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變動社會中的婚姻關係紛爭 第三節婦女的“發聲”(3 / 3)

黃梅縣餘望月以妻子王菊弟“性情浪漫”、“念奸情熱”,於1944年回娘家不歸,並多次逃走等詞提起訴訟要求與妻子同居,而王菊弟則反訴要求離婚,並稱其夫為“漢流會匪”,常常被打罵,後因勸其自首而被打罵,由此逃到高山寺。但是實際上,在3月20日之庭審中,案情大白:“本件被告人王菊弟產後所致之病由原告負責醫治。該被告人王菊弟不慎將餘望月所給之醫藥費遺失,麵王菊弟未便再向餘望月要求給付該項費用,遂藉醫病為名潛至母家,屢接不歸。餘朝先(餘氏族長)亦前往迎接,王鬆金仍不令侄女歸家。”“查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苟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拒絕同居,乃為最高法院1930年上字第2693號判例刊載甚詳。又男女婚姻一經成立苟無法律上之原因,即不得由一方任意請求離異,亦為最高法院判例之所規定。”據此,司法處判決原告有理由。

虛誣之三:“共匪”。

陳梅花在要求離婚的訴訟中,提出離婚之理由有二:一是婆婆王夏氏溺愛兒子致使其“放蕩不羈不務正業”,並且時常打罵;二是指稱王漢海為“共匪”。但是廣濟法院推事秦秉勳認為“當事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依法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所提出離婚之理由無論是虐待遺棄還是其夫參加“共匪”,均是空言主張,於是原告之訴被駁回。

第三,反“自我道德化”——“發聲”中的自誣。

與“自我道德化”中當事人虛誣丈夫為漢奸等不同,為了離婚,有人在“自我道德化”中不惜指斥丈夫為無賴的同時,為了實現勝訴目的,甚至不惜進行反“自我道德化”的自誣。

家住龍城鄉大金鋪的幹細毛,與一般家庭婦女不同,她以鄉下演戲為業。為了與丈夫張細香(住龍城鄉第二十九保)脫離同居關係,不惜自誣,她訴稱同居是在演戲中“姘識”之結果:

竊原告命不逢辰,淪落社會以戲劇營生,故終身無夫婿可擇。嗣以生活驅使,乃姘識被告張細香。同居初尚相安,共負日常事務。孰料被告為狂蜂浪蝶,又在外姘識張姓蕩婦,遂置原告於不顧,甚或拳足交加,似此顯非終身伴侶奚謀幸福,竊思原告青春年少,前路茫茫,將來伊於胡底?

在庭審中,麵對推事之訊問,幹氏供稱:我以前與張細香有暖昧關係,以盾他將我搶到他家結婚有數月,沒有舉行婚禮,他現對我的生活不顧,並時加虐待我,故請求脫離同居。

針對原告所稱各節,張細香辯訴稱:雙方不是姘識而是合法結婚:1946年十二月初八日與原告幹細毛結婚既恁媒證,後有證書,是兩造婚姻之成立,按法並無不合。

1948年9月13日,在庭審中當證人、媒人作證張氏所說屬實後,湖北廣濟地方法院民事庭推事秦秉勳當庭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與被告確係正式婚姻自非姘居之可比。茲原告乃以姘識被告為詞,請求與被告脫離同居,已屬不合。至謂被告對於原告時加虐待為情,空言攻擊,尤無確實證。據核其訴旨,殊無足采。

一審敗訴後,幹細毛提出上訴,再次強調雙方係姘識,並非正式婚姻:

隨師學習小戲,師囑戲戲到處人捧場,下流男女更不得任意得罪。十九歲於歸宋姓,夫婦尚稱和睦,久嫌氏未生育,恁人議給生活費,於三十五年十二月離異,將生活費自存備需,一麵仍續參入戲劇,至田腳街等處。隨有張細香極力張羅戲場,勾引氏身苟合已成,若意不從必難上台露腳。因張細香確係該地流氓,無惡不為,地方人民畏之甚深。三十五年十二月戲友紛紛他遷。伊於同月初八日栓同張崇菊、萬祖金、程本初等在田腳二橋頭邊將氏搶至伊家意欲同居。氏在苟合時雙方言明意善則合,不合則散。是為初誌並未公開結婚儀式與有證人證書等件。又未請拜堂。依廣濟習慣,無論女流如何散漫,結婚時須請娘家當麵立約,依尤備主婚人及介紹人等作證,是為相當之至理。乃張細香邪心未陣,後在外與張姓夫婦,職置上訴人不願發生惡劣情感,反言上訴人如再蹈前轍,與戲友往來,定將上訴人手腳折斷,聞之足畏。

坦誠自己與他人姘居,即便是對於細毛這樣一個在當時比較“自由”的人看來,也並非是名譽之事。為何幹氏如此呢?張細香在辯訴中作出了解釋:乃原告因將受刑事處分的奸夫朱五爾等之教唆,捏以姘識同居等詞提起民訴請求脫離,一則借此可以牽製前案進行異圖緩罷,一則僥幸脫離可與奸夫長此遂奸,用心狡險,實屬令人發指。

盡管在訴訟中婦女直接提出了訴狀,並在庭審中堅持自己的民事要求,但是我們不能對婦女的“發聲”過於樂觀,因為仍存在“被發聲”的可能。在前述方久香張愛安解除婚約返還財禮案中即是如此。

雖然方久香強調訂婚是父母包辦,自己並不願意,並且在判決中,她提出婚約無效的理由被司法處采納,然而,據證人表明解除婚約的根本原因在於同時身為法定代理人的父親方錫籌是因為男方沒有送禮。方女雖然曾“發聲”,但是仍擺脫不了被父親主導下“發聲”的嫌疑。同樣,在前述餘風齡要求撤銷婚約的訴訟中,在被告尹繁寬則稱餘氏是在奸夫的指使下“被發聲”的。無論如何,通過前述“發聲”案件的考察,在司法機關看來,最重要的不是如何“發聲”或“被發聲”,他們的裁判依據的是證據以及法律的規定,

在研究婦女的“發聲”中,筆者認為,相對於文學作品等其他文本而論,訴訟狀及庭審筆錄是研究婦女“發聲”重要的、尚不為重視的文本,它涉及婦女在法律秩序中的權利、社會地位以及行動策略等多方麵的豐富內容。然而,婦女的“發聲”,既體現了婦女權利意識的增強,同時也揭示了婦女社會地位悲慘的命運;既有主動的一麵,亦有被動的一麵;既有自己的“發聲”,也有他人主導下的“被發聲”。如何第六覃變動社會中的財產權紛爭

在第一章有關鄂東民事訴訟司法概況的研究中,我們分析了全國、湖北以及鄂東不同時段內民事訴訟種類的比重,從中可以發現財產權訴訟是高比重的訴訟類別。在前章研究了鄂東社會的婚姻關係之後,本章將通過鄂東財產權訴訟的司法實踐,來研究變動時代下財產權中的民事法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