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或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定作人和承攬人各執一份。
定作人: 承攬人: 鑒(公)證意見: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公)證機關(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3汽車維修合同
托修方: 簽訂時間: 合同編號:
承修方: 簽訂地點:
一、車輛型號:
■
二、車輛交接期限(事宜):
■
三、維修類別及項目:
■
預計維修費總金額(大寫): (其中工時費): 。
四、材料提供方式: 。
五、質量保證期: 。
維修車輛自出廠日起,在正常使用情況下, 天或行駛 公裏以內出現維修質量問題由承修方負責。
六、驗收標準及方式: 。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
現金 轉賬 銀行彙款 期限 。
八、違約責任及金額:
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合同附件。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
托修方單位名稱(公章): 承修方單位名稱(公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說明:
1.承、托修方簽訂書麵合同的範圍:汽車大修、主要總成大修、二級維護及維修費在1000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經承、托修方簽章生效。
3.本合同維修費是概算費用,結算時憑維修工時費、材料明細表,按實際發生金額結算。
4.承修方在維修過程中發現其他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及延長維修期限時,承修方應及時以書麵形式(包括文書、電報)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須在接到通知後 天內給予書麵答複,否則視為同意。
5.承、托修方簽訂本合同時,應以《汽車維修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作為依據。
注:本合同一式 份,承、托修雙方各一份,維修主管部門各 份。
監製: 印製:
範例4修繕修理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承攬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第一條 修繕修理項目
■
第二條 材料的提供
名稱:
商標及生產廠家: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提供人:
提供日期:
消耗:
定額材料費:
單價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
第三條 材料的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地點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第四條 修繕修理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修繕、修理項目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六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時間、方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條 圖紙、技術資料的異議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 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麵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麵異議後的 日內答複。
第八條 第三人工作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修繕、修理項目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
第九條 定作人協助承攬人的事項與要求:
第十條 修繕、修理項目交付的時間、方式及地點:
第十一條 修繕、修理項目驗收標準、方法及時間:
第十二條 預付款和或定金:
定作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費 元人民幣或交付定金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條 保修期限:
第十五條 合同解除: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麵通知承攬人並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2.因定作人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人無法完成修理、修繕工作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定作人支付已經發生的費用。
3.因承攬人修理、修繕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經過修理、更換等仍然無法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擔人承擔違約責任。
4.承攬人延期交付修理、修繕物,經定作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然無法交付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
5.沒有經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與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留置權約定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人的違約責任:不能交付修理、修繕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 %或酬金總額 %的違約金。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中途變更修理修繕物的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中途解除合同,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 %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麵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麵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複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麵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麵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麵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麵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或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定作人和承攬人各執一份。
定作人: 承攬人: 鑒(公)證意見: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公): 發證機關(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