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北京 第五章 法壇律台身危舌猶戰(2 / 3)

從事律師業,特別是經辦穆萬森的案子,梁肅戎看到了刑訊逼供下,以嫌疑犯自白為定罪依據的嚴重後果。現代文明社會,人為地製造冤案,如何才能減少和滅絕這類事件呢?他查閱了英、美、日本的法典,結合經手的案例,撰寫了關於刑事辯護製度建立的設想,當1953年“行政院”把刑事訴訟法函請“立法院”審議時,他認為時機成熟,當時又任召集委員,偕同何佐治、林樹藝、邵華、曹俊等委員根據國民黨的憲法第八條規定,他與同仁強調“嫌犯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自白不得視為犯罪證據,被告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力求建立保障人權的製度,針對“行政院”所送審的刑政法草案,在收集材料基礎上,確定了十七項審查原則,其中第十五項原則是:

關於辯護製度如何加強問題,這彌補行政院草案之缺欠,之後,司法、法製委員會兩次審議,終於以第二十七條的形式形成“被告可隨時選任辯護人”的草案。

梁肅戎召集委員們把草案逐字逐句審,修改,增刪,定稿之後,呈報給國民黨中常會討論通過,為了使這一保障人權的刑法能在中常會上順利地通過,梁肅戎特意給“考試院長”孫科寫了一封信,向他講明:刑事訴訟法在“立法院”聯席會上通過的曆程及其意義,希望做為法學界的前輩孫科在巾常會上予以支持。

法律在台灣,已成了政權的奴仆,孫科在回信中竟然這樣寫道:

“我很讚成你的想法,但你要配合黨的政策,不要多做主張”。

也許孫科已與蔣介石溝通,也許他們二人早就共同把法律看成不及政策嚴肅的東西,中常會上,蔣介石聽罷草案,指著秘書長手中的那份浸透著梁肅戎等心血的“人權保障”決議,輕飄飄地帶有戲弄性的口吻說:

“此案理由確實好,不過嘛,目前國情不適合”。

於是這個草案就宣告失敗。

從1953年到1965年,為了使這個草案得以達到蔣介石的標準,進行了為期12年的修改,召開了144次會議,方定案。

應當這樣認識:

梁肅戎思想上根本沒有想按蔣介石的希望去修改草案,否則,一部草案何需曆經十二年的上百次會議修改完畢呢?!一個當權者,如果把權力看成是私人的東西,那麼法律就不會具有應有的位置,隻有法律能促成他的權大於法的格局時,他才肯承認法律。蔣介石一句話否了梁肅戎等呈送的辯護法草案,因為蔣介石想當一個“說你有罪,無罪也有罪”的獨裁者。然而梁肅戎不知深淺,雖知沒有與蔣抗爭之能力,但仍在1966年6月3日的“立法院”第三十七會期的二十三次會議上再次提出“請院會支持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條文”的說帖,對有無偵察中選任辯護人製度的利弊得失詳加剖析,說帖大意如下:

刑事裁判之基本形態,在專製國家,並不重視個人之自由,當時就刑事裁判,采糾問主義,法院依其職權自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單方麵對於犯罪嫌疑人加以糾問,兩為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過為法院糾問之對象,故在裁判程序上根本不承認其有何權利。

近代國家,為尊重個人之自由,乃采彈劾主義或稱訴訟主義,即分起訴者(原告即檢察官)與被訴者(被告人)為兩方,坊立於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法院就兩方之辯論而為裁判。原告(檢察官)與被告在訴訟上係居於對等之地位,基於對等之立場,為攻擊或防禦,受法院之公平審判,即所謂當事人對等主義。

然實際上以國家機關之檢察官為原告,具有法律的專門知識,並以國家權力為其背景,其立場較為有利,與被告並不對等,故特設辯護製度,使有法律專門知識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籍以確保當事人地位之對等。而審判基礎之資料,係專憑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抑由法院依職權逕為收集,前者為當事入主義,後者為聯權主義,英美法重在當事入主義,大陸法則傾向於聯權主義。而職權主義允許法院依其職權而為調查,是嬉優點,不過職權主義,如過分徹底,又不免輕視被告之主張與舉證,致抑低其為當事人之地位。

刑事訴訟係以被告為其確定刑罰權之對象,故從被告言,既係以對自己之刑罰權為其確定之對象,其就訴訟之審理及裁判,得其適當公平之結果,自應認其在訴訟上具有與原告同等之人格,始能充分發揮其防禦權。我現行刑事訴訟法偏重職權進行主義,故聯席會議規定十七項原則性問題中,強調應多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辯護製度應予加強,特於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入”,印於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實在是一個開明進步的措施,對於非法訊問,疲勞審訊等弊端之防止,在製度上具有絕對的效果,不但符合憲法的精神,且為收拾人心之有效號召。

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始承認其當事人之地位。故在偵查中並無裁判者、被判者關係之存在,並無所謂被告,事實上在來確定其是否有確實之犯罪事實與證據之前僅為被疑人,有罪則起訴為被告,犯罪嫌疑人不足者應為不予起訴處分。於偵查中完全采取秘密主義,將被疑人(是否犯罪尚未確定)置於國家強製管製之下,拘留或羈押雖有法定條件,但是否必要,全憑檢察官自由決議,對被疑人之地位毫無合法之保障,反不如有罪起訴後之被告具備當事人對等之地位,有攻擊防禦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之權。其職權主義實有過分,顯然失當。況在秘密偵查中往往用強暴、脅迫或其它不正之方法(拷問、疲勞審問等)訊問被疑人,迫使其自白,造成冤獄,為社會詬病,使政府蒙羞。

因此修正草案增訂“在偵查中被告亦得選任辯護人”,其立法意旨,在於使辯護人容易了解案情,而為起訴後之充分辯護,但不得於偵查中參與辯護,對於偵查並無妨礙。隻是在偵查中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此一製度,在英美法係國家已行之多年,日本於戰後已實行二十年矣。日本除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被告或被疑人,隨時得選任辯護人一外t且於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論何人,如不被立即告知理由,且賦與其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不得拘留或羈押。不論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羈押,並將其理由於公開法庭中告知其本人及其辯護人。”而我們台灣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僅有接見及通信之權能,與英美法係國家及日本之辯護製度,及保障人權之規定,仍相距甚遠,尤待吾人今後之努力。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經過十餘年的審查,聽取多次法學家的意見,承認現行刑事訴訟法許多規定已不合時宜。吾人從事立法工作,其立法政策必須配合社會之進步傾向。因此,刑訴修正草案中提出:對於防止對被告行羈押、偵查中得選任辯人,以及不得僅以被告人之自白為判決有罪的惟一證據;被告未經自白,不得僅囡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對法院之自由心證予以適當的限製,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但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與事實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等等,作有效之修正。聯席審查會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是本院同仁及實務法學家們的集體創作,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及主權在民的法律思想……”然而,這份說帖並未得到出席委員的青睞,先是因有王耀漳等委員表示異議而告保留,最後在1966年11月29日“立法院”第三十八會期第十八次會議時,將此問題付諸表決,結果王耀漳等七十位委員提議維持原有規定的主張,在一百八十三位委員中獲得一百四十九位委員的多數支持,致使建立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製度的努力化為東流水。

1966年,“立法院”不再有機會直接審議討論有關“修改刑事訴訟法中建立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製度的問題。而於偵查中仍有刑求之事發生,1974年5月台中律師公會首先向“立法院”請願,主旨:

“為效法先進法治國家製度,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增列‘被告於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規定,俾被告於偵查中,亦得有選任辯護人為己作有利辯護之機會,以減少冤獄,而樹立民主法治之楷模。”稍後相繼有台南律師公會、嘉義縣議會、新竹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基隆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等三度邀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司法人員召開刑事辯護製度研討座談會,對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發言甚多。但是由於國民黨獨裁政策限製,始終未能突破圍限,刑事辯護製度也就未能建立。

1982年5月24日,擔任了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副秘書長的梁肅戎,在“立法院”黨籍委員會上,再度呼籲:

“查容許被疑人在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製度之主要功能,在於維護被告人之合法利益,防止偵訊人員對被疑人之刑求逼供及濫行羈押。采取開明進步之刑事訴訟程序製度,不僅符合憲法精神,且實為收拾人心之有效號召。

《中美共同防禦期間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於1966年2月10日公布施行。司法行政部於同年4月14日,令行《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注意事項》,其第三章第十二節明定:‘美軍人員或其文職人員或彼等之家屬,……被訴追時,……在偵查中,被告即得選任法院輔助人到場辯護,並備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我們法院依此規定處理美軍人員及其家屬之刑事案件,對於美軍人員與我同胞為共犯者,在偵查中就其辯護權之行使,定有極明之差別待遇,而使《美軍在華地位協定》形成一種新的不平等條約,殊為不妥。

“持相反意見者,有謂:‘采行此一擴大辯護製度,將破壞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並予被告毀滅證據及逃匿之機會。對偵查程序之踐行,不無妨礙。……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主旨在於防止刑事案情外泄,致影響被告之名譽信用。但辯護人接受選任,係為維護被告之合法利益而依法執行職務,應有恪守偵查密行規定之義務。至於辯護人囡處‘理偵查中之辯護案件,而有偽造、變造、毀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辯護人或無故泄漏業務或他人之秘密者,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三百十六條分別定有處罰明文。又辯護人如因處理涉及軍事國防案件泄密者,則應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之規定,重刑懲治。凡此情事,現行法律均有處罰明文,應無可深慮。

“總之,無論就政治製度、刑事政策或當前形勢言,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製度,是必要的,以達到根絕刑求,促進偵查與審判之進步。”4月25日的最後決策會議上,梁肅戎再度就建立刑事辯護製度慷慨陳詞,原來行政院送來立法條文是:“偵查期間得有辯護人觀察”,所謂“觀察”是隻觀看而不能依法行使職權,形同虛設。梁肅戎極力要要把“觀察”兩字刪去,並特別指出,行政院此舉將令人懷疑政府的誠意,批評為有名無實,因此堅持隻有擴大適用範圍,使偵訊時期即得準許辯護人在場,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方法。

由於梁肅戎的據理力爭,讓與會國民黨上層人士深明建立此項製度的重大意義之所在,因此,“法務部長”李元簇乃毅然以在“法務部長”任內能夠建立此一法治製度而自我期許,“內政部長”林洋港和“行政院長”孫運睿當即讚同。

“建立偵查中選任辯護人製度”終於在1982年5月26日的國民黨中常會上宣布定案;立法院並於7月23日第六十九會期第四十七次會議三讀通過,前後曆經三十年啊!台灣法界人士認為這是實施民主法治、保障人權的重要裏程碑。

04向陳誠“掄斧”

1977年2月,這一天夜,忙碌了一天的梁肅戎,坐在書房裏,擰亮了台燈,提筆在稿箋上寫下了《關於取締戒嚴法的說帖》。

夫人孫鬱端來一杯熱茶,看著丈夫麵前的赫然大字,擔憂地說:

“肅戎,咱可別引火燒身啊!”梁肅戎擔任了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副秘書長,並當選為國民黨第十二屆、第十四屆中央委員,他對法製建設十分熱心。但,此時聽了夫人的話,心情的確很複雜,這個戒嚴法是砍,還是不砍呢?

1948年l2月30日,蔣介石下令由陳誠接替魏道明任台灣省主席,又於1949年1月16日下令陳誠兼任台灣警備區總司令。陳誠一身二職,麵對國共的緊張形勢,經請示蔣介石同意1949年5月20日零時,在台灣島上實行戒嚴,除基隆、高雄、馬祖3個港口在瞥備司令部監護下開放外,其餘各港一律封鎖,嚴禁出入。該戒嚴令還規定:“(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兩港市,每日上午一時起至五時止,為宵禁時間,其他各市除必要時,暫不宵禁;(二)基隆、高雄兩市,各商店及公共娛樂場所,統限於下午十二時前停止營業;(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動攤販,不得有抬高物價閉門停業,囤積日用必需品,擾亂市場之情事;(四)出入境旅客,均需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接受出入境檢查;(五)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遊行請願等行動;(六)嚴禁以文字標語或其他方法,散布謠言;(七)嚴禁人民攜武器或危險物品;(八)居民無論家居外出皆須隨身攜帶身份證,以備檢查,否則一律拘捕”。該戒嚴令宣布:“有下列行為者處死刑:(一)造謠惑眾者;(二)聚眾暴動者;(三)擾亂金融者;(四)搶掠財物者;(五)罷工、罷市擾亂秩序者;(六)鼓動學潮、公然煽動他人犯罪者;(七)破壞交通通訊器材者;(八)妨害公眾之用水及電器煤氣事業者;(九)放火決水發生公共危險者;(十)未受允許,持有槍彈及爆炸物者。”當年這個戒嚴令,隻是“令”,不算法,至到1950年3月14日,經“立法院”第五會期第六次會議追認,它才以法的形式存在。

蔣介石於1975年病逝時,遺願鮮明:他的黃色皮包裏有中國大地圖,大陸解放軍和他的台灣軍隊軍事部署圖和調整記錄,黨證、身份證。遺書中留下了四項原則:“實現三民主義,光複大陸國土,光複民族文化,堅守民主陣容”。

蔣介石去世第二十三天,即1975年4月28日,國民黨中央舉行會議,作出三項規定:(l)接受蔣介石遺囑,並具體規劃,堅決執行;(2)保留黨章“總裁”一章,以表示對蔣介石的哀敬與永恒之紀念;(3)中央委員會設主席一人,推選蔣經國擔任。

蔣經國就任國民黨中央主席,梁肅戎在蔣介石去世二十二個月之際,要改變取締戒嚴法,這顯然具有敏感性。

梁肅戎當然不會蠻幹,他非常冷靜而又理智地沉思,古時商鞅立法為了樹立有令就行有禁就止之威,在南城門立一木樁,貼出告示,說:誰把這木樁扛到北門,給誰十金,人們不相信這是真的,因為那木樁不是很重,扛它不費吹灰之力,傻瓜才會下這樣下令的;見人們不動,商鞅下令:有人把樁扛到北門,給五十金。有一人不聽邪,挾起木樁就走,把木樁拿到北門,當差的立刻把他帶到君王那裏,他得到了五十金。從那以後,君王的令,無人不聽、無人不信、無人不畏。古代君王之令,是天下之法。今天的法,應該立之有執。戒嚴法實施了這麼多年,盡管國共仍在敵對,但它已失去存在意義,總體上有戒嚴之名,實際上無戒嚴之實,如不取締,必將導致人們對其它法律的無視與懷疑,而且,軍警界的一些人,還因私或局部之利益以戒嚴為名,幹擾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其法不取締,會破壞法製建設。

他把一份《關於戒嚴法等問題參考資料》說帖呈遞給蔣經國。

蔣經國同;“你的想法成熟嗎?”梁肅戎堅定地說:

“本來戒嚴已無意義,官僚主義者卻熟視無睹。”蔣經國在深思:

長期的戒嚴,且又有名無實。加以當時台灣地區治安尚好,社會相對穩定,內外環境又已今非昔比。執政當局實在應該詳加研究,慎重考慮戒嚴的存廢問題。是否可以考慮宣布縮小戒嚴地區。對接戰地區金門、馬祖,仍繼續實施戒嚴;而對台灣本土,則予以解嚴。另外研究通過其他方式,加強島內安全與社會治安工作。

蔣經國是開明者,吸取父親的教訓,禮賢下士,對下屬意見很重視。對梁肅戎的說帖反複閱後,同意交立法院立法。

這樣,一部浸透著蔣介石和陳誠心血的戒嚴法,在台灣實施二十八年後,於蔣介石去世第二個年頭上,經粱肅戎的提議,蔣經國肯定,立法院立會予以取締。

從此,梁肅戎在蔣經國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直到此時,夫人孫鬱才長長舒了一口氣。

05從槍口下救人

祭祀城隍爺,是中國傳統的民間信仰活動,在台灣,每逢農曆五月十三人們就去祭祀城隍爺。

台北霞海城隍爺廟,祭祀活動十分熱鬧'管樂隊、舞獅隊、信徒、參觀的民眾多達幾十萬人,盛況超過台灣其它傳統祭典會。

城隍爺的職權,傳說由管土地擴及凡間一切善惡是非,主管陰陽兩界,處理現世和來世,比人間的地方官職權大多了。

這就是老百姓朝拜城隍老爺的心理所在。

梁肅戎從小在昌圖縣城裏的文昌廟附近中學讀書,縣城裏廟宇有十多處,也深受傳統文化的熏染,盡管他不把社會的改革寄托於神靈,但對於民間的祭祀城隍老爺活動也尤感興趣,這甚至可以使他回想起在縣城裏度過的童少年時代,沉浸於對故鄉的懷念中。

農曆五月十三這一天,梁肅戎攜夫人孫鬱和女兒、兒子來到台北海霞城隍廟觀光。

初升的太陽照著你擁我擠的人們,馬上就要舉行請神儀式了,常年受案牘之勞,公務纏身,難得忙裏偷閑,梁肅戎心情愉快,和夫人向廟宇的大殿走去。

突然,對麵一位白發蒼蒼的老媽媽,兩眼死死地盯著他,梁肅戎先是一愣,繼爾以為他看錯了人,避開老者的目光。

老太太撲通一聲跪下,“梁律師,我從電視上看過你,你是青天大律師,救救我兒子吧!”梁肅戎明白了:

老太太是求助自己幫打官司的。

梁肅戎是台灣的名律師,已人所共知,上報上電視上廣播,已習以為常,這樣突然攔駕之事也不少見,孫鬱和女兒、兒子平靜地把老太太扶起來。

梁肅戎接過老太太的訟狀,在這人擠人的地方看了一遍,原來:老太太的兒子偷盜通訊器材,被軍法處抓去。

梁肅戎不能一下冷了老太太的心,又不能隨意許諾,因為,涉及軍法處辦的案子,和司法案是兩回事。收下訟狀,勸走了老太太。

他已無心遊覽。

也就是從這一天起,他對軍法與司法權限的劃分,有了思考,在向主席蔣經國呈送《關於取締戒嚴法等問題參考資料》時,表達了他的觀點台灣地區實施戒嚴後,“行政院”於1951年10月20日公布“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受理案件劃分暫行辦法”,後因劃分之認定標準不易確定,為求具體明確,“行政院”乃於1952年6月1日,將該辦法廢止,另於同日頒訂“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其後曾於1954年10月15日、1967年4月1日、9月4日數度修正,一度縮小至僅軍人犯罪及犯匪諜與叛亂案件,由軍法機關審判,其餘均由法院審判。可惜後來又擴大軍法審判範圍,將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用於盜賣、買賣軍油之罪,以及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屬於盜竊或毀損交通設備器材之罪,亦劃歸軍法機關審判。

1971年,先是先“總統”蔣公去世,加以台灣地區迭次發生殺人、搶劫等情節重大案件,“行政院”為維護地方治安,乃於12月16日以“台六十四法字第九四二九號函”規定: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第二百二十三條強奸而故意殺被害人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擄人勒贖罪,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三條搶奪既遂罪,第八十四條結夥搶劫既遵罪,以及犯懲治盔匪條例第一條搶劫及擄人勒財等多項罪名,其與軍事或治安有重大關係者,均由軍法機關審判。

非常時期,已經過去,軍法不適於民。

對現行軍、司法劃分辦法,應考慮修正。軍法機關之審判範圍,應斟酌“行政院”1954年1o月1s日訂頒原案,給予減縮。亦即將軍事審判範圍限於軍人犯罪、犯匪諜及叛亂案件,其餘均由法院審判。對於偵審羈押,應力求慎重。其涉及法定訴訟程序者,則應就有關法規,包括軍事審判法在內,妥為修正,以求配合現行刑事政策,而資保障人權。

蔣經國對“軍法與司法之劃分問題”接受不了,懷疑梁肅戎在批評自己的父親蔣介石。

國民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汪道淵在旁反複解釋。

蔣經國操起電話,詢問軍法處:國民黨到台灣後,曆年來處理的人犯結果。

軍法處回答很不具體,卻又十分清楚地說:

“交軍法處理的人犯,結果是:幾乎等於槍斃!”蔣經國這才體會到梁肅戎的真意。

是啊,戰爭已經結束,台灣已經走上以經濟建設為重點的軌道,還像父親和陳誠時期那樣,把本該司法管的案件交軍法處理,人為地拔高,輕罪重罰,偏離了原則啊j梁肅戎的關於軍法與司法的劃分見言,實際上是從槍口下救不該殺的人的命啊!蔣經國感歎不已。

汪道淵問梁肅戎:

“肅戎啊,你辦的想的,總是好險啊!你是怎麼想的啊?一梁肅戎深沉地說:

“我常常在想,主政者如果有心要改革,他所實施的每一項政策,哪怕十個人中有九個人讚成維持原案,隻有一個不同的意見,主政者也應該仔細考慮雙方的不同意見,而作出最明智的決定。假定全無異議,一麵倒,如果正確倒無所謂,若錯誤,就沒有改革的機會了。我就是基於這層考慮,常常鼓勵自己,隻要是對的,就要不斷地去講,才有改革的希望。經國先生有接納雅言的胸襟,這是無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