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有酒旨且多。箋雲:酒美而此魚又多也。○“有酒旨”絕句。“且多”,此二字為句。後章放此。異此讀則非。
[疏]“魚麗”至“且多”。○正義曰:言武王之時,萬物殷盛。時捕魚者施笱於水中,則魚麗曆於罶者,是鱨鯊之大魚。非直有此大魚,又君子有酒矣。其魚酒如何?酒既旨美,且魚複眾多。魚酒多矣,如是,是萬物盛多,能備禮也。○傳“罶曲”至“所然”。○正義曰:《釋訓》雲:“凡曲者為罶。”是“罶,曲梁”也。《釋器》曰:“嫠婦之笱謂之罶。”是寡婦之笱也。《釋訓》注郭璞引《詩傳》曰:“罶,曲梁也。凡以薄取魚者,名為罶也。”《釋器》注孫炎曰:“罶,曲梁。其功易,故謂之寡婦之笱。”然則曲簿也,以簿為魚笱,其功易,故號之寡婦笱耳,非寡婦所作也。鱨,楊者,魚有二名,《釋魚》無文。陸機《疏》雲:“鱨,一名黃頰魚是也。似燕頭魚,身形厚而長大,頰骨正黃。魚之大而有力解飛者,徐州人謂之楊黃頰,通語也。”“鯊,鮀”,《釋魚》文。郭璞曰:“今吹沙也。”陸機《疏》雲:“魚狹而小,常張口吹沙,故曰吹沙。”此寡婦笱而得鱨鯊之大魚,是眾多也。魚所以眾多,傳因推而廣之雲:“大平而後微物眾多。”見此詩舉魚多,明此義也。微物尚眾多,況其著者。微物所以眾多,由取之以時,用之有道,不妄夭殺,使得生養,則物莫不多矣。古者不風不暴,不行火,言風暴然後行火也。風暴者,謂氣寒,其風疾。其風疾,即北風,謂之涼風。《北風》箋雲:“寒涼之風,病害萬物。”是也。北風,冬風之總名,自十月始,則暴風謂十月也。故《王製》雲:“昆蟲未蟄,不以火田。”《羅氏》雲:“蠟則作羅襦。”鄭雲:“謂建亥之月。今俗放火張羅,其遣教。”是十月也。草木不折不芟,斤斧不入山林,言草木折芟,斤斧乃入山林也。草木折芟,謂寒霜之勁,暴風又甚,草木枝折葉隕,謂之折芟。《月令》“季秋草木黃落”,則十月風暴當折芟矣。言芟者,蓋葉落而盡,似芟之。定本“芟”作“操”。又雲“斧斤入山林”,無“不”字,誤也。然則十月而斤斧入山林。《月令》“季秋伐薪為炭”者,炭以時用。所伐者少耳,故未芟折,可伐之也。豺祭獸然後殺者,言豺殺獸,聚而祭其先,然後可田獵取獸也。《月令》“季秋,豺祭獸而戮禽”。雖九月始,十月猶祭也,故《夏小正》雲“十月豺祭獸”,《援神契》雲“獸蟄伏,豺食禽”,皆據十月。是以《羅氏》注雲:“建亥之月,豺既祭獸,可施羅網,圍取禽獸。”是也。獺祭魚然後漁,亦謂獺聚其魚以祭先,然後可捕魚耳。《援神契》曰“獸蟄伏,獺祭魚”,亦十月也。《王製》曰“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與此一也。《月令》“孟春,獺祭魚”,則獺亦有二時祭魚。此類上文為孟冬矣。鷹隼擊,然後罻羅設,鷹及隼行威擊殺眾鳥,然後設羅以田也。案《夏小正》:“五月,鳩化為鷹。”《月令》:“季夏,鷹乃學習。孟秋,鷹乃祭鳥。”則一鷹也。仲春化為鳩,其變從五月始,至八月當全為鷹,與仲春相對,故《司裘》雲:“仲秋,王乃行羽物。”注雲:“此羽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仲秋鳩化為鷹,順其始殺,而大班賜羽物。”《王製》亦雲:“鳩化為鷹,而罻羅設。”故據此似八月也。但鳩化為鷹,得在八月。言罻羅設,則非八月之事。鄭雲“順其始殺”,則鷹八月始擊,十月乃甚。又文與隼連,共豺、獺相對,為十月事也。言罻羅設者,《說文》雲“罻,捕鳥網”,則是羅之別名,蓋其細密者也。自此以上,是取之以時也。既言取之以時,又說取之節度。天子不合圍,言天子雖田獵,不得圍之使匝,恐盡物也。《大司馬》雲:“仲春,鼓,遂圍禁。”則四時皆圍,但不匝耳。諸侯言不掩群,大夫言不麛不卵,各舉其力之所能以禁之耳。其實通皆不得,故《魯語》雲“獸長麛夭,鳥翼殼卵”,《王製》直言“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示人禁取麛卵”,是尊卑皆禁也。但急於春夏,緩於秋冬,差可為,恐盡物,以長養之故也。若時有所須,如春薦韭卵,秋膳犢麛之屬,得取而用,正不得,故田獵以取之。下《曲禮》雲“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麛不卵”,與此異者,此自天子而下,彼自諸侯而下,各為等級,所以不同。亦推此知各禁其所能耳。國君直言春田不圍澤,不言夏者,以夏長養之時,彌不得,從可知也。雖秋冬得圍之,自然不得匝也。士不隱塞者,為梁止可為防於兩邊,不得當中,皆隱塞,亦為盡物也。庶人不總罟,謂罟目不得總之使小,言使小魚不得過也。《集注》“總”作“緵”,依《爾雅》定本作“數”,義俱通也。罟目必四寸,然後始得入澤梁耳。由其如此,故山不童,澤不竭。童者,若童子未冠者也。山無草木,若童子未冠然。草木之屬,不妄斬伐,則山不童也。萑蒲之類,取之以道,則澤不竭也。如是,則鳥獸魚鱉各得其所然也。是微物眾多。然者,語助。此皆似有成文,但典籍散亡,不知其出耳。○箋“酒美”至“又多”。○正義曰:言“且多”,文承“有酒”之下,則似酒多也。而以為魚多者,以此篇下三章還覆上三章也。首章言“旨且多”,四章雲“物其多矣”,二章雲“多且旨”,五章雲“物其旨矣”,三章言“旨且有”,卒章雲“物其有矣”,下章皆疊上章句末之字。謂之為物若酒,則人之所為,非自然之物,以此知“且多”、“且旨”、“且有”,皆是魚也。
魚麗於罶,魴鱧。鱧,鮦也。○鱧音禮。鮦。直塚反。
君子有酒,多且旨。箋雲:酒多而此魚又美也。
[疏]傳“鱧,鮦”。○正義曰:《釋魚》雲:“鱧,鯇。”舍人曰:“鱧名鯇。”郭璞曰:“‘鱧,鮦’,遍檢諸本,或作‘鱧,<魚重>’,或作‘鱧,鯇’。若作鮦,似與郭璞正同。若作鯇,又與舍人不異。或有本作‘鱧,<魚果>’者。”定本“鱣鮦”,鮦與<魚重>音同。
魚麗於罶,鰋鯉。鰋,鯰也。○鰋音偃,郭雲:“今偃額白魚。”鯰,乃兼反,江東呼鯰為鮧。鮧音啼,又在私反,毛及前儒皆以鯰釋鰋,鱧為鯇,鱣為鯉,唯郭注《爾雅》是六魚之名。今目驗,毛解與世不協,或恐古今名異,逐世移耳。
君子有酒,旨且有。箋雲:酒美而此魚又有。
[疏]傳“鰋,鯰”。○正義曰:《釋魚》有鰋、鯰。郭璞曰:“鰋,今鰋額白魚也。鯰,別名鯷。”孫炎以為鰋、鯰一魚,鱧、鯇一魚。郭璞以為鰋、鯰、鱧、鮦四者各為一魚。傳文質略,未知從誰。
物其多矣,維其嘉矣。箋雲:魚既多,又善。
物其旨矣,維其偕矣。箋雲:魚既美,又齊等。
物其有矣,維其時矣。箋雲:魚既有,又得其時。
《魚麗》六章,三章章四句,三章章二句。
《南陔》,孝子相戒以養也。○陔,古哀反。養,餘尚反。
《白華》,孝子之絜白也。《華黍》,時和歲豐,宜黍稷也。
[疏]“南陔”至“黍稷”。○正義曰:此三篇既亡其辭,其名曰《南陔》、《白華》、《華黍》之由,必是詩有此字,不可以意言也。
有其義而亡其辭。此三篇者,《鄉飲酒》、《燕禮》用焉,曰“笙入,立於縣中,奏《南陔》、《白華》、《華黍》”,是也。孔子論《詩》,雅、頌各得其所,時俱在耳。篇第當在於此,遭戰國及秦之世而亡之,其義則與眾篇之義合編,故存。至毛公為《詁訓傳》,乃分眾篇之義,各置於其篇端,雲又闕其亡者,以見在為數,故推改什首,遂通耳,而下非孔子之舊。○此三篇,蓋武王之時,周公製禮,用為樂章,吹笙以播其曲。孔子刪定在三百一十一篇內,遭戰國及秦而亡。子夏序《詩》,篇義合編,故詩雖亡而義猶在也。毛氏《訓傳》,各引序冠其篇首,故序存而詩亡。縣音玄。編,必先反。見,賢遍反。
[疏]“有其義而亡其辭”。○正義曰:此二句,毛氏著之也。言有其詩篇之義,而亡其詩辭,故置其篇義於本次,後別著此語記之焉。○箋雲“三篇”至“之舊”。○正義曰:鄭見三篇亡其詩辭,乃跡其所用亡之早晚。此三篇者,《鄉飲酒》及《燕禮》二處皆用焉。何者是用之也?曰“笙入立於縣中,奏《南陔》、《白華》、《華黍》”,是用之也。此雖總言《鄉飲酒》、《燕禮》用焉,其言“笙入立於縣中”,直《燕禮》文耳。《鄉飲酒》則雲:“笙入堂下,磬南北麵,歌《南陔》、《白華》、《華黍》。”是文不同也。鄭據一而言之耳。孔子歸魯,論其《詩》,今雅、頌各得其所。此三篇時俱在耳。篇之次第,當在於此。知者,以子夏得為立序,則時未亡。以《六月》序知次在此處也。孔子之時尚在,漢氏之初已亡,故知戰國及秦之世而亡之也。戰國,謂六國韓、魏、燕、趙、齊、楚用兵力戰,故號戰國。六國之滅,皆秦並之。始皇三十四年而燔《詩》、《書》,故以為遭此而亡之。又解篇亡而義得存者,其義則以眾篇之義合編,故得存也。至毛公為《詁訓傳》,乃分別眾篇之義,各置於其篇端。此三篇之序,無詩可屬,故連聚置於此也。既言毛公分之,則此詩未亡之時,什當通數焉。今在什外者,毛公又闕其亡者,以見在為數,推改什篇之首,遂通盡小雅雲耳。是以亡者不在數中,從此而下,非孔子之舊矣。言“以下非”,則止《鹿鳴》一什是也。此雲有其義,而《鄉飲酒》、《燕禮》注皆雲“今亡,其義未聞”。《鄭誌》答炅模雲:“為《記注》時就盧君耳。先師亦然。後乃得毛公傳。既古書義又當然,《記注》已行,不複改之。”是注《禮》之時,未見此序,故雲“義未聞”也。彼注又雲:“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廢棄。”以為孔子之前,六篇已亡,亦為不見此序故也。案《儀禮》鄭注解《關雎》、《鵲巢》、《鹿鳴》、《四牡》之等,皆取《詩序》為義,而雲未見毛傳者,注述大事,更須研精,得毛傳之後,大誤者追而正之,可知者不複改定故也。據《六月》之序,《由庚》本第在《華黍》之下,其義不備論。於此而與《崇丘》同處者,以其是成王之詩,故下從其類。
《鹿鳴之什》十篇,五十五章,三百一十五句。
□《毛詩正義》□箋 漢·鄭 玄□疏 唐·孔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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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詩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