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啟陽。稱帥師,有難。○難,乃旦反。
宋樂?帥師伐曹。?,苦門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曰“稱國以放,放無罪也“。然則稱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弑蔡侯申。稱盜以弑君,不以上下道道也。以上下道道者,若衛祝籲弑其君完之類是。直稱盜,不在人倫之序。
[疏]注“以上”至“類是”。○釋曰:“祝籲弑其君完”,隱四年經文。祝籲稱國稱名,及言弑其君者,是下道。言弑其君,謂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弑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稱名氏,直稱盜,盜是微賤。稱賤,不稱弑其君,則此死者,非是盜者之君,則盜疏外無君,是不在人倫上下之序。
內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襄七年“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弑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故曰“鄭伯?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是不以弑道道也。
[疏]“內其”至“道也”。○釋曰:猶尊內其君,而疏外弑者,故不與疏外者,得弑君之道道之,故抑之為盜。若鄭伯?原實被臣弑,其書自卒,抑臣為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盜:微殺大夫,謂之盜;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是。○陳夏,戶雅反。區,烏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盜;定八年,陽貨取寶玉大弓是。辟中國之正道以襲利,謂之盜。即殺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辟中音避。
[疏]“辟中”至“襲利”。○釋曰:辟中國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禮義為主,而徼幸以求名利,若齊豹之類,故抑而書盜者也。襲,掩也。謂求利之心,不以禮義為意也。
蔡公孫辰出奔吳。
葬秦惠公。
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晉人執戎蠻子赤歸子楚。
城西郛。郛,郭也。○郛音孚。
六月,辛醜,亳社災。殷都於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於諸侯,以為亡國之戒。劉向曰:“災亳社,戒人君縱盜,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於亳”。○釋曰:《書·序》雲,“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孔注雲“契父帝嚳都亳,湯自商丘遷焉,故曰從先王居”,又“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毫即殷也,殷都於亳,故因謂之亳社。亡國之社以為廟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廟之外,以為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釋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右社稷”,彼謂天子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禮》又雲陰事於亳社,明不與正同處。明一在西,一在東,故《左氏》曰“間於兩社,為公室輔”是也。
其屋亡國之社,不得上達也。必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緣有屋,故言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不書弑君之賊,而昭公書葬。既謂之盜,若殺微賤小人,不足錄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釋曰:諸侯時葬,正也。今書月者以明危,亦見不葬而書葬者,《春秋》賊不討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見賊不討。今書葬者,使若弑者實是盜,微賤小人,雖討訖不足錄。
葬滕頃公。頃音傾。
五年,春,城毗。
夏,齊侯伐宋。
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杵,昌呂反。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也。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數,所主反。
[疏]注“閏月”至“不數”。○釋曰: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六年,春,城邾瑕。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叔還會吳於柤。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軫,之忍反。
齊陽生入於齊。
齊陳乞弑其君荼。不日,荼不正也。○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釋曰: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雲“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陽生入而弑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以陽生君荼也。其不以陽生君荼,何也?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巳受命於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內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先君巳命立之,於義可以拒之。陽生其以國氏,何也?取國於荼也。何休曰:“即不使陽生以荼為君,不當去公子,見當國也。”又《穀梁》以為國氏者,取國於荼。齊小白又不取國於子糾,無乃近自相反乎?鄭君釋之曰:“陽生篡國,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謂書陳乞弑君爾。茶與小白,其事相似,荼弑乃後立,小白立乃後弑,雖然,俱篡國而受國焉爾。傳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陽生其以國氏何?取國於荼也。義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誰乎?○當去,起呂反。見當,賢遍反。糾,居黝反。惡之,烏路反。
[疏]注“荼殺”至“後殺”。釋曰:案上六年經書“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殺其君荼”,傳雲“陽生入而弑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陽生君荼也”,是荼殺之後,陽生乃立。案莊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小白立,乃後殺也。“義適互相足”者,莊九年傳雲“小白入於齊,惡之”,則陽生入於齊,亦惡之。此年傳雲“陽生其以國氏,取國於荼也”,則小白以其國氏,亦取國於子糾也。以義推之,適互相足,故鄭雲“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許乎?”是也。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宋向巢帥師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緩,於眷反。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曼音萬。
夏,公會吳於繒。繒,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來。以者,不以者也。夫諸侯有罪,伯者雖執,猶以歸於京師。魯非霸王,而擅相執錄,故日入以表惡之。○擅,市戰反。惡,烏路反,傳及注同。
[疏]注“夫諸侯”至“於京師”。○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雲“歸之於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是衛侯有罪,晉文伯者執之,猶以歸於京師之事。○注“故日入以表惡之”。○釋曰:案範例雲:“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傳曰‘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次惡則月。”據此日入,與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惡之”。
益之名,惡也。惡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臨天下之言焉,徐乾曰:“臨者,撫有之也。王者無外,以天下為家,盡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釋曰:此下三者,皆以內外辭別之。王者則以海內之辭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則以外辭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傳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臨一國之言焉,諸侯之臨國,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臨”至“言焉”。○釋曰:此亦據內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晉侯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內外顯地及日,是以一國言之。
有臨一家之言焉。大夫臨家,猶諸侯臨國。
[疏]“有臨一家”至“焉”。○釋曰:家謂采地,若文元年“毛伯來錫公命”,定四年“劉卷卒”,其毛、劉皆采邑名,大夫氏采為家。大夫稱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來者,有外魯之辭焉。非巳內,有從外來者曰來。今魯侯身自以歸而曰來,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辭焉”。○釋曰:凡言來者,非巳內有,從外始來,即“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是也。今書魯侯“以邾子益來”,而文與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魯侯之辭焉爾。
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宣九年傳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為賂齊”。此言取,蓋亦賂也。魯前年伐邾,以邾子益來。益,齊之甥也,畏齊,故賂之。○及闡,尺善反。惡內也。
歸邾子益於邾。侵齊故也。○惡,烏路反。益之名,失國也。於王法當絕故。
[疏]“益之名,失國也”。○釋曰:經書“歸邾子益於邾”,則益得國。而雲失國者,邾益不能死難,而從執辱,於王法而言,理當絕位。魯歸之,不得無罪,故書益之名,以明失國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過音戈。
齊人歸讙及闡。凱曰:“歸邾子,故亦還其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於雍丘。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鄭病矣。以師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辭言之,則鄭師將劣矣。○易,以豉反。將,子匠反。
[疏]“以師而”至“鄭病矣”。○釋曰:凡書取,皆易辭,今以鄭師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辭言之,鄭之將帥微弱矣。亡軍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為鄭國病患。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
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傳例曰:“惡事不致,公會夷狄伐齊之喪,而致之何也?”莊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將宜從此之例。○以見,賢遍反。
[疏]注“傳例”至“不致”。○釋曰:襄十年“公會晉侯”雲雲,“齊世子光會吳於柤”,傳曰“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是也。雲“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者,案莊公五年“公會齊人”雲雲“伐衛”,注雲“納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會吳伐齊”之喪,是惡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見公惡事之成也。
葬齊悼公。
衛公孟彄自齊歸於衛。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吳救陳。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頗,破何反。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戍,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與華元同義。艾陵,齊地。○艾,五蓋反。
[疏]注“與華元同義”。○釋曰: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言盡其眾,以救其將也。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也”,是與此同義。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衛世叔齊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古者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別其田及家財,各出此賦。言用者,非所宜用。○別,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賦”。○釋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軍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乃分別其田及家財,各令出此賦,則一丘之田,出馬二匹,牛六頭,故曰“用田賦”,言非所宜用也。謂之田賦者,古者但賦其家財,今又計田貢,故曰田賦也。○注“古者九夫”至“為丘”。○釋曰:案《周禮·小司徒職》“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然則井方一裏,九夫;邑方二裏,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裏,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裏,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軍賦之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甸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裏,據實出賦者言之,其畔各加一裏,治溝洫者。《司馬法》城方十裏,出革車一乘者,通計治溝洫者言之,其實一也。今指解經雲“用田賦”者,是丘之賦,故雲“九夫為井,十六井為丘”也。然經即雲“用田賦”,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盡作甲,則知此“用田賦”,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賦也。宣十五年“初稅畝”,則計畝以稅。所稅畝,十畝稅其一,此則通公田什一,而不畝計,故彼言稅,而此言賦也。○注“丘賦”至“三頭”。○釋曰:凡丘賦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財,通融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賦,以家財為主,故曰丘賦。今又分別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馬牛之賦,故曰“用田賦”也。《論語》曰:“哀公雲:‘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即此田財並賦之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