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工作會議類公文寫作 第五節 函
撰寫要領
一、函的概述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函的答複功能僅僅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
二、函的適用範圍
在公文的應用中,函的用途是比較廣泛的。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談公務、接洽工作、詢問事情、征求意見、答複問題、請求幫助及告知情況、催辦事務等。都可以使用函;向歸口管理部門請求對某一事項予以批準,也可以使用函。函既可以在平行機關及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使用,也可以在上下級機關之間使用。
三、函的特點
(一)溝通性
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二)靈活性
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行文關係靈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係的限製。二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發文字號,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三)單一性
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一份函隻宜寫一件事項。
四、函的分類
按函件的內容的作用,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告知函
告知性函是將某一事或某些情況(包括辦理受托代辦事項的情況等)告知有關部門(單位)時使用的一種函。
(二)請求函
請求批準的函,主要用於向平行或不相隸屬的主管機關請求批準有關經費、物資、人員編製、機構設置、調配幹部、稅收、營業執照、招生、專業增減等事項,屬於平行文。
(三)答複函
答複性函為答複對方來函所詢問的問題時使用。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一般性的請示,除批複外,也可用函給予答複。
(四)審批函
審批函是主管部門對來文請批的事項審批後所作出答複的函。
五、函的寫作格式
(一)標題
通常要求寫明發文機關、內容與文種,如“××××關於聯係臨時借房問題的函”。如屬回複問題的函,則多在“函”字前加“複”字。如“關於建設單位為動遷戶建房問題的複函”。
(二)發文字號
函要有正規的發文字號,寫法與一般公文相同,由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組成。大機關的函,可以在發文字號中顯示“函”字。
(三)主送機關
函的行文對象一般情況下是明確、單一的,所以多數函的主送機關隻有一個。但有時內容涉及部門多,也有排列多個主送機關的情況。
(四)正文
需寫明下述三部分內容:
1.製發函的根據與理由。如:“根據國務院國發[20 ××] ×××號文件關於凡新建(包括統建和自建)、擴建宿舍,都應把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包括進去,商業服務網點應占新建擴建麵積的7%左右的規定,請你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