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盡其親”。○釋曰:盡其親者,招前稱公子,明有先君之親,今變父言弟,彰是今君之親,二稱並見,故雲“盡其親”也。然昭元年稱公子,不關殺偃師,而亦言之者,以變公子之文而稱弟,故二者並言之也。十三年“殺公子比”,不言楚比。雲“陳世子”者,體國重,故係國言之。公子係君,故不係國也。若然,下雲“殺陳孔奐”係陳者,楚人殺他國之臣,故係國。

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此其誌何也?世子雲者,唯君之貳也,雲可以重之,存焉誌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惡招。

[疏]注“惡招”。○釋曰:此稱弟惡招,光稱弟惡陳侯者,光有歸文見經,明知光無罪,今招親殺世子,故知稱弟以惡招也。

夏,四月,辛醜,陳侯溺卒。溺,乃曆反。

叔弓如晉。

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幹,姓。徵師,名。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稱人”至“上也”。○釋曰:重發傳者,嫌楚殺為甚,恐其無罪,故重發傳以同之。

陳公子留出奔鄭。

秋,蒐於紅。紅,魯地。○蒐,所求反。紅,戶公反。

[疏]“秋蒐於紅”。○釋曰:傳雲“正也”,而經書者,範氏例雲:“蒐狩書時,其例有九。書狩有四,言蒐有五。”稱狩有四者,桓四年“狩於郎”,一也;莊四年“狩於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於河陽”,三也;哀十四年“西狩獲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於紅”,一也;十一年“大蒐於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於昌間”,三也;定十三年“大蒐於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於比蒲”,五也。範又雲“凡書者,皆譏也。昭八年‘秋,蒐於紅’,傳雲‘正也’。而書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禮,故因以此正見不正也”,是範意將秋蒐得禮,欲見以正剌不正,故書之。範例又雲:“器械皆常,故不雲大。言大者,則器械過常。”狩言公,此不雲公者,狩則主為遊戲,故言公;蒐是國家常禮,故例不言公也。然則蒐狩書者皆譏,而傳雲“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據得禮者言之。範雲比年失禮,謂器械過常,又失時是也。

正也。常事不書,而此書者,以後比年大蒐失禮,因此以見正。○見,賢遍反。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艾蘭以為防,蘭,香草也。防,為田之大限。○狩,手又反。艾,魚廢反。置旃以為轅門,旃,旌旗之名。《周禮》“通帛旃”。轅門,卬車以其轅表門。○旃,之然反。卬車,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質以為槷,質,椹也。槷,門中臬。葛或為褐。○槷,魚列反,門鬘也。椹,張林反。臬,魚列反。撅也。褐,戶葛反,毛布也。流旁握,禦轚者,不得入。流旁握,謂車兩轊頭,各去門邊空握。握,四寸也。轚掛則不得入門。○轚,古帝反,掛也,劉兆雲“絓也”;本或作擊。轊音衛,一音徐歲反,車軸頭也。掛,戶卦反,又音封,礙也。車軌塵,塵不出轍。馬候蹄,發足相應,遲疾相投。○蹄,徒兮反,馬足也。相應,應對之應。揜禽旅,揜取眾禽。○揜,於撿反,本亦作俺。禦者不失其馳,然後射者能中。不失馳騁之節。○中,丁仲反,下皆同。過防弗逐,不從奔之道也。戰不逐奔之義。麵傷不獻,嫌誅降。○降,戶江反。不成禽不獻。惡虐幼少。○惡,烏路反,年末傳及注皆同。少,詩召反。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與士眾,以習射於射宮。取三十以共乾豆賓客之庖。射宮,澤宮。○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射以不爭為仁,揖讓為義。○爭,爭鬥之爭。

[疏]“艾蘭”至“力也”。○釋曰:蘭是草之貴者,地之希有之物,而雲艾蘭為防者,廣澤之內,與眾同生。艾之為防,則逄蘭同剪,故舉以包之。“置旃以為轅門”,謂以車為營,舉轅為門,又建旃以表之,故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質者,中門之木椹,謂恐木椹傷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為槷。葛或為褐者,謂之毛布覆之。徐邈亦雲“恐傷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詩傳》雲“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槷”,與此異也。“流旁握,禦轚者不得入”,徐邈雲:“流,至也。門之廣狹,足令車通。至車兩軸,去門之旁邊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謂掛著,若車掛著門,則不使得入,以恥其禦拙也。”觀範之注,似與徐邈同。或以為流旁握者,謂建旃表門之旒旁,去車之兩軸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傳作流,理亦通也,但與注少僻耳。範注兩軸頭,本或作轊者,兩彗兩軸,止是一物,故鄭玄注《少儀》亦以軸為轊也。“車軌塵”,謂驅車塵不出軌轍。“馬候蹄”,舊解四蹄皆發,後足躡前足而相伺候,與範注亦合耳。“揜禽旅”,旅,眾也,謂掩取眾禽。然禮雲不掩群者,謂不得不分別大小,一群盡取之。今雖掩眾禽,在田則簡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訖則釋其麵傷之徒不獻之以習軍禮,則亦不掩群之義也。○“古之貴仁義”者,謂田獵之時,務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宮之內,有揖讓周旋,是仁義也;田雖不得禽,射中則得禽,是貴仁義而賤勇力也。舊解以為射弓之內,還射死禽,中則取之,故以重傷為難。《論語》稱“射不主皮”,則射皮不射禽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過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奐。惡楚子也。惡其滅人之國,放有罪之人,反殺無辜之臣,故實是楚子而言師。

[疏]“惡楚子也”。○釋曰:惡之者,謂滅人之國;又招有罪而放之;奐無辜,反殺之,有三事之惡,故貶而稱師也。傳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經“叔弓會楚子於陳”,知滅陳亦是楚子,但為惡之,故貶稱師也。不貶稱人而言師者,以楚恃彊滅國,著其用大眾,故雲師。若貶之稱人,嫌是賤者,故不言人矣。

葬陳哀公。不與楚滅,閔公也。滅國不葬,閔楚夷狄以無道滅之,故書葬以存陳。

[疏]“滅國”。○釋曰:滅國不葬,今書葬者,以楚夷狄,無道滅人,閔陳之滅,故書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於陳。

許遷於夷。以自遷為文而地者,許複見也。夷,許地,徐邈曰:“許十八年又遷於白羽。許比遷徙,所都無常,居處薄淺,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從國遷常例。”○複,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釋曰: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夷儀”,三十一年十二月“衛遷於帝丘”,皆書月,而許遷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陳火。火,《左氏》作“災”。國曰災,邑曰火。火不誌,此何以誌?閔陳而存之也。陳已滅矣,猶書火者,不與楚滅也。不可以方全國,故不雲災。何休曰:“月者,閔之。”

[疏]“國曰災”至“存之也”。○釋曰:傳言“火不誌”,則是無例。而雲“國曰災,邑曰火”者,火不合誌,誌者皆義有所見。此書者,以見不與楚滅,義在存陳也。陳滅不可以比全國,故以邑錄之既以邑錄之,則不得與國同文,國邑文既不同,傳宜顯變例,故雲“國曰災,邑曰火”。

秋,仲孫玃如齊。玃,俱縛反。

冬,築郎囿。有音又,舊於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彪,彼虯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月者,為下葬晉平公起。○為,於偽反。

葬晉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不書冬,甯所未詳。○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釋曰:何休雲:“去冬者,蓋昭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範既不注,或是闕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晉獻公以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宋平公殺世子座而書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聞。鄭莊公殺弟而書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將以理例推之,然則段不弟也,故不書弟,痤若不子,亦不應書世子,書世子,則痤之罪非不子明矣。○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晉獻”至“明矣”。○釋曰:晉獻公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痤若無不子之行,而平公殺之,所以書葬者,申生賢孝,遇讒而死,故黜獻公之葬,痤雖無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範雲“甯所未聞”者,不直取何休之說,故雲未聞。範以與何說異者,何休意直謂痤有罪,如鄭段之比,故平公書葬,不論罪之輕重。範意以鄭段至逆,經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應雲世子,既雲世子,明無至逆,故不從何說,而雲未聞。今以罪輕重解之,與何休異。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何為名之也?據諸侯不生名。○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據諸侯不生名”。○釋曰:十六年“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所以不據之,以明於例。而總雲“諸侯不生名”者,以傳於鄭伯?原之卒,亦言諸侯不生名者,又恐華戎異例,故注以廣問眾例言之。

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稱時、稱月、稱日、稱地,謹之也。蔡侯般,弑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書”,不言入,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嚐試論之曰:夫罰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懷惡而討,丈夫之醜行。楚虔滅人之國,殺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莊王之討徵舒,則異於是矣。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趙盾救陳,則稱師以大之;靈王誘蔡,則書名以惡之。所以情理俱揚,善惡兩顯,豈直惡夷狄之君,討中國之亂哉!夫楚靈王之殺蔡般,亦猶晉惠之戮裏克,雖伐弑逆之國,誅有罪之人,不獲討賊之美,而有累謹之名者,良有以也。○得惡,烏路反,下“以惡之”、“豈直惡”同。陳夏,戶雅反。醜行,下孟反。罰當,丁浪反,又如字。趙盾,徒本反。有累,力偽反。

[疏]“夷狄之”至“謹之也”。○釋曰:注“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似華討罪事同,傳雲“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又似華戎事異者,據此傳意,就討不以罪之內,則華夷不同;注意言但罰當其理者,則華夷不異。知然者,傳以《春秋》書誘有二,皆楚子所為,其罪或名或不名,據此二文詳略,知誘中國君與夷狄君異也。注“故莊王得為伯討,齊侯不得滅紀”,明討得其罪者,則華夷不異可知也。○注“蔡侯”至“以也”。○釋曰:殺父者,謂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故”是也。禮:凡在官者殺無赦,”,《禮記·檀弓》文。兩立之說,謂兩理皆立之說。所以謂之兩理者,楚殺徵舒,則傳雲“討有罪”;楚殺蔡般,則傳雲“夷狄有中國之君”,故名之。同論楚討,二者意異,故雲兩理也。又解兩立之說,謂兩事立說,或以為不字下讀,雲不兩立之說,謂事不得兩立,恐非也。又雲“伐弑逆之國”,謂蔡也。“誅有罪之人”,謂裏克也。“而有累謹之名者”,“晉殺其大夫裏克”,傳雲“稱國以殺,罪累上也”,是謂晉惠也。楚子誘蔡侯,傳曰“謹而名之”,是謂楚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