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 3.“嚴了”還是“鬆了”
第三部《婚姻法》還在修訂之中,南方一些城市便悄悄傳開了:“馬上就要出台的新《婚姻法》,要加大離婚的難度,將來離婚嚴了,像現在的計劃生育一樣,得有指標才允許離婚……”
於是,那些正在醞釀著衝破婚姻家庭“籠子”的男士女士們急了,紛紛加快了離婚的步伐;於是,在一些基層法院,上訴離婚的狀子突然增加……
離婚成了東方的“黑色幽默”!
新《婚姻法》準予離婚的條件,到底是嚴了?還是鬆了?
參照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和香港、台灣地區準予離婚的條件,不難發現,東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也好,港台也好,政府在保障公民的個人離婚自由權的過程中,並沒有放棄對個人離婚行為的公共幹預。例如,美國至今仍有三十個州實行無過錯加其他傳統理由的離婚裁決標準;在實行無過錯唯一標準的十八個州中,分別有一個州和二個州還要求分居至少兩年和一年以上;另外,百分之九十二的州都有訴後分居期限或考慮期的司法要求,其中限時一年方能依法正式離婚的有十個州,半年的有二十五個州。用法律手段對離婚進行幹預,它表明各國政府對家庭穩定的重視。正如密執根州的眾議員傑西·達爾曼所說的那樣:“我們的離婚法,不應該讓那些逃避個人責任和為父母的義務的人輕易走出圍牆。”
即便是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為了防止輕率離婚、防止對協議離婚製度的濫用,各國在立法時也十分慎重。其最明顯的規定是夫妻提出協議離婚請求後必須屆滿一定日期(稱考慮期、考驗期或調整期)才能辦理離婚手續。考慮期的時間各國規定不盡一致,有的國家三個月,有的國家半年。有的國家進一步規定,在考慮期內或考慮期後一定時間內雙方必須重新提出協議離婚請求才能被確認。除此之外,有的國家法律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必須從結婚起滿一定期限才能提出請求,有的為六個月(法國),有的為一年(墨西哥),有的為二年(比利時),還有三年的(保加利亞)。
張賢鈺教授曾經在德國作過訪問學者,談到德國的離婚法律時,他介紹說:“為了避免觸及離婚當事人的隱私,法律確定以一定期限的:分居’作為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或標誌。規定分居滿一年,雙方都同意離婚,或者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也同意,可以推定為婚姻破裂,即可判決離婚;分居已滿三年,隻要一方提出離婚,在通常情況下無須對方同意也可獲準離婚。法律還規定了例外的限製和法官據以駁回離婚起訴的情況,不過如雙方分居已滿五年,無論有何種情況,一律準予離婚。以下情況不屬於‘分居’,例如夫妻一方被派往國外工作,因病長期住院,被判處長期徒刑,丈夫應征長期服兵役等。”
根據各國確立裁決離婚理由的法律依據,歸納起來有三種基本立法原則:過錯主義、目的主義、破裂主義。過錯主義又稱有責主義,指夫妻一方須以他方有違背婚姻義務或其他足以導致婚姻解體的過錯為理由而訴請離婚,如配偶一方有通奸行為等。目的主義,是指夫妻一方須以婚姻生活中發生違背婚姻目的的事實為由而訴告離婚,如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或婚後出現無法治愈的性無能等。破裂主義也稱無責主義、無過錯主義,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可以婚姻關係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無須繼續維持為由訴請離婚。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國離婚製度中占主流地位的是“過錯主義”原則。一方提出離婚,必須是對方有過錯行為為前提,法院才會判處離婚,離婚成為懲罰有過錯方、保護受害一方的手段。隨著社會的變革和觀念的更新,人們發現“過錯主義”絲毫挽救不了已經瀕臨死亡的婚姻,反而壓抑了人性的正常需求,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此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離婚立法中采納了“破裂主義”或相近的原則。
確立離婚法定條件的基本原則,從“過錯主義” (或有責主義)逐步到“自由主義”(無責主義或破裂主義)是時代的進步。
我國二OO一年新頒布的《婚姻法》,在離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導下,擯棄了以往實際存在的“部分限製主義”的立法理念和“政治一道德一體化”的價值判斷標準,其條文的表述更加接近無過錯離婚的立法原則,朝著離婚自由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