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勞動合同與人事代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1 / 1)

第九章 勞動合同與人事代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在合同中需要確定的勞 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勞動法》第 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法定條款與約 定條款兩部分。

1.法定條款,叉稱“必具條款”,是《勞動法》要 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依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的 法定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 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 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情況。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簡稱“定期勞動合同”, 可以是短期的,如一年、兩年,也可以是長期的,如五 年、十年。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簡稱“不定期勞動合 同”o它適用於技術性、專業性較強,需要長期固定或 連續工作的崗位。《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 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 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 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 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 規定合同的起止日期,而以該工作的實際起止日期 為限。

2.約定條款,又稱“協商條款”

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自願協商 規定的關於各自權利、義務的條款。如勞動合同可以 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可以約定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書麵勞動合同嚴 肅慎重,內容清楚準確且便於執行,一旦發生爭議也 有利於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及時處理。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必要性

根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 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用人單位在大學畢業生報到後,都要 及時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 為了達到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和醫療保 險等)、壓低勞動報酬、低成本輪換使用勞動力的目 的,常常通過拖延和逃避訂立勞動合同、或延長試用 期等手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大學畢業生應當 學會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到用人單位報到後, 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o《勞動法》對試用 期等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