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由於保管不善而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9.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10.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權拒收加工物,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的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11.承攬人違反保守秘密的義務,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加工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2.中途解除合同的,應償付承攬人未履行部分定作物價款 %的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加工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人應當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加工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定作人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加工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加工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人;變賣加工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加工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無故拒絕接收加工物的,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6.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
7.變更交付加工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五條 提供擔保的方式:
第十六條 留置權:定作人未按時支付承攬人報酬的,承攬人有(沒有)留置加工物的權利。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除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麵通知承攬人並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要求,致使承攬人無法完成加工物的,承攬人可以書麵通知定作人解除合同,並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
3.因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而致使承攬人無法完成加工物的,經承攬人催告後,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4.因承攬人完成的加工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經承攬人修理或更換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而致使加工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
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加工物期間發生不可抗力而致使加工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定作人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承攬人由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九條 合同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隻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雙方協商的其他條款
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或自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定作人和承攬人各執一份。
定作人: 承攬人: 鑒(公)證意見:
單位名稱(章):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鑒(公)證機關(章):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2定作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承攬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定作人委托承攬人加工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協議,持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作物
■
第二條 承攬人提供的材料
■
第三條 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定作人於 年 月 日之前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采用 的方法進行檢驗,其檢驗的標準為: 。
定作人可以在檢驗後 日內對材料的選用提出異議,要求承攬人更換或重新選定材料。
第四條 定作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五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的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第六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工藝要求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定作人應該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及工藝要求。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和工藝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不能讓第三人獲悉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樣品。
第七條 圖紙、技術資料之異議期
承攬人發現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收到圖紙、技術資料後 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麵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麵異議後的 日內答複。
第八條 定作物的包裝
要求: ;包裝費用由 負擔。
第九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攬入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十條 定作人協助承攬人的事項與要求:
第十一條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期限和地點:
第十二條 定作物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三條 預付款或定金,定作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款 元人民幣,或交付定金 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報酬及材料費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五條 定作人的監督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而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解除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麵通知承攬人並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2.因定作人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人無法完成加工物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定作人支付已經發生的加工費用。
3.因承攬人加工的成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經過修理、更換等仍然無法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擔人承擔違約責任。
4.承攬人延期交付定作物,經定作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然無法交付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
5.沒有經過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與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人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留置權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人的違約責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 %或酬金總額 %的違約金。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中途解除合同,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 %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麵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麵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複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麵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麵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麵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麵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而造成的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