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靈王。

乙未,楚子昭卒。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閔之也。閔公為楚所製,故存錄。

夏,五月,公至自楚。喜之也。凱曰:“遠之蠻國,喜得全歸。”致君者,殆其往,殆,危。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

[疏]“致君”至“義也”。○釋曰:於此發之者,以公遠之荊蠻,故傳特發之,明中國亦同也。

庚午,衛侯衎卒。

閽弑吳子餘祭。閽,門者也,寺人也。不稱名姓,閽不得齊於人。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無恥,不知臧否。○閽音昏,守門人也。祭,側界反。寺人,本又作侍人。不近,附近之近,下同。否音鄙,又方九反。不狎敵,不邇怨,賤人非所貴也,貴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吳子近刑人也。閽弑吳子餘祭仇之也。怨仇餘祭,故弑之。○狎,戶甲反。怨,於原反,又於元反。仇音求。

[疏]“閽門”至“之也”。○釋曰:稟二儀之氣,須五常之性備,然後為人。閽者,虧刑絕嗣,無陰陽之會,故不複齊於人。以主門晨昏開閽謂之閽,以是奄豎之屬,故又謂之寺人也。“不狎敵,不邇怨”者,言為人君之道,外不得狎敵,內不得近怨。何者?吳遏以狎敵蒙禍,餘祭以邇怨害身,故不可狎敵近怨也。“賤人非所貴”,謂卑賤之人,無高德者,不可卒貴。“貴人非所刑”,謂刑不上大夫,故不可刑之。“刑非所近也”,謂刑罪之人,不可信近之。今吳子以奄人為閽,是近之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近刑人也”,謂經書“閽弑吳子餘祭”者,譏其近刑人也。○注“怨仇餘祭”。○釋曰:國君不仇匹夫,犯罪則誅之,故知是閽怨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杞危而不能自守,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諸侯微弱,政由大夫,大夫能同恤災危,故曰變之正。

[疏]“變之正”。○釋曰:諸侯恤災救危是正,今大夫為之,故雲“變之正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杞子來盟。杞複稱子,蓋時王所黜。○複,扶又反。

吳子使劄來聘。杜預曰:“吳子餘祭既遣劄聘上國而後死,劄以六月到魯,未聞喪也。不稱公子,其禮未同於上國。”○劄,側八反。吳其稱子何也?善使延陵季子,故進之也。身賢,賢也。使賢,亦賢也。延陵季子之賢,尊君也。以季劄之賢,吳子得進稱子,是尊名也。其名,成尊於上也。《春秋》賢者不名,而劄名者,許夷狄不一而足,唯成吳之尊稱。直稱吳,則不得有大夫。○尊稱,尺證反。

[疏]“成尊於上也”。○釋曰:謂進吳稱子,上謂君上也。

秋,七月,葬衛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其曰北燕,從史文也。南燕姞姓,在鄭、衛之間。北燕姬姓,在晉之北,史曰北燕。據時然,故不改也。傳所言,解時但有言燕者。○北燕音煙,國名。姞,其乙反,又其吉反。

[疏]“從史文也”。○釋曰:傳言從史文者,以時有直言燕者,故仲尼從史文也。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聘例時,此聘月之,何也?泰曰:“桓二年‘宋督殺其君與夷’,傳曰書王以‘正與夷之卒’。然則善有所明,皆須王以正之。書王必上係於春,下統於月。此書王以治蔡般弑父之罪爾,非以錄薳罷之聘。”薳罷,於委反;下音皮。與夷如字,又音餘,宋殤公名。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其不日,子奪父政,是謂夷之。比之夷弑,故不日也。“丁未,楚世子商臣殺其父”,傳曰:“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弑也。”“楚公子比弑其君”,傳曰:“不日,比不弑。”般弑不日,而曰夷之,何也?徐乾曰:“凡中國君正卒,皆書日以錄之。夷狄君卒,皆不日以略之,所以別中國與夷狄。夷狄弑君而日者,閔其為惡之甚,謹而錄之。中國君卒例日,不以弑與夷弑也。至於卒而不日者,乃所以略之,與夷狄同例。”○子般音班,本或作班。,苦門反。以別,彼列反。

[疏]注“比之”至“同例”。○釋曰:何體《廢疾》雲:“蔡世子班弑其君固,不日,謂之夷。楚世子商臣弑其君,何以反書日邪?”鄭玄釋之曰:“商臣殺父日之,嫌夷狄無禮,罪輕也。今蔡中國,而又弑父,故不日之。”若夷狄不足責,然《公羊》有若不疾乃疾之,推以況此,則無怪然。此注之意,與鄭君《釋廢疾》大旨同也,但解商臣之弑書日少異耳。何者?鄭雲“嫌夷狄無禮,罪輕,故日”,徐乾雲“閔其為惡之甚,故日”,是少異也。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罪”,傳雲:“日弑,正卒也。”與此異者,彼以實不弑君而書日,故與此異也。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傳母不在,宵不下堂。”宵,夜。○見以,賢遍反。辟音避,下同。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逮音代,又大計反。行,下孟反。

[疏]“取卒”至“姬也”。○釋曰:外災例時。今伯姬之卒,故進日在上,以明災死也。伯姬之婦道盡矣。為共公卒雖日久,姬能守災死之貞,謂之婦道盡矣。

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諸侯目不首惡,況於天子乎?君無忍親之義,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天王殺其弟佞夫,甚之也。長,丁丈反。

[疏]“況於天子乎”。○釋曰:嫌天子之殺弟異於諸侯,故以輕況重,舉重以明輕,見輕重之道並見矣。

王子瑕奔晉。不言出,周無外。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共姬,從夫之諡。○共音恭。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疏]“外夫”至“葬之也”。○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雲不書葬者,傳雲“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於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鄭人殺良霄。不言大夫,惡之也。惡,烏路反。

[疏]“不言”至“之也”。○釋曰:襄二十一年“晉人殺變盈”,傳曰:“惡之,弗有也”。彼雲不有,則此亦然也。重發傳者,嫌與複入異故也。

冬,十月,葬蔡景公。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公失民於子也。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有民則罪歸於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

[疏]“不日”至“子也”。○釋曰:成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傳曰:“月卒日葬,非葬者也。”此雲“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重發傳而文又異者,傳例“諸侯日卒時葬,正也”,明違此即非正,故兩文以明之。又解一弑一卒,經文有日月之殊,故重發傳而文異。日月有殊者,宋共則日葬,景公則月葬,是殊也。宋襄失民不葬,此失民書葬者,此即是於失子,非失民。若實失民,則直稱人以弑以弑。傳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是非失民可知。傳雲“不忍使父失民於子”者,言若不書葬,則與失民同,故雲然也。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會不言其所為,其曰宋災故,何也?不言災故,則無以見其善也。其曰人,何也?救災以眾。何救焉?更宋之所喪財也。償其所喪財,故雖不及災時,而猶曰救災。○所為,於偽反。以見,賢遍反。更音庚,償也。喪,息浪反。償,時亮反。

[疏]“晉人”至“財也”。○釋曰:《公羊傳》雲:“卿則其稱人何?貶也。曷為貶?卿不得憂諸侯也。”《左氏》以為不歸宋財,故貶。此傳雲:“其曰人何?救災以眾。”是三傳異也。或當此會,趙武亦在,但取救災以眾,故不顯名也。

澶淵之會,中國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國,無侵伐八年,善之也。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

[疏]“無侵伐八年”。○釋曰:徐邈雲:“晉趙武、楚屈建感伯姬之節,故為之息兵。”其意以為諸侯閔伯姬之賢,故歸宋財,為澶淵之會。此不相侵伐,連會言之,故知為伯姬也。範氏不解,理未必然。言感伯姬歸宋財,事亦可矣,豈以一婦人之貞,國則息兵八載,人情測之,必是未可。又且傳稱趙武、屈建之力,則無侵伐不由伯姬明矣。若然,則此會不書楚人,則無楚屈建若據此後言之,昭元年即楚靈王即位,不得雲無侵伐八年。若據二十六年澶淵之會言之,何知彼有趙武、屈建?唯二十七年見經,而雲屈建之力者,案《左氏》,晉趙武以二十五年為政,二十六年澶淵之會,晉人列在鄭卿之上,明是趙武。但恥湨梁不臣,故屈於澶淵也。其實晉人者趙武,是為政起於二十五年,再會澶淵,一會宋,又昭元年會於虢,而中國以安;屈建雖一會於宋,外寧夷狄,是屈建之功。傳恐連公子圍之事,故以屈建別之,故《左氏》雲相晉國於今八年,亦從二十五年數至昭元年也。傳連此澶淵會言之者,以諸侯靜兵,由趙武功力,此歸宋財,亦是趙武為之,以其息師,故得憂災恤患,是以連言之耳。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楚宮,非正也。楚宮,別宮名,非路寢。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襄公太子。○大音泰。子卒日,正也。

[疏]“子卒日正也”。釋雲:未逾年之君,弑死不日。文十八年“子卒”是也。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書日者,以有所見故也。今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己亥,仲孫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書非禮。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