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3. 。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旅遊行程表
甲方: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2出境旅遊合同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
2.旅遊者,指與出境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出境旅遊活動的中國內地居民及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或者團體。
3.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及赴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出境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和出境社、境外接待旅行社(簡稱“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3)合同約定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的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出境社征得旅遊者書麵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織的出境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拚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拚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出境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1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係人和聯係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8.購物安排(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長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出境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計劃行程為原則);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XX為準”、“與XX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和《境外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麵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遊者,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國家或者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境外小費標準、外彙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係人及聯係方式)。
3.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遊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9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的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拚團方式出團的,出境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和《計劃書》及依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出境社及其工作人員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拚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5.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遊客安全保障卡,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出境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係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係到的。
2.向出境社提交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有效期在半年以上,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5.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