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就業協議 第二節 協議的生效和約束(1 / 3)

第八章 就業協議 第二節 協議的生效和約束

畢業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協議則 正式生效,此時,就業協議書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均有嚴格履行協議的責任和義 務,以保證雙方享受應有的權利,同時雙方也要承擔 相應的義務。

一、 業生的權利與義務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之後,雙方 由此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負有相應的責 任。作為畢業生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按照約定, 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

1.畢業生享有的權利

(1)有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協議接收畢業生的權 利。協議書是國家專用於畢業生就業的正式文本,具 有法律效力。雙方一旦簽約,就有嚴格履行協議,不 得無故進行更改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照 協議接收畢業生,並妥善安排畢業生的工作,提供相 應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以保證畢業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各 種勞動保障的權利。《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 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 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 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 的權利,等等。 (3)有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權利。畢業生與用人 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 原則下達成的協議,雙方均有嚴格遵守協議內容的 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一方不能按照協議的內容履行, 或者打折扣,畢業生有要求追究用人單位違約的權 利。

2.畢業生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1)有履行就業協議的義務。就業協議對用人單 位和畢業生均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 業協議,意味著畢業生同意到該單位工作。因此,必 須在規定時間內,前往簽約單位報到工作,不得無故 擅自變更或自行解除。

(,2)有依照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義務。畢業生是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才,用人單位往往寄予厚望,賦 予重要職責。因此,畢業生有義務模範遵守單位的工 作紀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積極努力,將自己的知 識和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圓滿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 務。為單位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3)有不斷豐富業務知識和提高業務技能的義 務。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飛速發展,新的知識、技 術層出不窮。一方麵,畢業生在校期間,本身在知識 和技能的掌握上,不一定完全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麵,工作以後’日益更新的知識與技術,需要畢 業生在實踐中繼續學習,積極參加技術培訓,努力鑽 研業務,掌握更多、更新的技能。這樣才能不斷適應 工作的要求,從而有所作為,有所成就。

二、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缺欠就業協議的有效條件和違反 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 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1.采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

如用人單位不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 用指標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或畢業生在訂立 就業協議時,對個人情況有重要隱瞞而簽訂的就業 協議,均屬無效協議。無效協議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責 任方承擔。

2.就業協議未經學校審查同意,學校將不予列 入就業方案,不予辦理就業報到手續

3.經學校審查,認為該協議書對畢業生有失公 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或不符合國 家有關政策規定,學校有權拒簽

三、就業協議的解除與改簽

就業協議簽訂之後,可能會因種種原因,發生畢 業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就業協議——違約,而與其他 用人單位重新簽訂就業協議的情況。對此,學校應嚴 格控製,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辦理。

1.解除協議與改簽協議的程序

畢業生要求解除就業協議和改簽協議,應按照 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申請辦理。

(1)原單位同意違約的公函(簡稱“退函”),它體 現對原接收畢業生單位知情權的尊重。

(2)新單位同意接收該畢業生的公函(簡稱“接 收函”),如新單位無人事管理權,接收公函上還必須 加蓋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所在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 服務中心的公章。

(3)本人的違約改派申請(寫明申請事由,是否 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等)連同原單位的“退函”、新單位. 的“接收函”一起報所在院(係)研究,同意違約的,報 學校審批。

(4)學校同意違約改派的,由學校就業工作職能 部門辦理相關違約手續和報批手續。

(5)畢業生畢業派遣後,辦理違約改派手續的期 限,最長不能超過一年(自畢業之日起計算)o

2.解除協議的責任

就業協議書由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學校審查 同意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內容,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 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畢業生隻能與一個用 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並嚴格履行就業協議。

無論是學校,還是畢業生本人,都要強化守約意 識,切實尊重用人單位,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違約發 生;並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有關改派手 續,以樹立良好的形象,維護學校的聲譽,為以後與 用人單位繼續合作,為以後的畢業生就業打下良好 的基礎。

四、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均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 立勞動關係的協議。但他們是兩種不同類型的協議。 主要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 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 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 而勞動合同隻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 單位(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軍隊係統等)之 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初次 工作協議,其主要意義在於將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 方互相選擇的關係確定下來,一般不詳細規定雙方 具體的權利與義務;而勞動合同則指用人單位與勞 動者確定工作關係之後簽訂的關於雙方權利與義務 的協議。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 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 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 同的責任,等等。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 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是在畢業生到 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