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 3.“嚴了”還是“鬆了”(3 / 3)

我理解感情的複雜性和不可知性。既然兩人都是單身,願意結合在一起,也沒什麼可說的。我問:“那什麼時候喝你們的喜酒?”朋友說:“好事多磨,你就耐心等著吧!”

“都這把年齡了,還等什麼?”

朋友歎了口氣:“我的那位前妻不知從哪兒得到我們好上的消息,又開始到她的學校和係裏鬧了,說我是‘包二奶’,說她是‘第三者’插足。”

“你們離婚都已經兩年多了,她無理取鬧還能鬧出什麼名堂來?”

“你別說,她還真鬧出了一些名堂來。現在結婚登記,要求男女雙方的單位出具證明,她們係猶猶豫豫一直不敢給開。”

“為什麼?”

“我的前妻威脅說,隻要係裏敢給她開證明,就向全國婦聯、國家教委告他們支持‘第三者’插足。係裏怕出事,一直說等等看,做做工作再說。”

我有些不可思議了:“都已經離了婚了,還折騰什麼?她能告出個什麼結果來?”

“對了,”朋友說,“你下是正在寫有關婚姻法的報告文學嗎,我想請教一個問題,這結婚純屬個人生活,幹嗎非要單位同意呢?”

我說:“這個問題我在采訪時,方方麵麵都反映很強烈,聽說有關部門正在製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

朋友說:“當時離婚離得那麼艱難,現在結婚為什麼又要受人製約?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我們的婚姻法一直在宣揚男女婚姻自由,但實際上,有多少隻無形的手卻在控製著這純屬當事人個人的私事。”

對於結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證明和離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介紹信,都足舊的“單位製”的產物,在舊體製下,幾乎每個人都隸屬於一個“單位”,人員流動較少,“單位”對所屬者的婚姻狀況比較了解。但是,隨著經濟體製的轉變、勞動用工製度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單位”性質和職能發生了變化。“單位”對職工的生活狀況很難了解,“單位”開證明實際上形同虛設。而且,結婚和離婚須由“單位”出具婚姻證明(介紹信),有時候還會帶來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單位”的領導,甚至利用手中的這個權利,幹涉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一位婚姻法專家指出:“婚姻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麼?就是保障個人私生活自主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它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不受政府的侵犯。”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同居權、貞操權、人生自由權、財產權等,它是個人最根本的權利。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國家無不承認私生活自主權是一種憲法權利。尊重和保護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這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反映。

回顧新中國三部婚姻法的誕生、修訂曆程,我們從中領略到了半個世紀來,婚姻觀念和家庭領域的深刻變遷。特別是第三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的全民大討論,我們深切感受到了,民眾對個人私生活自主權的關注,立法者對個人私生活自主權的重視。

今年八月二十三日,國務院正式頒布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隻需持本人有效證件,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俗稱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取消婚姻登記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正如民政部官員在解釋新《婚姻登記條例》所說的那樣:結婚和離婚完全是當事人個人的事,兩個人從相愛到結婚,是感情成熟的結果,是不需要別人來證明的。

新《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使得結婚和離婚更尊重私人選擇,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權,讓人們感受到了嚴肅的法規後麵蘊涵著的濃濃的人情味。

我首先想到了我的那位飽經婚姻折磨的朋友,連忙給他打電話:“有好消息了,看到新《婚姻登記條例》了嗎?”

“我剛剛從網上看到了。”

我問:“有什麼感想?”

朋友沉思了片刻,說:“作為一名公民,我覺得自己又多了一分自由。”

十月一日,朋友舉行婚禮。

婚宴上,朋友大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