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變動社會中的婚姻關係紛爭 第三節婦女的“發聲”
通過訴訟狀及庭審筆錄,本節研究婚姻關係訴訟中婦女的“發聲”問題。
一、婦女“發聲”的主動性
近代婚姻關係案件中,無論是從全國還是具體到鄂東,婦女主動提出訴訟居多,由此婦女的“發聲”在民事法律秩序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1933年女方與男方提起訴訟案件數量比是2. 09:1,到1934年則是2. 02:1,女方提起之婚姻關係案件數量是男方的2倍以上。在這兩個年度中,女方提起訴訟的案件在全國法院受理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重高達64.5%、61. 5%。
司法行政部在統計中對此也有說明:
就受理件數內起訴之當事人言,由於女方提起者,幾占三方之二,其故當由於我國舊俗,男子行動,較為自由,而道德心又較薄弱,往往於結婚前後,發生特殊事故,使女子方麵,感受痛苦,不得不訴諸法律也。其次,就鄂東而論。
從上述表中我們發現,在鄂東三法院所受理的66件婚姻關係案件中,婦女提出的就有44件,占總數的比例為66. 7%。
無論是從全國還是從鄂東三法院情況來看,婚姻關係案件中女方占了主動地位。就本書所查閱鄂東司法檔案的具體情形,也同樣如此。在本章前節所製鄂東婚約表中,我們發現幾乎全部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約。
在上述27個案情簡表中,除了案4係男方家庭提出訴訟外,隻有案7、9、14、18係由男方主動提出訴訟,其餘均由女方提出。
從表中,我們發現即便是在男方提出的訴訟中,除了提出離婚外,較多的是要求同居。這與鄉村中比較嚴重失衡的男女性別比有重要關係。在鄉村,娶妻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一是鄉村中女性較少,二是娶妻需要耗費較多的財力。關於人數,湖北省民政廳1946年曾做了戶口調查,鄂東司法區域內的女子要比男性少近20萬人。這導致鄂東男子有配偶人數占已屆婚姻年齡人數百分比要遠比女子小。在該年度統計中,鄂東各縣的具體情形,除英山縣男子比重略大於女子0.3個百分點外,其餘各縣男子所占比重均比女子小,男子有配偶人數占已屆婚姻年齡人數的百分比,如陽新15. 84%、浠水12. 26%、麻城9.68%、黃岡8.7%、羅田7.02%、黃梅6.9%、廣濟3. 83%、鄂城2.52%、蘄春2.15%、大冶1.37%。
關於娶妻需要財力的問題,相當多的一些研究對此已有說明,在此我們可以從民國時期湖北的一首《戒早婚》的民歌中形象地觀察到此點:行茶過禮乞諸鄰,初次送魚肉,二次送花粉,五八臘三季,點點要過清,男家方想盡,女家還嫌輕,外加需索有媒人,打腫臉兒充胖子,這椿喜事才辦成。
一、婦女的“發聲”——權利意識的體現
並不像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近代存在的“失語”的群體如中醫、纏足的女子、妓女以及舊士紳、遺老等,在國民黨司法機關所受理的訴訟案件,婦女通過訴訟狀、過堂庭審等方式開始“發聲”。女方主動提出訴訟,表明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鄉村,在婚姻關係案件中,不像在舊的法律製度下沉默寡語,婦女開始“發聲”,她們已經意識到並開始利用國民黨民法的保護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從上述婚姻關係案件訴訟表中,我們已經發現女性在訴訟中占了相對主動的地位,表明國民黨民法關於婚姻的新法律並非像原來所誤解的那樣在農村地區影響不大。相反,通過具體司法訴訟檔案的研究,我們發現鄂東女性開始充分利用新法律的規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其中,最為鮮明的便是強調婚姻生活中的性權利。
婚姻生活中的性問題,早在民國初期婦女解放運動中就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它也是社會學界時常開展的一些社會調查所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然而,我們的注意力常常集中於城市以及社會風氣較為開放的地區,對鄉村則以為即便是有,也並不如上述地區那麼明顯。當我們看到婦女因性權利提出離婚後,才發現我們的誤解會有多大。
在前述所引的幾個案件中,我們發現婦女以丈夫不能人道提出離婚,在司法機關看來其實並非其夫真正的不能人道。黃岡的陳小山經檢查確認隻是包皮過長,“交合時於女性多無性感”,在施行手術後,最高法院認為其並沒有所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之情形,駁回了妻子陳馮氏的離婚訴訟。英山縣郭段氏以丈夫郭立兒不能人道為由提出離婚,其在第一審稱“郭立兒隻結婚時與我歇了一夜”、“我不是處女”、“他舉得不大堅硬時間不久”,在第二審中經過檢驗司法機關認為郭立兒並非不能人道,而是“身體消瘦流鼻血過多,又病後失調,應即修養自生效力”。
雖然按照國民黨民法的規定,上述婦女提出不能人道之訴在法律上卻因並非不治之病而被駁回。從司法機關的檢驗結果來看,上述幾位丈夫隻是身體削弱,致使婚姻生活不協調。然而,妻子們卻一致堅持上訴到第三審,即便是像陳馮氏的丈夫陳小山隻需要施行小手術就完全可以消除其提出訴訟的理由,陳馮氏仍堅持到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為止。
不唯獨在司法訴訟中我們可以看到婦女“發聲”強調婚姻生活中的性權利,流傳社會的民歌也從側麵反映了婦女婚姻生活中的無性痛苦:“昨天下雨今天晴,要敬菩薩夫不應,前世拜佛不專心,修個丈夫不像人,同床同被不黏身!”
抗戰的爆發對男女間的性問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偽組織”的出現正是此方麵的體現。“偽組織”不僅在城市、後方普遍存在,在鄉村、戰區也同樣如此。有人就敏銳地發現戰時許多鄉村婦女可以任意和駐軍或外來人姘合,除了生活所迫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便是“出於單純的為著性的苦悶”。
上述婦女“發聲”中強調了性權利,強調的是性不滿足,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相反的情況,如丈夫性欲過強甚至性虐待等。一個名為李欽的女子,戰時受到男友的資助到長沙女師讀書,三年後由於感到“生理上的需要”而應允結婚,然而結婚後由於丈夫“性欲過強”而飽受痛苦,然而其又不願離婚,無奈之下向律師求助解決的方法。
三、婦女“發聲”的失真
婦女“發聲”反映了女性權利意識的增強,然而“發聲”卻也會失真。表現如下:
第一,為離婚而誇大其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