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承攬合同
撰寫要領
一、承攬合同概述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承攬合同界定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麵、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二)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做相應給付,因此承攬合同也是有償合同。
(三)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就告完結,而是持續實現的合同,主要特征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報酬的內容取決於對方為給付行為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這點與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不是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的類型。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是: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等。
四、承攬合同的常見漏洞與風險防範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風險負擔的確定是以標的物交付為主要標準的,具體到承攬合同中,風險負擔的確定因原材料和工作成果而不同。
(一)原材料的風險負擔
1.定作人提供材料時的風險負擔。由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發生毀損滅失,承攬人對此是否承擔毀損滅失的風險,《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此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一般都采納交付移轉風險規則。一旦定作人將其提供的材料移交給承攬人以後,盡管該材料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但是定作人對該材料不能直接占有和控製,從而無法防範風險的發生,而材料處於承攬人控製之下,承攬人能夠有效地防範風險的發生,更何況,如果在承攬人控製之下發生了原材料的毀損滅失,承攬人對此是否盡到了保管義務很難判斷,所以在承攬人占有期間仍要定作人來承擔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是不合理的。
另外,從《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所采取交付主義的規則看,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風險應當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即在交付承攬人之前由定作人承擔,在交付承攬人之後由承攬人承擔。《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風險負擔。承攬人提供材料時,在承攬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轉化為工作成果之前與定作人無關,原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是無疑的。因為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和材料費,對材料的保管與其有切身利益。從風險和利益應相一致的原則出發,由承攬人承擔風險是非常合理的。
(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以交付為標準確定。在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在交付後由定作人承擔,因此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實際上就是確定工作成果是否交付,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交付日期,但應考慮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時間、提貨地點為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方,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地方;承攬人送貨上門的,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日期為交付日期,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所在地,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承攬人代辦托運的,以承運簽發單上記載的日期為交付日期,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定作人受領遲延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因定作人受領遲延所產生的風險應由定作人承擔。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工作成果的風險負擔,避免了確定工作成果所有權時的煩瑣,更為簡便易行。
範文經典
範例1加工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承攬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郵編:
聯係電話:
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委托承攬人加工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標的:加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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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加工物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加工物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麵封簽,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規格、數量、質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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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承攬人對原材料的檢驗
承攬人應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之日起 日內根據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對原材料自行進行檢驗,或委托有關機構對原材料進行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攬人應在檢驗結果出具之日起 日內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承攬人沒有按時對原材料檢驗或向定作人提出異議的,視為原材料符合要求,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
第五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時間、辦法和保密要求
1.定作人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向承攬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2.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技術資料、圖紙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技術資料或圖紙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當在 日內回複,提出修改意見。承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複,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3.承攬人對於加工物的技術資料和圖紙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加工物完成後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圖紙和複製品。
第六條 承攬人委托第三人工作的事項
承攬人不可以(或可以)將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允許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工作,該第三人(是/否)需要得到定作人的認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條 定作人協助承攬人的事項和要求:
第八條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和地點:
1.承攬人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將加工物交付給定作人,或定作人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到承攬人處提取加工物。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加工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加工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交付加工物,自己運輸的,以承攬人實際交付定作人的日期為準;交承運部門運輸的,以承運部門簽收的日期為準;定作人自提加工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提取的時間為準。
3.承攬人自己運輸交付加工物的,交付的地點為定作人的營業地或定作人指定的地點;交承運部門運輸的,以承運部門的營業地為交付地。定作人提取加工物的,交付地為承攬人營業地或加工物所在地。
4.承攬人交付加工物的,運輸費用由承攬人承擔;定作人提取加工物的,運輸費用由定作人承擔。
第九條 加工物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加工物驗收標準和方法
1.定作人按照合同第二條規定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或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作人應當在 年 月 日之前驗收承攬人所加工的成品。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由於加工物的質量缺陷,短期內檢驗難以發現,經雙方協商,加工物的保證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除定作人使用或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人負責保修或退換。
4.如雙方對加工物的質量檢驗發生爭議,可由國家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十一條 交付定金或預付款的數額及時間
定作人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向承攬人交付定金(預付款)人民幣 元。
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二條 價款或酬金: ;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三條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加工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理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交付的加工物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數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加工物,定作人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加工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加工物,應當向定作人支付違約金,每逾期1天,按酬金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
5.不能交付加工物或不能全部交付加工物的,應當按未交付的加工物價款總值的 %或酬金總額的 %向定作人支付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暫由定作人代為保管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加工物,承攬人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加工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