓋後需冷藏,請當天內飲用",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32.未盡警示說明義務致人損害,消費者可否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
2005年7月5日,16戶農民聯名到新疆某縣消協投訴,稱他們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生產的"×××"牌除草劑造成大麵積油菜隻開花不結果。地區消協立刻趕往當地展開調查,查清"×××"牌除草劑進銷的具體流向;核定受災麵積265畝。在調查中,又發現使用某國××公司生產的同樣化學成分的"××"牌除草劑,造成1 412畝油菜受到損失。由於案情重大,地區消協迅速通知某縣消協,同時展開調查。
某縣消協根據經銷商××分公司銷售台賬,查明"×××"牌除草劑分別銷往了若幹縣及5個團場178位農戶,受災麵積達7 000餘畝。調查發現,由於該地區種植的是芥菜型油菜,而此除草劑的主要成分是二氯吡啶酸,二氯吡啶酸對芥菜型油菜結果有明顯的抑製作用,使用後芥菜型油菜不結果,是造成減產的主要原因。生產廠和經銷商在使用說明上都沒有專門的標注和說明,存在著明顯的過錯。問:這些農民該怎麼辦?
答:不負責任地生產、銷售不合格或不規範,特別是不明示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和禁用警示,會給農民帶來災難性的打擊,這對於靠天吃飯的農民來說,無異於遭受了一次人為"天災"。最後,消協代表該地區194戶農戶,在全麵核實受災麵積後,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調解,最終四川某化工公司按受災麵積7 265畝,每畝245元賠償,共賠償177. 992 5萬元:使用某國××公司生產的"××"牌除草劑81戶農戶種植的5 912畝油菜得到83. 614 0萬元的賠償,兩項合計261. 606 5萬元。
33.誇大產品功效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2003年3月6日上午,某市消委接到某村民的舉報:"前幾天,我們村不少村民都購到了推銷來的假藥,現在賣假藥的人還在村中......"市消委接到投訴後,及時與公平交易分局人員一道前往調查處理。現場查明,當年2月底,某縣楚某等5人花5萬元,購得由某軍醫大學與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研製的口服液××××20件(1×24盒×20瓶)。3月初,楚某等5人來到該市某村,以集會的形式向農戶免費贈送該保健品,宣傳能治療風濕、類風濕、關節炎、腰腿痛等頑固性疾病,再請免費服用過該保健品的幾位老年人上台"現場演說"服用該保健品三四天後的"神奇"效果,在此誤導之下,該村104名農民以200元/盒的價格購得了數量不等的該保健品。問:這些農民該怎麼辦?
答:一些藥品以誇張甚至虛假的說明書、廣告誤導消費者,已經成了一種屢禁不止的現象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知曉自己所購買的產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銷售者或生產者也有告知產品真實情況的義務。麵對這些虛假的藥品或其他藥物,農村消費者要勇於站出來,利用法律武器,尋求正確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該案經消委查明,該產品無質量問題,屬有意誇大功效,將保健品充當藥品詐騙錢財。經消委聯合工商部門及時查處,將楚某等人騙取的2. 82萬元"藥"款,全部退還給了該村104名農民。
34.不告知產品的使用方法和禁用事項造成損失,消費者是否可要求賠償?
某縣代某等七戶村民於2006年3月6日從名為莊稼醫院的農藥店購買的"醚菌脂"農藥和一種添加劑,按照經營者提供的方法混合噴施在大棚內的甜瓜秧上,沒想到,發現瓜秧出現了打卷、枯萎的狀況,甜瓜也不見長大.眼看著人家的甜瓜賣的正火,而自家的連秧子都枯萎了,心急如焚的瓜農到消協投訴。某縣消協接到投訴後,進行了現場調查,認定消費者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同時查看該農藥說明書上寫明了不能與其他藥同時使用,由於經營者提供的使用方法有誤造成了藥害。經消協調解達成以下協議:由經營者一次性賠償七戶瓜農經濟損失26 000元整。問:該處理結果的法律依據何在?
答:種子、農藥、化肥,這是農民進行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作為農資經營者,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為農民提供優質可靠的商品與服務。如本案中經營者售出的農藥說明書上已經寫明不能與其他藥同時使用,該經營者仍不顧農民利益是否會受到侵害,進行誤導性宣傳,同時還有搭售添加劑的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應當由經營者承擔。農村消費者完全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和第50條第6款之規定,向經營者索賠。
35.未告知是處理品,消費者購買後發現質量問題,可否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
2005年1月18日,農民陳女士在縣城某商場購買了一台超級VCD,價格350元,送給了自己的父母。陳女士的父母非常高興,便打開看,看了一會,電視機就沒了畫麵,也沒有了聲音,連續試了幾次,都是同樣的問題,經檢查發現有質量問題,於是陳女士與經銷商取得了聯係。經銷商說你買的VCD是處理品,不在"三包"範圍內。陳女士覺得很奇怪:"你們什麼時候告訴我是處理品的?況且發票也沒有說明,你們這樣不是欺騙消費者麼?"雙方為此爭執不休。陳女士投訴到當地消協。問:陳女士可否要求某商場承擔責任?
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該案例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過程中,經營者並沒有向消費者說明此商品是處理品,不享受"三包"服務,向消費者隱瞞了商品的真實情況,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享受不到相應的服務。商家在出現問題後沒有主動向消費者說明情況,積極處理糾紛,更不應該。最後,該糾紛經當地消協調查了解,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商家為陳女士換另一型號的VCD一台,補差價30元。陳女士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
36.航程告知不屬實,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04年8月27日,普陀山農民石某準備第二天到安徽蚌埠與客戶洽談果苗購買的事情,便到某客運碼頭購買28日到金山的船票。石某在碼頭看到開船時間是下午13:40分,同時碼頭上某船務公司告示寫著"到金山快船二小時",便買了該公司該航次到金山的船票,同時通知蚌埠方麵洽談會的時間。第二天石某乘坐該班船,航程時間卻為三個半小時,到下午17時才到金山碼頭,比告示時間多一個半小時。途中,石某發現不能按時到達金山時曾詢問乘務員,得到的回答是"二小時是不可能的,最快也要三小時"。此後,石某以該公司沒有告知真實情況,耽誤了其和客戶洽談的時間為由,向消協投訴,要求該船務公司賠償損失。問:石某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