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獎學金的管理與發放

1.在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的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9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人民幣。

4.獎學金發放標準,凡獲得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係)前5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3)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受到任何校紀處分。

5.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4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布。

第五條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在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之後,使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地址:      地址:

聯係電話:     聯係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公證意見:

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範例4債權及股票附負擔贈與契約書

甲方(贈與者):

乙方(受贈者):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願將第二條記載債權及股票贈與乙方,而乙方願遵守契約負擔義務受贈。

第二條 本件贈與物標示如下:

1.債權標示:

(1)債務人:     住址:

(2)債權額:人民幣    萬    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    分    厘。

(4)清償期限:    年    月    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項債權包括該債權附隨的一切權利在內為贈與。

2.股票標示:

(1)     股份有限公司設     。

(2)麵額人民幣:    仟    佰元股票    張。

(3)股票字號:     。

前項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內為贈與。

第三條 甲方於本契約成立時將前條所列債權及股票的權利全部轉移予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條 甲方與債務人    關於    年   月  日所訂立的金錢借貸契約私證書及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以及股票    張,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執完畢。

第五條 甲方保證贈與標的債權尚有效存在,而以該債務人     無抵消或減輕及債的消滅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無訛。

第六條 本贈與契約成立後,由甲方負責將債權贈與要旨以認證通知債務人     。

第七條 甲方對於股票的贈與,於本契約成立後亦應負責向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過戶手續。

第八條 乙方受贈甲方本贈與標的財產後,如甲方逝世時,乙方應負擔其喪葬費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違背前條義務時,甲方的繼承人可撤銷贈與,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係電話:   聯係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範例5遺贈合同

甲方(遺贈人):

乙方(受贈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就遺贈事宜達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所有的    (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第二條 乙方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人民幣,醫療補助費    元人民幣(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第三條 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30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四條 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3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六條 本協議自    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係電話:      聯係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