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變動社會中的婚姻關係紛爭
本章研究的是變動年代中鄂東地區的婚姻關係。關於民國時期婚姻關係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兩個方麵:一是側重於法律文本,二是側重於司法實踐。在既有研究中,黃宗智及白凱的研究成果比較有典型意義。黃宗智認為國民黨民法視婦女為自治的、積極的自主體,但是幾部國民黨新法典隻是給某些婦女帶來了重要進步,“它們毫無疑問在一定程度上為那些性格堅強而且相對富裕的婦女提供了堅持她們權利的機會,這在清代法律下幾乎是不可能的,特別是在離婚領域”。黃宗智在書中分析,在新婚姻法中(婚約、離婚),從新法律中受益更多的那類婦女,“她們更可能是來自城市和大的城鎮,而不是來自大小村莊,且比大多數婦女在經濟上更獨立”。白凱在研究中利用北京和上海檔案中充滿了“婦女利用她們的新權利和權力的例子”,然而“縣級檔案證實大都會地區以外舊的方式的存在”。在綜合兩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黃宗智最後的判斷認為:“從這些例子及其他證據可以看出,盡管新法典有惹人注目的條款,司法實踐常常遵守舊的方式。變化肯定是相當可觀的,但其程度不應過於誇大。”黃宗智及白凱的研究表明,國民黨民法在婚姻關係中的確給婦女帶來了好處,然而卻認為民法的司法實踐在地域上存在較大的區別,在鄉村社會仍是舊的方式。事實並非如此。
通過對民事法律秩序中婚姻關係司法實踐的研究,筆者發現,在國民黨民法新秩序下,國民黨民法有關婚姻關係的規定的確被實踐,婦女在訴訟中獲得了與此前相比更大的權利。然而,在民法新秩序實踐的同時,它也被破壞與限製,導致婦女在婚姻關係中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