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消費者的安全權(3 / 3)

農民周某於1995年10月回家途中拾到一個高壓鍋,見無人認領就拿回家自己使用。沒想到燒飯時剛剛蓋上鍋閥.高壓鍋就發生爆炸。爆炸的高壓鍋碎片將其廚房抽油煙機撞壞,周某自己也被燙傷。周某找到高壓鍋上注明的生產廠家索賠,該廠回複生產的這批高壓鍋不合格,還未上市,要運走銷毀,途中掉落被周某拾到,周某不將高壓鍋交公反而自行使用,故爆炸損失是周某過錯所致,本廠不負責。雙方為此爭執不下起訴。高壓鍋生產廠對自己的主張向法院舉證,經查屬實。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一般地,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有例外情況可以免除生產者的責任。《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不合格高壓鍋沒有上市,因此沒進入流通領域,而高壓鍋生產廠又對此舉證並被采信。因此,周某的損失,高壓鍋生產廠可不予賠償。

14.借用別人購買的商品受傷害可否要求賠償?

2004年1月18日,嶽陽市郊區某村曾某因家裏來了客人,使用從鄰居家借來的某公司生產的高壓鍋燉羊肉時,高壓鍋發生爆炸,限壓閥打入曾某眼中。在搶救過程中,曾某被摘除左眼球。2月3日,嶽陽市消費者委員會在接到曾某的投訴後進行調查取證。但某公司辯稱,出事高壓鍋沒有任何生產標識,鍋蓋手柄上沒有開合安全裝置,此事與他們無關。經調解,廠家出於入道主義,一次性補償消費者8 000元.但嶽陽市消委在調解書中約定,除非有新證據,否則,任何一方都不能對此提起訴訟。稍後,曾某鄰居在家中找到了這個高壓鍋的購銷發票,嶽陽市消委通過認定後認為,該公司應對這起意外傷害案負主要責任。曾某當即就這一案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11月,法院審理後判定由該公司賠償消費者前期醫療費、後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8萬餘元。問:從該案的處理中,我們該得到什麼樣的啟示?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不僅限於購買並使用商品的人,還包括沒有購買但是使用商品的人,借用別人購買的商品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借用別人購買的商品而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時候,借用者一樣可以向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索賠。

15.使用別人贈送的商品造成人身傷害可否要求賠償?

2006年7月21日,農民葉某到某百貨商場購買了一台"××"牌台式電鳳扇並將其送給同村的女兒。一天半夜,葉某女兒被一物擊中,開燈一看,身上被正工作的電風扇飛出的風葉劃了深深的一條血溝,而電風扇照轉不停。問:葉某的女兒到該商場交涉,商場以電風扇不可能出現這種現象,且本商場的門前告示已寫明"本商場貨售出十五天後不予負責",而且以葉某的女兒並沒有在該商場購買電風扇等為由,拒不賠償其損失。經查證,電風扇存在質量問題。問:葉某的女兒到底有沒有權利要求商場賠償損失?

答:如果電風扇確有問題,那麼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35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第41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的規定,該商場應一次性賠償葉某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並退回貨款,該商場的店前告示違反規定,是無效的。而且,葉某的女兒雖然沒有直接向商場購買電風扇,但是她是在使用商品時人身受到損害的。因此,葉某的女兒找該商場解決,若該商場拒絕賠付,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16.經營者可否以有約定為理由免除對消費者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2005年5月12日,村民白某有急事要去火車站,欲搭乘出租車。久等之後,才搭上一輛出租車。該出租車司機王某提出,因路麵難行,如有意外,概不負責。自某因急於趕車,表示同意。事後王某果真出事,造成白某受傷,花去醫藥費5 000多元,自某要求王某賠償,王某以事先有約而拒絕。問:王某的拒絕有沒有法律依據?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出租汽車司機王某與乘客白某的約定違反了自願、公平原則。按照自願和公平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免責條款時,應充分表達自身的意願,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和缺乏經驗.強迫對方接受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條款。本案中,王某明知白某迫不及待地要去火車站,且難以搭上出租車,乘機提出上述免責條款,白某急於趕車,被迫接受王某提出的條件,這種交易對白某來說是不公平的。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規定,王某與白某的約定是無效的,王某應當承擔這次事故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白某的損失。

17.消費者使用化妝品有沒有要求經營者或生產者保證安全的權利?

2004年10月22日,四川省某鄉村民王某在縣某商貿公司的超市,以10. 50元的價格購得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祛斑霜一盒,然後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使用。當使用到第六天的時候,王某感覺麵部發紅發瘁,便向該超市打電話詢問,在該店營業員告知王某發生這種症狀屬於正常情況可繼續使用的情況下,王某繼續使用到了第10天,這時出現了麵部紅腫、潰爛等症狀。於是王某提出了住院治療的要求,但卻遭到商貿公司的拒絕.2004年11月12日,王某向縣消委投訴。消委受理投訴後,立即就該化妝品來源展開調查,結果發現該化妝品內含有傷害人體皮膚的成分,同時王某被縣人民醫院確診為接觸性皮炎,經過10天的住院治療,王某的麵部仍然留下了深褐色的斑點。此後,縣消委組織雙方協商,決定將王某轉到成都某院檢查治療,12月14日,經醫院檢查確診,王某麵部留下的斑點無法治愈。問:王某要求商貿公司賠償是否合理?化妝品有沒有安全標準?

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本案中,王某購買的化妝品仍然屬於商品,即使化妝品沒有其他質量問題,也應該達到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因此,王某有權要求商貿公司予以賠償。2005年1月5日,王某和商貿公司在縣消委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商貿公司一次性賠償王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賠償費用53 970. 90元。

18.使用超過"三包"期限的產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失怎麼辦?

2005年8月30日,村民高某14歲的女兒打開電視後見沒有聲音和畫麵,便隨手關閉了電視機,不一會兒電視機冒煙起火並爆炸,隨後,當地消防隊撲滅了因電視機爆炸引起的火災。但是,室內的電冰箱、洗衣機、家具、衣被等物已不同程度地被毀壞。9月1日,高某向當地消協投訴,受理投訴後,9月28日,消協召集當事人雙方協商調解。廠方代表認為,消費者高某的彩電不幸發生燃燒爆炸造成很大損失,廠方表示同情。但是,發生事故的產品是1997年銷售的,現已使用8年有餘,早已超過三包期,廠方對此沒有責任。問:高某能夠獲得賠償嗎?

答:本案中,消費者的彩電在正常使用情況下起火燃燒爆炸,該產品顯然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社會公認的安全性,屬產品存在缺陷問題。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該法第45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時喪失。高某1997年1月購買的彩電,2005年8月30日造成損害,未滿10年,有權索賠,廠家應對此負責。廠方代表對此沒有異議。經消協多次協商調解後,廠方同意賠償消費者損失2.4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