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本案中,××餐廳在進貨時,沒有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所進貨物為過期、變質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33條的規定;同時,又將過期、變質的食品在餐廳公然出售給消費者,又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第7條第9款、《產品質量法》第35條的規定。
在本案中,××餐廳將變質、過期、不能飲用的啤酒出售給三位消費者飲用.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10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在本案中,三位消費者便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三個條款和第34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關規定,行使了索賠權,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7.遊客景區受傷,責任該誰承擔?
2005年4月29日,張家港縣郊的農民季某到洛陽看望女兒,女兒安排他參加了洛陽某旅行社組織的洛陽一日遊。季某在某景點玩蕩椅時,蕩椅整體傾翻,季某當場被砸傷。事故發生後,導遊員不知道受傷遊客繼續進行旅遊活動的後果,沒有很好地勸說季某就近治療,又繼續讓他隨團遊覽了其他的兩個景點,使季某腰椎骨折的病情進一步加重,後在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14 000餘元.出院後季某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等費用,但該旅行社認為是景區的責任。景區則認為是因為旅行社在組織遊客遊玩時沒有告知正確的方法.景區和旅行社各執一詞,爭執不下,都不願意賠償。季某於是到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公正解決。問:季某到底應該找誰要求賠償?
答:此案屬景區遊玩設施的安全問題。安全是旅遊的基本保障,旅行社組織遊客進入景區遊玩,旅行社和遊客、景區和旅行社就構成了責任、義務和權利的服務合同關係,旅行社對遊客、景區對旅行社所提供的一切娛樂設施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同時,對旅客承擔相關的安仝責任和義務。因此,雙方都應該對季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時,應由旅行社對遊客先行賠償,再同時或隨後向景區或保險公司索賠。後本案經調解,遊客、旅行社、景區三方相互諒解,最後以景區一次性賠償6 000元終結此案。
8.因為包裝的原因造成消費者的損失是否可要求賠償?
某村村民秋某在一麵食店買了5個饅頭和5個包子,回家後與家人吃了饅頭和包子。不久,一家五口忽然上吐下瀉。經查是由於麵食店用於包裝饅頭和包子的塑料包裝袋不符合衛生要求所致。問:秋某應當怎麼辦?
答:《食品衛生法》第12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第4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他違反本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當民事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已經製定了《食品包裝用紙衛生管理辦法》、《塑料製品及其原材料衛生管理辦法》等,對食品包裝有嚴格規定。生產食品包裝袋的廠家未嚴格遵守這些規定,造成消費者中毒,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據此,秋某可以要求麵食店給予賠償,也可以直接要求包裝袋生產廠家給予賠償。假如其拒絕賠償,秋某可向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消費者購買產品後自己改裝造成損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05年4月7日,信陽羅山縣農民消費者李某在縣城"農發農機經銷部"購買了一台價值5 730元的農用151型手扶拖拉機,駕車回家後為了增加拖拉機的載重量,便請人將拖鬥擴大加深。後來在一次運輸途中,車後尾輪突然爆胎,發生翻車事故,致使李某臀部骨折,身體多處被傾倒水箱濺出的熱水燙傷,在當地群眾幫助下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事後其親屬及時到羅山縣消協投訴,要求經銷商賠償損失計21 686元整。問:李某及其親屬的要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答: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但是消費者的購買和使用必須符合商品要求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如果擅自改變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或者擅自改裝商品,因此造成的損失無論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的損失應該由自己承擔。這也提醒農民朋友們,在購買使用商品,尤其是農用器具的時候,一定不要想當然地進行改裝,否則,即使商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也會因為改裝而使生產者或銷售者免除責任。
10.乘坐公共汽車時物品被盜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某鄉政府的工作人員莫某於2006年3月12日因公出差來到縣城,乘坐××路公交車到縣人民政府大樓公幹,途中突然發現隨身攜帶的手機被盜,便要求公交車司機將車開往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報案。當公交車停在派出所門口,莫某下車去報案時,公交車司機卻將車開走,致使調查無法進行。莫某一氣之下將該路公交車司機周某投訴到達縣消委南外分會。問:莫某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賠償?答:莫某購票乘坐××路公交車,與之已構成一種運輸合同關係,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該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司機周某應該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周某不但不配合調查,反而將車開走,理應承擔主要責任。後經消委會組織雙方調解,達成了由司機周某為消費者莫某賠償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一部的協議。
11.接受服務時人身受到傷害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03年春節前夕,村民徐某來到縣城某浴室洗澡。他從澡池走向蒸汽池時,腳下一滑,竟從10.6 cm寬的隔板中滑入燙水池中,當即被送往醫院燙傷科治療。徐某住院13天,醫療費花了4 048.40元。這其間,浴室一工作人員曾拎著水果和營養品到醫院看望了徐某,但浴室對徐某的賠償要求不予理睬。問:麵對此糾紛,徐某該怎麼辦?
答:此案件屬於經營者違反了經營者承擔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的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示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41條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本案中的徐某去浴室洗澡是一種消費行為,經營者提供服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可能的危險應作出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護措施。正是由於該浴室提供的服務不具備這些安全要素,從而導致了對消費者的損害。因此,該浴室應承擔賠償責任。
12.使用沒有質量問題的產品致人受損害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1994年1月21日,農民於某與妻子徐某從百貨商場購買國產燃氣熱水器一台並安裝好。晚上,徐某打開熱水器洗澡。洗了一陣,徐某感到身體不適,煤氣味很重,接著就頭重腳輕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到鄰居家下棋的於某回家喝水發現妻子並將其送往醫院.經過醫護人員約20個小時的搶救,徐某終於蘇醒過來。兩周後,徐某康複出院,結算時共花去醫療費、住院費3 200元。問:該案怎麼處理?
答:經調查,事故原因在於徐某使用不當,因此,本案係由於消費者不當使用商品所致的人身傷害案,從法律上講,燃氣熱水器的生產廠家對該損害的發生並無責任,也完全可以不承擔賠償義務。最後,經縣消協的調解,百貨商場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精神,自願承擔了部分損失:同時該案從另一個方麵也說明,消費者對自己所承擔的義務應有足夠的認識,亦即應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的技能,正確使用商品。隻有這樣,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更有保障。
13.使用拾到的產品受到損害,消費者是否可以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