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旅遊合同
撰寫要領
一、旅遊合同的概述
旅遊合同是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給旅遊者,並對遊客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責任,旅遊者按約定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旅遊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在旅遊合同關係中,經營者或者旅遊者的義務包括實施積極的特定行為,如經營者提供服務,旅遊者支付費用;也包括不實施特定的行為,如經營者擅自修改服務承諾、旅遊者任意要求增加服務內容等。
(二)旅遊者在接受旅遊服務時,經營者負有保護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
三、旅遊合同陷阱防範
(一)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旅行社為了給地接社、導遊留下操作空間並逃避自身的責任,會在合同中設置陷阱,例如虛化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責任、擴大自身的免責條款,甚至故意不與遊客簽訂合同,而以“行程安排表”來代替合同。還有些旅行社隻給遊客一張收據,或者用傳真上的簡單描述代替合同。所以,旅遊者要了解自身的合法權益,並與旅行社簽訂合法的旅遊合同。
(二)在簽訂旅遊合同時,要詳細審查合同條款,對合同中含糊不清的地方加以澄清。旅遊合同必須詳細列出旅遊行程與標準、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在格式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內容,應通過補充條款加以明確。
(三)在旅遊合同中,以下事項是需要給予特別關注的:
1.日程。在行程表中應當注明出團、返回的時間以及各旅遊環節的時間,其中包括景點、購物、就餐和入住時間,等等。
2.觀光娛樂。明確觀光娛樂景點及其停留時間,事先要弄清楚旅遊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費項目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旅行社提供的導遊服務等。
3.食宿標準。在合同中要注明提供食宿的酒店名稱以及餐飲標準:幾人、幾菜、幾湯;幾葷幾素、住幾星級飯店或者招待所。
4.交通工具。飛機要注明機型、航空公司;火車要注明快慢車、硬座或硬臥、軟臥;汽車則要注明是國產還是進口、有無空調、幾座等。
5.自費景點的數量和購物的次數通常是最容易引發旅遊糾紛的地方,在合同中應予以明確。
6.遊客應繳納費用的總額以及預付金額、遊客或者旅行社取消行程計劃的補償標準要明確。
7.重視旅遊意外保險合同。旅遊意外保險合同屬於國家強製性保險範疇,由旅行社代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在旅行前,遊客一定要查看旅行社與保險公司是否簽訂了《意外保險合同》,以防範旅遊過程中的意外風險。
範文經典
範例1國內旅遊合同
甲方: (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本旅遊團團號為: ,旅遊線路為: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共計 天 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 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 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水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及地點。甲方應於 年 月 日 時 分於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 日(不低於5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係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款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九條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l00%。
第十條 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製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麵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1倍的違約金。
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旅遊行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麵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1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 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