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委托合同
撰寫要領
一、委托合同概述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委托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受托人。
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簽訂委托合同的目的是處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務。合同訂立後,受托人在委托的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等同於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無論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隻要該事項不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是與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務(如婚姻登記等),委托人都可經由委托合同委托他人處理。
(二)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形式。
(三)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
當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物之交付或當事人的義務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三、委托合同的分類
(一)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
根據委托人是否給付受托人報酬,委托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兩類。由於被委托的事務往往需要受托人投入相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至於有償與否,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而定,原則上法律不予幹預。
(二)單向委托合同和轉委托合同
委托人隻委托受托人本人來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為單向委托合同。轉委托又稱複委托,是指受托人經委托人同意,將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務轉由第三人處理,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直接發生委托合同關係的行為,其中由受托人負責選定第三人。在轉委托關係中,該被委托的第三人叫次受托人,轉委托的內容應該依照原委托合同的內容。
(三)單獨委托合同和共同委托合同
根據受托人數量來進行區分,如果委托人隻委托一個受托人來處理事務就是單獨委托合同;如果委托人委托多個受托人來處理同一委托事務,則為共同委托。單獨委托沒有對內和對外責任的劃分,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受托人隻對因自己的過錯或過失而導致委托人遭受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其他受托人的行為不構成承擔責任的理由。
四、委托合同的常見漏洞與風險防範
委托合同的漏洞出現在合同訂立、履行和解除階段。
在合同訂立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來自於當事人對委托規定的不明確及對對方身份考察的不明。需要注意明確委托的事務範圍以及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避免因為委托不明確而出現問題。
在合同的履行階段,可能出現的風險在受托人上,受托人不積極履行委托義務,但是擅自進行轉委托或者越權委托。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於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作出判斷。但應注意,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是否對委托人造成損失不能作為受托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依據,隻有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以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在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合同終止或者解除階段的漏洞在於雙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因為過錯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合同解除後,委托人要監督受托人,以免在解除後繼續進行委托活動。
委托合同的風險防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麵內容:
第一,對受托人身份的審查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於受托人的法律資格未加以確定,因此對於受托人資格問題隻能通過其他法律加以認定。據一般的法學理論,受托人應當包括法人與自然人。法人作為受托人,對其有法律人格的限製,比如是否具有從事委托事項的權利和資格。如果委托人不考察清楚就貿然進行委托,容易給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法人超越其經營範圍之外的經營活動屬違法行為,應為無效,因此,委托人選擇法人做受托人時必須對該法人的經營範圍加以審查。實踐中,對法人經營範圍的考察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
其一,核實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的營業執照詳細記載了法人的經營範圍。
其二,考證該營業執照是否屬於該法人。委托人出於謹慎考慮,最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
第二,委托合同最好采取書麵形式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委托合同的形式為任意性規定,口頭進行的委托也可以成立合同關係,但是,委托合同形式上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委托方拒絕承認口頭形式的委托,這時受托方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因此,委托合同最好采用書麵形式,以避免委托人在委托事項完成之後否認委托、有償委托中拒絕給付報酬。
第三,對受托人的履行行為進行監督
以避免出現受托人不積極履行委托義務或者擅自進行轉委托或者越權委托的情況,如果發現,應當及時與受托人進行交涉,並且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範文經典
範例1委托開發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研究開發 項目,並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受托方接受委托並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項目名稱:
第二條 技術內容、範圍和要求
1.技術內容:
(1)新技術;
(2)新產品;
(3)新工藝;
(4)新材料。
2.技術範圍: 。
3.技術要求: 。
第三條 研究開發計劃
本合同約定分以下3個階段完成項目開發:
第一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所要解決的問題: ,完成的研究內容: ,達到的目標: 。
第二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所要解決的問題: ,完成的研究內容: ,達到的目標: 。
第三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所要解決的問題: ,完成的研究內容: ,達到的目標: 。
第四條 研究開發經費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1.研究開發經費總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
2.項目開發經費由 提供,或者雙方按比例 分擔提供。
3.支付方式
(1)一次總付: 元人民幣,時間: ;
(2)分期支付: 元人民幣,時間: ;
(3)按利潤 %提成,期限: ;
(4)按銷售額 %提成,期限: 。
4.結算方式: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幹和經費實報實銷,合同約定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結算:
(1)合同經費為包幹使用的,合同完成後經費出現剩餘時,結餘經費歸受托方所有,經費不足的,由受托方自行解決,並且受托方的報酬應包含在結餘的研究開發經費中,委托方不另行支付報酬。雙方未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包幹使用處理。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方應補充支付,經費剩餘時,受托方應如數返還。
第五條 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歸屬
1.屬於委托方的設備、器材、資料: 。
2.屬於受托方的設備、器材、資料: 。
3.同屬於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 。
第六條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階段: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2.履行地點:
本合同約定在 履行。
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規定在受托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 。
第七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委托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2)涉密人員範圍: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責任: 。
2.受托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
(2)涉密人員範圍: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責任: 。
3.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4.保密條款不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當事人雙方未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亦應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5.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解除或終止,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條款不受其限製而繼續有效。
第八條 風險責任的承擔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 。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受托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日內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認定風險責任標準為:
(1)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受托方在研究開發工作中是否充分地發揮了主觀能動性;
(3)經同行業專家的鑒定結論認為研究開發工作的失敗屬於合理失敗。
3.風險責任應由 方或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承擔方式為: 。
4.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由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九條 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1.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了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可對技術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下同)享有免費普通實施權;受托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向第三方轉讓的權利。
2.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了全部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可對技術成果享有優先實施權;受托方在約定的期限或範圍內,自己可保留使用權,但不得向第三方轉讓該成果。
3.委托方除了向受托方支付全部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外,還支付了約定的“獨占費用”的,則可在合同規定範圍內對研究開發成果享有安全的使用權和轉讓權(獨占權);受托方自己不得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轉讓該技術成果。
4.委托方如果有意獲得該技術成果完整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也可以根據協商一致、平等有償原則與受托方另外訂立專利申請權或專利轉讓合同。
5.對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如果未作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受托方,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受托方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條 驗收的標準與方式
1.驗收時,雙方都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並要求另一方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和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實施的條件。但合同終止後仍需上述服務的,應另行訂立技術谘詢或技術服務合同。
2.驗收標準:技術指標: ;技術參數: 。
3.驗收方式:驗收可采用技術鑒定會、專家技術評估的方式進行。驗收方出具的驗收證明及文件作為合同驗收通過的依據。
第十一條 委托方應向受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技術資料清單: ;
2.提供時間和方式: ;
3.其他協作事項: ;
4.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十二條 委托方應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為 ,其中: 。
2.研究開發經費由委托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受托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3.雙方確定,委托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受托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受托方有權以 的方式查閱委托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第十三條 委托方的權利義務
(一)委托方的義務
1.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2.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
3.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二)委托方的權利
1.委托開發合同委托方在不妨礙受托方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有權對受托方履行合同和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包括查閱賬冊和訪問現場。
2.研究開發成果驗收時,委托方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需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要求另一方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3.若受托方不能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委托方有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采取補救措施的權利。如果受托方逾期兩個月仍然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4.如果受托方將委托方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時,委托方有權製止並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如果受托方逾期兩個月仍不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時,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5.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6.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方法,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第十四條 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一)受托方的義務
1.按照約定製訂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
(二)受托方的權利
1.有接受委托方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和享受科研補貼的權利。
2.有要求委托方補充必要的背景資料和數據(但不得超過履行合同所需要的範圍)的權利。
3.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報酬的,受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4.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時,受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5.委托方逾期6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時,受托方有處分研究開發成果和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的權利。
6.委托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7.作為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受托方也有權解除合同。
8.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或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沒有合同約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受托方與委托方都有權使用或轉讓。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委托方
1.委托方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受托方不承擔責任。
2.委托方未按照約定提供資料、原始數據或完成協作事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或完成的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方應當承擔責任。委托方未提供約定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提供的,受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還應當承擔因此給受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3.委托方不按照約定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受托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將其轉讓或者變賣給第三人,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後返還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受托方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二)受托方
1.受托方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采取補救措施;受托方未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受托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由此給委托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損失賠償的計算辦法,如果無約定的,一般不能超過對方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的錯誤。
2.受托方提供的技術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的,受托方除應返還委托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外,還應當承擔委托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受托方因違約承擔的賠償損失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委托方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超過受托方在訂立合同時所能預見或者應預見到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合同變更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麵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的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日內予以答複;逾期未予答複的,視為同意。
(1) ;
(2) ;
(3) 。
第十七條 合同轉讓
1.受托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自行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2.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托方可以不經委托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