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於比蒲。夏而言蒐,蓋用秋蒐之禮。八年“秋,蒐於紅”,傳曰“正也”。比月大蒐,人眾,器械有逾常禮。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比音毗。械,戶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釋曰:傳稱“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禮。而雲蓋者,以傳無文解,故雲蓋以示疑也。注又引傳曰“正也”,今以失時之蒐,故引正以譏不正也。
仲孫玃會邾子,盟於祲祥。祲祥,地也,○祲,子鴆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憖。厥憖,地也。○佗,大何反。憖,魚斳反,又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齊,諡。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僖十九年“邾人執繒子用之”,傳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惡之,故謹而日之。○叩音口。衈音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謹而日之”。○釋曰:傳例“滅中國日”,則此書日為滅。而雲惡用蔡世子友,故謹而日之者,滅國書日,傳例以明,用人書日,其文未顯,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實二者皆當日。又檢經上下,執例日,則書日為惡,故雲“謹而日之”也。《左氏》以為用之殺蔡世子祭岡山,《公羊》以為用之築城,今範引僖十九年傳,則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諸侯在喪稱子。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一事注乎誌,所以惡楚子也。一事輒注而誌之也。何休曰:“即不與楚殺,當貶楚爾,何故反貶蔡稱世子邪?”鄭君釋之曰:“滅蔡者,楚子也,而稱師,固已貶矣。楚子思啟封疆而貪蔡,誘殺蔡侯般,冬而滅蔡殺友,惡其淫放,其誌殺一國二君以取其國,故變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終。”
[疏]“比子”至“子也”。○釋曰:世子父沒仍得稱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稱弟者,世子繼體之名,父雖沒,若意有所見,則亦得稱之;母弟者,對兄沒則寵名棄矣,故不得稱弟。○注“滅蔡者楚子”。○釋曰:經稱公子棄疾帥師圍蔡”,鄭知是楚子者,以棄疾若貶,當雲楚人,今貶而稱師,故知楚子也。又傳雲“惡楚子也”,明非棄疾。然則惡楚子,變文雲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滅兩國,殺二君,自謂得誌,若遂其凶暴,是表中國之衰,申夷狄之強,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雲世子也。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三年所奔齊者,高徯玄孫,齊大夫也。陽,燕別邑。不言於燕,未得國都也。納者,內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據義不可受,則應名而絕之。
[疏]傳“燕伯之不名何也”。○釋曰:“楚人圍陳,納頓子”,傳曰“納者何?內弗受也”。彼稱納而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亦不書名,則不書名,乃是常事。而傳怪燕伯不名者,“衛侯朔入於衛”,傳曰“朔之名,惡也”,則諸侯有惡,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書名而已。頓子不名者,為楚微者所納,故亦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不名者,以複歸有名,故未入國,略而不名也。鄭伯突亦未入國,書名者,以後不書複歸,故入櫟書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邵曰:“公子遂以去公子為挈,燕伯以書名為挈者,臣宜書名,故須去公子乃為挈。君不可名而以臣名君者,不待去燕伯則為挈也。”是以目燕伯而不書名,所以不與高偃挈之。○挈,苦結反。以去,起呂反。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公如晉,至河乃複。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疏]“季孫氏”。○釋曰:不言意如而雲氏者,欲見累世譖公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
楚殺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憖出奔齊。憖,魚靳反。
楚子伐徐。
晉伐鮮虞。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鮮虞,姬姓,白狄也。地居中山,故曰中國。夷狄謂楚也。何休曰:“《春秋》多與夷狄並伐,何以不狄也?”鄭君釋之曰:“晉不見因會以綏諸夏,而伐同姓,貶之可也。狄之大重,晉為厥憖之會,實謀救蔡,以八國之師而不救,楚終滅蔡。今又伐徐,晉不糾合諸侯以遂前誌,舍而伐鮮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稱之焉。”厥憖之會,《穀梁》無傳,鄭君之說,似依《左氏》,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見,賢遍反。諸夏,戶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釋曰:麋信雲:“夷狄交伐,謂楚伐徐,晉伐鮮虞是也。”範雲:“夷狄謂楚也。”則與麋信不異耳。○注“鮮虞”至“意非”。○釋曰:“鮮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雲“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者,疑鄭以厥憖之會謀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範答薄氏,亦言楚滅陳蔡,而晉不能救,棄盟背好,交相伐攻者。範意以楚滅陳蔡,晉不能救者,不據厥憖之會故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費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弑其君虔於乾溪。乾溪,楚地。○溪,苦奚反。
[疏]“於乾溪”。○釋曰:《左氏》以為田獵於乾溪,《公羊》以為“作乾溪台,三年不成”。範雲“乾溪,楚地”,則從《左氏》也。
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弑,不言歸,言歸,非弑也。傳例曰:“歸為善,自某歸次之。”然則弑君不得言歸,比不弑之一驗也。
[疏]“自晉”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楚比之歸,歸實非殺,嫌自亦非晉力,故複明之。
歸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弑,比不弑也。歸、弑其事各異,自宜別書之,而今連言之,是比之歸,遇君弑爾,比不弑之二驗也。
[疏]注“自宜別書之”。○釋曰:“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子糾殺之”,“齊陽生人於齊。齊陳乞弑其君荼”,彼各異書,明知此亦宜別書之。
弑君者日,不日,比不弑也。據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日,此不日,比不弑之三驗也。○?,苦門反。
[疏]“弑君者”。○釋曰:弑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國死者正則日,不正不日,是楚不關中國之例,故範注引商臣為證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稱人以殺,謂若“衛人殺祝籲於濮”是也。今比實不弑,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籲,香於反。濮音卜。
[疏]“當上之辭也”。○釋曰:謂不稱人以殺,而雲“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如“王劄子殺召伯毛伯”也。
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弑也。實有弑君之罪,則人人皆欲殺,宜稱人以殺之。今言“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明棄疾所殺,非弑君之人,比之不弑四驗也。比之不弑有四,上四事。取國者稱國以弑,若比欲取國而殺君者,當直雲楚比弑其君虔,不應言公子也。若“衛祝籲弑其君完”、“齊無知弑其君諸兒”之類是也。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今棄疾殺之,又言殺公子比,不言弑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春秋》不以嫌代嫌,不以亂治亂之義。棄疾主其事,故嫌也。比實無弑君之罪,而主殺之者,是棄疾欲為君之嫌。
[疏]“比不”至“故嫌也”。○釋曰:比歸稱公子,今棄疾殺之,亦雲公子,不言弑其君,是比無欲為君之嫌,異於無知、祝籲之類也。然無知、祝籲有嫌,此亦不稱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稱君,以稱公子,則異於祝籲之類。齊公子商人弑舍,雖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稱君。若成棄疾之罪,亦應稱君,故範決其不言弑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謂比歸而遇弑,雖則無嫌,棄疾之意,亦以比欲為君之嫌而殺之,是棄疾以比為嫌,棄疾殺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棄疾不以國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當雲楚棄疾殺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棄疾之氏耳。棄疾主其事,故嫌也。傳言此者,棄疾殺比,理實有嫌,但為不以嫌代嫌,故經無其事,傳以棄疾經無嫌文,故雲“棄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殺比之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平丘,地也。
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公以再如晉,不得入,故不肯與盟。○與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公不與盟,當從外盟不日,今日之,善其會盟,因楚有難,而反陳蔡之君。○有難,乃旦反。
[疏]注“當從外盟不日”。○釋雲:外盟不日者,隱八年傳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是非始則不日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以公不與盟故。
公至自會。
蔡侯廬歸於蔡。
陳侯吳歸於陳。八年楚滅陳,十一年楚滅蔡,諸侯會而複之,故言歸。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二國獲複,此盟之功也,故於其歸,追述前盟謹日之意,以美諸侯存亡繼絕,非謹陳、蔡歸國之日也。於盟則發謹日之美,於歸則論致美之義。
[疏]注“於盟”至“之義”。○釋曰:注言此者,解傳稱“謹而日之”意也。“於盟則發謹而日之美”者,謂傳稱其日,善是盟是也。“於歸論致美之義”者,謂傳雲“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是也。
此未嚐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疏]“使如”至“滅也”。○釋曰:傳言此者,據其稱爵言歸,同於舊有國之例也。“不與楚滅也”,謂不與楚滅,故以失國辭言之。不言複歸者,雖同失國之辭,實未嚐有國,故不得言複歸也。《公羊傳》雲:“此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不與諸侯專封,故使若有國目歸者。《穀梁》以此會劉子在焉,楚以無道滅二國諸侯,王命存之,不得雲不與諸侯專封也,故以為“善其成之會而歸之”,狀同舊有國然,且又不與楚滅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變之不葬有三:變之,謂改常禮。《春秋》之常,小國夷狄不葬。
[疏]注“變之”至“不葬”。○釋曰:彼不赴,我不會,及小國與夷狄,不書葬者也,舊史之常也。言變之言不葬者,謂舊合書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國不葬,曹、許之書葬者,小國謂附庸之屬,非曹、許也。
失德不葬,無君道。弑君不葬,謂不討賊,如無臣子。滅國不葬。無臣子也。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蔡靈公弑逆無道,以至身死國滅,不宜書葬。書葬者,不令夷狄加乎中國,且成諸侯興滅繼絕之善,故葬之。○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釋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書葬者,由賢伯姬,故書其葬也。“弑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弑君書葬者,弑君賊不討之不書葬,是正也。其書葬者,皆意有所見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陳靈公明外之討賊,蔡昭以盜名不見,若殺微人,不足可錄。其衛桓、齊襄二人並討賊,故皆書葬也。滅國無臣子不葬,是其正也;書之者,亦意有所見。此見不與楚,滅蔡且成諸侯之事。八年陳哀公書葬者,亦見不與楚滅,閔陳而存之也。
公如晉,至河乃複。
吳滅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