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長時間算作婚姻關係破裂,可以離婚?“十四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必須滿三年。
據有關部門對法官的一次問卷調查結果看,盡管仍有讚成“分居三年”的(占百分之二十四),但更多的主張“分居二年”(占百分之三十一)或“一年” (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包括“六個月”),也就是說,主張分居二年以下可認為雙方關係確已破裂的高達百分之七十六。全國婦聯二千年進行的一次四千份抽樣調查中,公眾普遍認為,夫妻分居約十五—十六個月(平均值)即可判決離婚。
人大常委會在討論時,多數委員認為分居兩年可以離婚比較合理。它一方麵減少了對離婚行為諸多不必要的限製,體現了婚姻法“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原則;另一方麵,也可以防止人們一時衝動、草率離婚。兩年的時間不算短,大家可以借這個機會“冷處理”一下,看感情有無修複的可能。如果一方經過兩年還堅持要離婚,說明這樁婚姻確已經死亡了。
新《婚姻法》將分居時間由三年縮短到二年。
按照以前的“十四條司法解釋”,一方重婚、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無過錯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判離,而過錯方要求離婚則往往會得到不準予離婚的判決,隻有再次起訴或多次起訴才可能判離。
新《婚姻法》堅持無過錯離婚的原則,把夫妻感情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一般標準。其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不管誰提出離婚,都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而準予離婚。.
今天,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人們觀念發生的變化,離婚已經不再被看作一件完全悲劇性事件;但離婚畢竟是婚姻的失敗,畢竟是要傷身勞神的。
一個完整的社會是由無數個家庭組成的。
要組成家庭必然要結婚。
隻要有人結婚,肯定也有人要離婚。
但願結婚變得更幸福一些!
但願離婚變得更輕鬆一些!
尾聲 那位離婚朋友的再婚史
還記得引子裏寫到的我的那位朋友的離婚史嗎?
經過四年的折磨,二OO一年五月,他總算和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結束了一場“跨世紀的婚變”。
朋友感到離婚後的日子異常的輕鬆,一人吃飽全家不餓,想幹什麼就幹什麼。更重要的是卸下了一副沉重的思想擔子,他說自己真正理解了“自由”兩個字的含義。
過了兩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間,傳來了朋友正在熱戀的消息。我覺得有些突然,忙問他:“從‘籠子’裏出來,剛自由了幾天,怎麼又要自投羅網往‘籠子’裏鑽,你是不是好了瘡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複雜!”
我問:“即將誕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說遠很遠,說近很近。你知道這個人,但沒見過麵。”
“誰?”
“那位曾經輔導過我兒子學習的英語老師。”
我說:“怪不得你當時一定要離婚,原來你們早已經悄悄戀上了,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說:“你這是合理想象。”
“合理想象不合理想象再說,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麼偏偏同她好上了,這不明著授人以柄嗎?”
“三年前,我妻子一鬧,我便同她斷絕了一切聯係,而且當時我們之間也沒有一點的感情糾葛,這點我可以用人格擔保。後來,聽說我的妻子還到她的係裏鬧過,無非是想把她搞臭。”朋友說,“也許真是老天安排好的,今年‘五一’節,我加了幾天班,覺得有些累,那天下午自己一個人去爬香山。你們有家的可能不知道,現在香山的爬山族中,有一撥叫‘單身白領幫’,一些單身白領,每到雙休日,願意去爬爬山,說是一種時尚,實際上是為了排遣。那天到了鬼見愁上,我突然發現一個身影特別熟悉,定睛一看,竟然是她。她也愣了片刻,然後,輕聲問了句:‘你好嗎?’我不知說什麼好,也問了句:‘你呢,你好嗎?’當時,整個是‘同是天涯淪落人’的感覺……”
“下山後你們就好上了?”
“好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