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北京 第五章 法壇律台身危舌猶戰(1 / 3)

走進北京 第五章 法壇律台身危舌猶戰

01戳穿警方偵破血案中的騙局

1956年12月11日深夜至12日淩晨,發生了一樁滅門血案;台北市公職人員葉震全家六口人,除本人外,葉震的太太陳綺風、二太太謝如姬、女兒葉麗亞、兒子葉益群、以及保姆邱玉等五口人,全遭殺害。

這樁發生在桃園縣八德鄉豐路六號的血案,震驚了台灣各界。省臀務處為迅速破案,於1957年1月27日登報懸賞,以五萬元作破案獎金,到了8月19日,省斡務處長郭永向社會宣布:八德鄉滅門血案已破獲。9月16日,省臀務處又一次宣布;八德鄉血案曆時9個月,耗資40萬元,經過艱辛努力,案情大白:這是一件有計劃的謀財害命案,主犯與從犯已分別就擒。其中從犯秦同餘在6月6日暴斃獄中,雲雲。

七名嫌犯,除穆萬森本人因係老百姓身份,交治安移送新竹地方檢察院偵查外,其餘六人均交軍法部門審理,到了1938年5月24日,這樁案子的結果是:穆萬森被判處死刑。

其餘六人在審。

然而,省警務處對八德鄉血案的偵破竟是一場騙局,穆萬森也是一名冤主。

梁肅戎撥開了血案的迷霧,使冤案平反,水落石出。

梁肅戎是因穆萬森喊冤而涉入這個案子的。

八德鄉滅門血案經過刑警偵破,又經新竹地方法院公開審判確定,看來已經是證據確鑿的了。而穆萬森卻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同時,向台北市律師公會提出平民法律扶助請求。

這個公會,主要扶助平民的訴訟,由四百多位律師組成的會員輪流執業,義務受理案件。

當時,本案依會員名冊排列秩序,輪到台大代表富伯平律師承辦,富伯平親自到看守所找穆萬森談話,等到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穆萬森、吳整牆、袁中古等人一口否認八德多血案是自己所為,並反映省警務處對自己逼打屈招。富伯平見到這一血案已趨於複雜化,穆萬森有含冤之疑,個人難以勝任,向公會請求增加幫手。

公會根據案情和富伯平的要求,按會員名冊推序,指派粱肅戎和李公權兩位涉入此案。

在當時的台灣,三位律師同時義務地為一個被告辯護,是空前的。

梁肅戎與另兩位同仁找到警方佐證穆萬森做案的七條證據:

一、鐵占芳的秘告證言;二、現場那雙軍用黑膠鞋,與秦同餘皮鞋吻合;三、謝如姬身邊找到的那把凶刀;四、疑凶吳整牆因看見葉震的太太死時很難看,因而拿被子將她蓋上,與現場符合;五、另一把鐵錘被穆萬森放在燒飯灶中燒化了;六、袁中占的軍用大衣有血跡;七、各疑凶的自白書及錄音,都供認謀財害命“不諱”。

針對警方提出的這七點證據,梁肅戎等人一一加以反駁:

鐵占芳的密告詞,不能當作證詞,且鐵占芳於1959年1月14 日在警備司令部內堅決否認密告。當初所以密告,是熬刑不過才出此下策。

那雙軍用黑膠鞋更非證物,凶手已看見自己鞋底有血跡,難道不能看見地上有血印?能夠從容不迫地到後院中去洗身上的血跡,難道不會用水或其他辦法將地上血印洗去?其他所有的大小凶器都可帶走,難道偏無法帶走一雙鞋?能將鞋子沉入井底去毀證,難道其他凶器就不能沉入井底?秦同餘的皮鞋前後底頭尾是方的,現場黑膠鞋的前後底頭尾是圓的,何以吻合;陸軍第一軍團部雖然承認現場這種鞋是軍用品,但能否證明這雙鞋就是發到秦同餘那個單位去的?以及是發給秦同餘的?鞋子裏麵的那個“餘”字,是否就是秦同餘的筆跡?顯然是凶手布下的疑陣,故意指向軍方,意思是軍人太多,使警方無從著手偵察而已,要知道那種軍用鞋在市麵上隻需十餘塊錢就可以買到。

謝如姬身邊的那把凶刀,有何辦法能證明是被疑凶吳整牆拿來殺謝如姬的?再者謝如姬死後的指甲中有凶手的血跡和皮肉,警方當時調查追蹤受傷的凶手,卻始終找不到,即令吳整牆供認殺人,也應向其軍中同事調查一下吳某以前手上、臉上及身上有否被抓的傷痕?吳某果真受傷,絕無法隱瞞眾多的同事,相信警方絕不會放過這個重大的證據而不追查。

根據吳整牆供認稱:大太太死得很難看,所以拿一條被子給她蓋上;然而相反的大太太卻是麵部向下,被子是壓在身下的,不是“蓋著”被子,所供與事實不符,證詞實難成立。

另外,一把真正凶殺的鐵錘,穆萬森供的是已被放在煮飯灶中用火燒化。一個普通的灶火竟能燒化一把鐵錘,刑警是在輕視法官和天下的智慧了。

袁中古大衣上血跡是在背後裏子內,如袁某真是凶手,其血跡應在大衣上,不可能在大衣背部裏麵。

疑凶雖都承認殺害了葉震全家,而且還有自白書及錄音為憑,但處於酷刑逼供下誰能不承認。

另外,他們還提出五項疑點供高院參考:一、刑總移來法院之筆錄全是抄本,應請將原件調閱;二、刑總移來之錄音帶,未全部送來,應請補送。三、監察委員會郝遇林調查本案時的調查紀錄有其參考價值;四、本案發生時,葉家被拿去的東西迄未尋獲。五、根據被告所供,葉家小姐是被殺死在床上,但葉小姐的屍體卻俯伏於地。

起初高院對他們提出的疑點不理不睬,開了幾次調查庭,就想直接進行辯論,梁肅戎氣得不得了。

富伯平勸他:

“別理這件事,我們隻是義務辯護,那麼認真幹嘛!”李公權也勸梁肅戎“別扯了”。

然而,梁肅戎不放過任何一絲希望,向審判長說,“這個案子影響重大,你不能拿不是原始的文件當證據,判人死刑!”對方說:

“你說這話是什麼意思,什麼叫不是原始的文件!”梁肅戎說:

“警察局筆錄是個抄件,不是原件,光憑這點就可以發回更審。另外,我要提醒你,如果一定要進行辯論,請給我記錄,寫上:‘梁肅戎律師說你以一個抄件判人死刑!’審判長理屈了,隻好改口說:

“那我們今天別辯論了。”後來把原件調來,這才有重大發現,原來血案發生時,桃園縣警察局的辦案人員曾製作現場檢驗筆錄,後來由省警務處的刑警總隊接辦,可惜在刑總所作的口供中,穆萬森等人都異口同聲地說,他們把人殺完之後,臨走前把所有的燈都關掉;但是現場檢驗筆錄卻明明寫著燈火通明,兩者間有那麼大的差異。這就讓人產生懷疑了。

經過仔細調查,梁肅戎他們發現其中疑點重重,諸如秦同餘猝死的問題,原來是命案現場發現的那雙軍用黑膠鞋上有個“餘”字,就一口咬定那雙鞋是秦同餘的,幾番嚴刑拷打逼供,沒想到卻把他打死了。再如袁中古涉及本案,是因為袁中古因別人的案子拘押在看守所,刑總辦案人員指使他,要他咬穆萬森。剛開始他不答應,辦案人員就毒打他,後來實在熬不過去,隻好承認是穆萬森親自跟他說,“葉家有錢,要他一起去殺人劫財,恰巧看見幾個散兵遊勇在喝酒,就邀請這些人一起去!”梁肅戎氣憤地說:

“編故事也沒有這樣編的,太不合情理,也太離奇了。”後來得知:刑警總隊所以如此草率辦案,是因為總隊長李荷初(後來升省警務處副處長,陽明山受訓和梁肅戎同是十一期)把偵察經費及破案獎金花掉,如果沒有結果,報帳將有問題,加以穆萬森素行不良,因此找了幾個替死鬼,把他咬住。

姑且不論穆萬森個人的德行如何,但在八德鄉滅門血案這件凶殘的做案中,他並沒有犯罪證據。因此梁肅戎等三位律師多方收集證據,一一加以反駁。本來是一宗劫財殺人案,變成劫財不成的殺人案,因為葉震後來發現家中的珠寶仍原封不動地藏在沙發裏。

在高院二審本案期間,由審判長陳思永庭長、陳鍾、蔣伯邢推事等三人所組成的合議庭,先後開了近二十次調查庭會,梁肅戎等三人輪流出席為穆萬森答辯,曆時一年。到1959年8月24日,穆萬森終以罪證不足,經台灣高等法院將新竹地院死刑判決撤銷,改判無罪。使一位羈押了將近兩年,而被初審法院確認為殺人凶犯而處死刑的穆萬森重獲自由。也由於穆萬森的無罪,致使押於軍方看守所中的被告袁中古等人的審判,暫時停止,因為被疑為主犯的穆萬森無罪,故軍方對於羈押中各被告的審判問題,隻有靜待穆萬森的判決確定後,再予進行。

八德鄉血案經二審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由庭長章醉吾、推事陳繼平、史錫恩組合議審理,梁肅戎等三位律師再度列舉多項事實,指責辦理本案的刑警總隊主觀意定,隻求迅速結案_舉,絕未顧及到如何提供偵查所得之一切資料,以使法院獲得真實之發現。梁肅戎等三人指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並未發現任何確實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反而為時愈久,所發現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愈多,應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一六條之規定,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1961年1月12日,高等法院更審宣判,穆萬森仍獲無罪。穆萬森兩度獲得平反,不僅沉冤得以昭雪,穆萬森的生命得以從死神手中奪回,證明梁肅戎對處理刑事案件的公正態度與認真作風。

穆萬森被高等法院宣判無罪,高檢處的檢察官卻再提上訴,就在法院再度審理期間,穆萬森酒後找到梁肅戎的家,梁肅戎是他的辯護人,已經成了他的恩人,他來的目的,是想表述他的感激之情和心中的苦楚,說:

“梁律師,您對我恩重如山,可惜,警方卻一定要我的命,我這輩子大概無法報答您了。隻能等來生了。”粱肅戎不解地問他:

“你怎麼知道警方對你要那樣呢?”穆萬森就把社會上朋友講給他的話學了,說:“省警察處的頭子李荷初把破案經費和獎金揮霍光了,不弄死我穆萬森,他就報不了銷,交不了帳。”並誠懇地向梁肅戎說:八德鄉的血案與他無關,否則自己也不會登門來見梁肅戎。盡管這樣,在劫難逃的命運仍然等待著他。即使逃過李荷初的手,自己也無路可走,許多人都害怕我穆萬森,找也找不到工作,活著沒什麼意義。

梁肅戎沒有考慮個人的得失。因為已經明白了;為穆萬森,將直接觸犯省警務處的卑鄙之處,他無畏無懼,堅定了為這樁案子辯護到底的決心。梁肅戎一邊聽他的話,一邊解勸他,鼓勵穆萬森鼓起生活的勇氣。

後來,穆萬森雖然清白無罪,但也真的沒有活到天年,他的死,給梁肅戎帶來了不應有的指責。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穆萬森由於粱肅戎等律師的辯護,案子與他雖然無關,但他散蕩社會上,與他早年相交甚深的舞女相逢在基隆,舞女叫呂翠華,沉迷賭博,負債累累,與同居人董作義生怨,轉與穆萬森同居,後又因穆萬森無正當職業再度轉與董作義同居,穆萬森早已消沉,隻因與呂翠華重逢,才有了人生樂趣,當呂翠華拋棄他時,妒火升騰,一怒之下,喪失理智,於1961年5月22日晚借酒勁,將呂翠華殺死在基隆的一座舞場,自己也被判處死刑。

當年,梁肅戎為穆萬森辯護,就有許多人認為他不應該;此時,竟有人上綱上線地說呂翠華的死是梁肅戎的責任,因為梁肅戎不為穆萬森辯護,穆萬森就不會出獄,也就沒有殺呂翠華一案了,梁肅戎應該負道義上的責任。

這種指責顯然是不值一駁的。依法判罪,實事求是,這是天理。倘若一個人犯了罪,就指責他的父母不應生他,甚至不應結婚,這豈不是笑談嗎?

梁肅戎以他對法律的忠誠來維護法律的尊嚴,他既不同情穆萬森,也無仇於省警務處,在法壇上就此案顯現的漏洞,沉重地向社會宣布自己觀點:

“我們應檢討對被告的保護管束責任,原先被告被判死刑,便戴手銬腳鐐,一夕之間獲判無罪,立即予以釋放,就人道立場而言,絕對是正確的;問題是高檢檢察官不服判決,一再上訴,最高法院又發回更審,況且這種重大案件,非短時間即可結案,在曠日曠時的情形下,理應對被告作適當的保護管束,免得被告在死刑與無罪天壤中煎熬。被告在焦慮不安的情緒下,如果沒有適當的保護管束,任由他在外麵遊蕩,隻會增加不安,這是無庸置疑的。穆萬林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案情結束了,梁肅戎站在自己的書房窗前,望著滿天星鬥,感慨萬千。

本案最令他深惡痛絕的是刑訊問題。根據穆萬森等人的供詞,刑警總隊嚴刑逼供,刑具多達十餘種,慘絕人寰。曆代酷吏之流毒,後世讀史者每為之心寒骨怵,不料這種情形又出現在今天的穆萬森的冤獄中,可以想見過去不知有多少人曾經呻吟哀嚎於刑總嚴刑之下,又不知在刑總三木(古代的刑具之一)之下,有多少人被迫寫下了“虛偽的自白”。

之所以會有層出不窮的刑訊問題產生,可說與刑事訴訟法息息相關。因為可以用被告的自白作為犯罪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到了法院翻供,拿刑求來抗辯,當律師以公函原向辦案機關查詢,得到的答複也是絕未刑求”;再者,被告也提不出被刑求的證據。因此,法院宣判時,千篇一律都說被告空言狡辯,不足以信,因而該什麼罪就判什麼罪。

梁肅戎聯想起日本法律,在台灣辦案,許多就是屈打成招,然後把你咬上,你也就完了。在日本,則是你咬完之後,它要查證,如果是冤枉,它就放人,不會受株連。

台灣這邊完全不同,常常造假,結果卻誣賴了好人。

冤案何時了,梁肅戎仰天長歎!

02拒絕調卷

1966年8月,台灣警方破獲一起大量盜竊黃豆案,發現在降低黃豆進口稅率上有幾位“中央民意代表”曾受不法油商的賄賂而濫用職權,他們是:“國大代表”周烈,“立法委員”徐君佩、劉景健、姚廷芳,“監察委員”於鎮州、孫玉琳、郝遏林等。

至9月底,上述諸人均被捕,次年判刑,1968年1月因判刑被取消中央民意代表資格。按當時價,五家油廠所盜賣黃豆總價二億四千萬台幣,台灣地區一千多萬人口,平均每人被侵吞二十元左右。

蔣介石憤怒了:

“要嚴查此案l”於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在10月4日向“立法院”致函,要求調閱內政、財政、交通、經濟四個委員會聯席秘密會議及“立法院”通過黃豆進口關稅率的發言記錄,11日再一次致函“立法院”,請“立法院”查明黃豆進口減低稅率的決議通過的日期。

由於這兩封函涉及到“立法院”“立法委員”在院內的發言對外是否負責任的問題,引起了爭執。

地檢處第一次來函時,梁肅戎就十分反感,找到胡純俞委員說:

“地檢處調卷等於把‘立法院’封了門,‘立法委員,在院內發言,他們可以調閱,誰還敢說話?!咱憲法七十三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發言對外不負責任呀!”胡純俞不無擔心地警告梁肅戎說:

“肅戎啊,你惹的事已經夠多了。這個案子是青年團那批人幹的,cc 一個也沒有,這不正好可以整他們嗎?你何必這麼來勁兒呢?!”梁肅戎不以為然,說:

“這不是惹事問題。”胡純俞想說服他,勸道:

“這是老總統下令要嚴辦的,你剛弄完雷震案,還要弄這個,這還不是惹事嗎?”梁肅戎知道胡純愈是怕自己涉入政治案件中去,可是這次同意了地檢處調卷,今後“立法委員”的院內發言,也就真的會滑向政治案件,他強調說:

“純俞啊,我們立委在院會發言,如果可以做為偵察依據的話,暫時可能是司法案,久了可能就會是政治案件了。所以我認為無論如何都一定要加以阻止調卷之舉。”胡純俞知道梁肅戎強,說的又有道理,無法反駁,隻好力不從心地勸他不要惹事了。

梁肅戎為了爭取同仁的支持,又去遊說張子揚、張誌智兩位“立委”。

二人聽著有道理,便問梁肅戎:

“這可是老總統過問的案子,阻止地檢處調卷是否有法律依據?”梁肅戎胸有成竹,一拍胸脯說:

“我有充分的理由!”梁肅戎在阻止地檢處調卷中充當了急先鋒。10月11日,“立法院”舉行第三十八會期第六次院會時,會議主席黃國書“院長”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請院會決定如何處理地檢處公函時,梁肅戎率先起立發言,以不可動搖的理由不同意地檢處調卷,並指出地檢處此舉等於“公然違憲”理由有下列五點:

一、“查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當然包括不負刑事訟訴及民事賠償責任,為使立法委員忠於本職,直言無忌,自應排除外界威脅與幹涉。倘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言論及表決,而有構成政治罪名乃至刑事犯罪之處,則立法委員及立法院將不能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因此憲法明白規定對立法委員在院內言論自由之保障,以充分發揮民主憲政的功能,此一法律常識任人皆知,勿庸贅述。”二、至於“立法委員”個人利用機會收受賄賂,共同行賄或受賄之行為一經完成,即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犯罪行為在於受賄、行賄,而不在發言與表決,因“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是集體的,而不是個體的。因此其發言與表決不但不能積極的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與證據,消極的也不能為免除刑事的依據。

三、“立法委員”在院內的發言與表決,當然可以作為各機關團體及一般人民研究立法原意及立法政策之參考。但是絕對不能做為偵查犯罪的證據參考。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為一偵查犯罪之司法機關,現正偵辦盜賣黃豆行賄案件,而來函文內明白說明因案須查明內政、財政、交通、經濟四委員會之各委員發言記錄,其目的顯然是收集“立法委員”在院內之發言及表決紀錄,做為其偵查犯罪的證據資料。此一措施是“違憲”行為,公然嚴重地侵害了“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立法委員”在院內發言的自由權。毫無疑問是司法機關濫用職權,企圖對“立法院”及“立法委員”予以政治上的壓力、法律上的威脅,使本院委員不能發揮代表人民行使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

四、為五權分立的憲政製度,五院職權載明憲法,吾人絕對尊重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支持嚴懲貪汙的政策,但吾人也絕不容許以司法權來破壞立法權的完整。

五、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來函調卷,乃公然“違憲”之行為,不僅危害“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之職權的行使,而且嚴重地危害民主憲政的體製,本院若準許該處之請求,無異自損立場,自行違憲,因此本席主張院會應即決定不予準許……”其他委員在梁肅戎帶動下相繼發言,一致拒絕地檢處的調卷。經過二小時的討論後,決定交司法、法製兩委員會審查。

在進行審查時,並邀請司法行政部長率領有關司法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10月13日,台北地檢處發言人蔣嶸華檢察官對該處去函到立法院調卷一事,發表四點聲明,解釋該處調卷本意在於翔實求證,僅對有關犯罪行為有確定之了解與公正之處理,並對憲法七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犯罪、收集證據之各條的關係有所剖析,聲明該處函請“立法院”準其調卷,並無不當,絕非濫用職權,也沒有違憲違法。

地檢處這一與立法院針鋒相對的聲明,引起“立法委員”強烈的反彈,在14日舉行的院會中,將原定施政總質詢議程變更,改為對台北地檢處四點聲明的專案質詢。

對於地檢處調卷問題究竟有無違憲,“行政院長”嚴家淦態度模棱兩可,司法行政部長鄭彥芬則說“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為此,梁肅戎在質詢時特就民意代表免責權的由來,詳加解釋。梁肅戎說:

“本院同仁與政府官員,應該心平氣和地來討論這個問題,首先,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得向法律低頭”。

接著,梁肅戎以很沉痛的語氣說“我今天很鄭重地說一句本來不願說的話,但現在不得不說。我要告坼嚴院長的是:你內閣中的司法行政部長人選選擇錯了。”此時立委們熱烈鼓掌。

梁肅戎接著說:

“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是明明白白的,是人人皆知的常識,這種條文還用解釋嗎?我們了解立法權的發展過程,國會議員在會內的發言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這是創始於英國。

英國在14至16世紀期間議院議員在院內所提之議案,或在院內所發表之言論,時被行政機關認為妨害國王權利或認為非法,而予以控訴,甚至對於議員之表決有加以控訴者。

此種情形,自為議員行使職權之阻礙,幾經奮鬥,終獲國王讓步,這才確定:議會議案之內容,縱然對國王不利,議員亦不負責任。繼又決定議會內言論及表決,非國王裁判權之所及,即法院不得就議會內之言論及表決,而為訊問處罰。

到了1688年光榮革命後,更進一步,於權利宣言中明白表示:‘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均不得就議會內之言論及議事手續,為告訴或責問。’自英國承認民意代表之免責權後,各國憲法相繼仿效,如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兩院議員,不得因其在議院內所發表之言論,於議院外受質詢。,可見議員之免責權,為各國憲法所同有。稍有法律常識及政治認識之人,均知議員免責權之曆史及其涵義。”梁肅戎幹預結果:

調卷未成;鄭部長也下台。

03三十年心血鑄就“辯護法”

古往今來,一種理論的提出,如果無人反對,很可能是平庸的見解,或重複翻版前人的陳詞;超前的,提出前無古人,現無今人,_更代表著進步觀念,於是也就很可能遭到一些人的反對,因為許多人熱衷於沿習,照搬,不願意接受新事物。這種被反對的“異論”,盡管一時難於被人們廣泛地接受,但它具有社會進化的導向作用,是新生事物,生命力是扼殺不了的,終究會有一天成為主流。梁肅戎身為立法委員,律師,為加強法製,1953年起,到1967年,15年的時間裏,他提出了建立刑事辯護製度、戒嚴法之是否存續、軍法與司法之劃分、違警罰法與檢肅流氓條例等諫言,品嚐了維護人權法製的酸甜苦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