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除本合同第十二條第1款和第3款約定外的其他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損失,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變更與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變更與解除。
2.國際性展會變更展題,須取得政府審批機關的批準,並向甲方提供。
3.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方應提前 天以書麵形式通知相對方,相對方應於收到通知後 天內以書麵形式答複變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複的,視為同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違反本條規定提出協商變更或解除的,相對方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因執行本合同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應於一方向另一方書麵提出請求後立即舉行。如在提出請求後30天內無法通過協商解決,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發生了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製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
2.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以下範圍:
(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地震、洪水、颶風、寒流、火山爆發、大雪、火災、冰災、暴風雨等;
(2)由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封鎖等;
(3) 。
3.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於不可抗力發生後 天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相對方,通報不可抗力詳盡情況、提交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履行程度的官方證明文件。相對方在收到通知後 天內以書麵形式回複不可抗力發生方,逾期不回複的,視為同意不可抗力發生方對合同的處理意見。
4.在展會尚未開始前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5.在展會進行中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本合同應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費用應當按 返還,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賠償。
6.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需遲延履行的,雙方應對遲延履行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若雙方對遲延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應按第十五條第4款和第5款中的規定解決。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及其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甲方可以網頁等形式對外公布本合同約定的展覽會名稱、館號和展覽日期等相關信息。若乙方調整展會名稱、展覽日期等內容,應及時書麵通知甲方;因乙方未通知甲方而致使甲方對外公布的展會名稱、展覽日期與乙方調整後的不一致,甲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對基於本合同獲取的相對方的辦展資料、客戶資源等商業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除非相對方書麵同意或法律強製性規定,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該等信息。
第十九條 通知
本合同規定和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聯絡均應按照收件的一方於本合同確定之地址或傳真發出。如上述聯絡直接交付(包括通過郵件遞送公司遞交),則在交付時視為收訖;如通過傳真發出,則在傳真發出即時視為收訖,但必須有收件人隨後的書麵確認為證;如通過預付郵資的掛號郵件寄出,則在寄出7天後視為收訖。
第二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訂立補充條款或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範例5櫃台租賃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第一條 出租人將以下櫃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從事經營活動。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出租人將櫃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及交付的時間、方式
租金每月(大寫) 元人民幣。
租金每 個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於協議生效後 天內交給出租人,第二次租金於 交清,以後交付方式以此類推。
第四條 租賃櫃台的用途是: 。
第五條 租賃櫃台的維修
由出租人維修的,出租人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後 日內維修好。如出租人未盡維修義務,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維修的,修理費由 人負擔。
第六條 出租人 (是/否)允許承租人對櫃台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協議期滿,對櫃台的改善或增設他物的處理是:
第七條 出租人 (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櫃台。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協議終止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協議期限,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八條 協議解除的條件: 。
第九條 違約責任: 。
第十條 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範例6汽車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不低於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範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於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而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 元/年、 元/季、 元/月、 元/天、 元/小時,租金標準由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因政府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咎於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雙方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並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維修、救援後,租賃車輛仍無法恢複使用功能的,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的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而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付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行為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而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麵形式予以增加、細化作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證人(蓋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
範例7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規格、數量、質量:
第二條 租賃物資的用途及使用方法:
第三條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承租人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收取租金的標準:
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五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人收取承租人押金 元人民幣。承租人交納押金後辦理提貨手續。在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資後,押金退還承租人。
第六條 租賃物資交付的時間、地點及驗收方法:
第七條 租賃物資的保管與維修
1.承租人對租賃物資要妥善保管。租賃物資返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租賃物資損壞、丟失的,要按照雙方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辦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償付賠償金。
2.租賃期間,租賃物資的維修及費用由 人承擔。
第八條 出租人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應正式通知承租人,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人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人。
2.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人使用,也不得變賣或做抵押品。
第九條 租賃期滿,租賃物資的返還時間為: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時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逾期不返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他違約行為: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
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
範例8停車場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借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停車場租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停車場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租借停車用地為 平方米,地點: 。
第二條 交租方式由銀行辦理轉賬入戶,賬戶為: 。
第三條 出租金額應按月計算,每月 日定為交租日期,租金為每月 元人民幣,交租期限不得超過每月的 日。
第四條 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 計算利息。
第五條 乙方對其車輛自己行使保管責任。
第六條 乙方除了停放其車隊的車輛外,還有權對外經營車輛保管業務。
第七條 乙方自行辦理消防、公安、工商、稅務等一切相關的法律手續。
第八條 乙方延遲兩個月未交清租金,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收回場地。
第九條 水電費由乙方自理。
第十條 乙方對該土地僅作停車用地使用,並沒有出售權,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或違約,否則要負責租借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