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盜殺鄭公子斐、公子發、公孫輒。稱盜以殺大夫,弗以上下道,惡上也。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致盜殺大夫也。以上下道,當言鄭人殺其大夫。○斐,芳尾反,《左氏》作“騑”。惡,路反。
[疏]“稱盜”至“上也”。釋曰:哀四年傳雲“微殺大夫,謂之盜”,而曰上下道者,以微殺大夫,即是兩下相殺。兩下相殺,不誌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以致盜殺大夫,則哀十三年“盜殺陳夏區夫”,昭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亦是惡其君以致盜也。兩下相殺,既不入於例,故雲不以上下道。其以上下道者,當雲鄭人殺其大夫也。然文六年狐射姑殺陽處父,經改兩下相殺之文“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謂君國殺之之辭也,則上下之道亦稱國。而獨決其不稱人者,稱國以殺大夫有二例,以二例不定,故不得專為上下道;稱人殺,是誅有罪之文,有罪無二例,故得決之。於此發例者,盜殺大夫,初起於此故也。
戌鄭虎牢。不稱其人,則魯戍也,猶戍陳。其曰鄭虎牢,決鄭乎虎牢也。二年,鄭去楚而從中國,故城虎牢。不言鄭,使與中國無異。自爾已來,數反覆,無從善之意,故係之於鄭,決絕而棄外。○數,所角反。覆,芳服反。
[疏]注“二年”至“棄外”。○釋曰:注言此者,解其決鄭之意。九年鄭與諸侯同盟,其年楚子伐鄭,鄭從楚,此年又與楚公子貞伐宋,是其數反覆也。今諸侯則戍鄭,當見其無從善之心,故不得內之,以明當決絕之。若不決絕之,當如上二年直雲“城虎牢”,不係之鄭也。
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公至自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作,為也。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周禮》、《司馬法》曰:“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將皆命卿。二千五百人為師。”然則此言天子六師,凡萬有五千人;大國三軍,則三萬七千五百人。諸侯製逾天子,非義也。裛雲諸侯一軍,又非製也。昭五年經曰“舍中軍”,傳曰“貴複正也”,然則魯有二軍,今雲三軍,增置中軍爾。魯為次國,於此為明。○將,子匠反。舍中音舍。
[疏]注“魯為次國”。釋曰:魯本周公之後,地方七百裏,而雲次國者,據春秋時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四卜,非禮也。
[疏]“四卜”非“禮也”。○釋曰:上三卜為禮,而非時。此卜違禮,而禮亦非時,故重發傳。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禮,故但言不郊耳。
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秋,七月,已未,同盟於京城北。盟謀更共伐鄭。京城北,鄭地。○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鄭。不以後致,盟後複伐鄭也。傳例曰:“已伐而盟。複伐者,則以伐致。盟不複伐者,則以會致。”此言不以後致,謂會在伐後。○複,扶又反。
[疏]“不以”至“鄭也”。○釋曰: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雲雲“伐鄭”,乙酉,同盟於柯陵”,與此正同。彼雲“公至自會”,此雲“公至自伐鄭”,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鄭同盟於柯陵,為公不同於伐鄭,以會事為大,故以會致;此時鄭從楚,楚彊,諸侯畏之,故以伐為大事。又盟後重更伐鄭,故以伐致也。○注“傳例”至“伐後”。○釋曰:下十九年傳文。
楚子、鄭伯伐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於蕭魚。蕭魚,鄭地。
公至自會。伐而後會,不以伐鄭致,得鄭伯之辭也。鄭與會而服中國,喜之,故以會致。○鄭與音豫。
[疏]“伐而”至“辭也”。○釋曰:僖四年傳雲“二事偶,則以後事致”,此雲““公至自會”,正是其當。而雲“不以伐鄭致”者,以鄭從楚,伐之尤難,故當以伐為大事,但以喜鄭與會,故以會致之。
楚人執鄭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國之辭也。行人,是傳國之辭命者。○傳,直專反。
[疏]“挈國之辭也”。○釋曰:舊解挈猶傳也。行人傳國使會命,故雲“挈國之辭也。”或以挈為舉謂傳,舉國命之辭,理亦通耳,但與注乖。行人之文有六,傳之所以發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執陳行人於徵師”,傳曰:“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襄十有八年“晉執衛行人石買”,傳曰:“稱行人,怨接於上也。”此雲“楚人執鄭行人良宵”,傳曰:“挈國之辭也。”徵師雲稱人執有罪,則此挈國之辭,而被囚執,亦是有罪也。石買雲稱行人怨接於上,則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傳舉三者,則定六年“晉人執宋行人樂祁”,七年“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亦然也。是稱人以執有罪,石買稱行人怨接於上,明君之與臣,兩舉失之也。執大夫稱人,又有二義。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曰“人者,眾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僖四年齊人執陳袁濤塗傳曰:“齊人者,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桓十一年“宋又執鄭祭仲”,傳曰“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是有二也。案經例執大夫皆稱人而執,未有稱公侯者。而雲貶宋公齊侯何也?斯有旨矣。然執大夫得其罪,例當稱人。經因事以明義,若彼執者有罪,則稱人以見罪;若執人者有罪,亦稱人以見惡。齊侯為逾國而執,宋公命人逐君,故貶之也,稱人以明不正也。縱使例執得其罪,未有稱公侯之文,其齊宋二君,亦當貶從稱人之限,故經雖同常文,傳則分而別之,所謂善惡不嫌同辭,不可以一概求之矣。祭仲不稱行人,舊解私罪不稱行人,或當非行人故也。
冬,秦人伐晉。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邰。蓋攻守之害深,故以危錄其月。○邰,本又作台,他來反,又音台。伐國不言圍邑,舉重也。伐國重,圍邑輕,舉重可以包輕。取邑不書圍,安足書也。不足書而今書,蓋為下事起。○為,於偽反。
[疏]注“蓋為下事起”。○釋曰:範知之者,以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有所見,明此為下事耳。
季孫宿帥師救邰,遂入鄆。鄆,莒邑。○鄆音運。遂,繼事也。受命而救邰,不受命而入鄆,惡季孫宿也。惡,烏路反。
夏,晉侯使士魴來聘。
秋,九月,吳子乘卒。
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公如晉。
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晉。
夏,取邿。邿音詩。
[疏]“夏取邿”。○釋曰:《公羊》以邿為邾婁之邑,此傳雖無說,蓋從《左氏》為國也。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共王。○共音恭。
冬,城防。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吳於向。向,鄭地。○蠆音醜邁反。向,舒亮反。
[疏]“正月”至“於向”。○釋曰:何休雲“月者,剌諸侯委任大夫,”“二年之後,君若贅旒然”,故月之。範雖不注,或以二卿遠會蠻夷,危之,故月。從何說,理亦通耳。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已未,衛侯出奔齊。諸侯出奔例月,衎結怨於民,自棄於位,君弑而歸,與知逆謀,故出入皆日,以著其惡。○與音豫。
[疏]注“諸侯”至“其惡”。○釋曰: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十六年“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又十一年“鄭忽出奔衛”,亦文承九月之下,是例月也。若然,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二十一年“冬,蔡侯東出奔楚”而書時者,彼蔡侯東時,為公如晉,不當月,故時也;其北燕伯時,自為大雨雹,故亦略其月,文或當時,與月同,唯書日有異也。然此書日以著衛侯之惡,則昭二十五年“九月,乙亥,公孫於齊”,亦是明公之惡也。或可詳內,不可以外例準之。然“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彼亦惡而書名,則北燕伯、蔡侯之徒,亦是書名以見惡也。今衛侯以惡甚而書日,所以不名者,“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衛侯雖則惡甚,以其不失國,故不名以見得國,入書名以明惡也。曹伯負芻無罪,故出入不名,則衛侯鄭入書名者,亦惡可知也。然衛侯朔亦得國,而出書名者,以天子絕之故也。則蔡侯東、北燕伯款,亦為失國而名也。鄭忽,桓十五年稱“世子忽複歸於鄭”,亦是得國而書名者,以其微弱罪賤之,故傳曰其名失國,以後雖入國,不能自安,故亦與失國同也。又忽是世子,與君少異,故彼注雲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是也。公孫於齊不名者,為內諱也。一解以衛侯不名者,出奔書曰,以見罪惡甚,故不複名也,理亦通耳。
莒人侵我東鄙。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吳。
冬,季孫宿會晉士匄、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莒人、邾人於戚。閱音悅。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向,舒亮反。戌音恤。
二月,巳亥,及向戌盟於劉。
劉夏逆王後於齊。劉,采地。夏,名。書名,則非卿也。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劉夏,戶雅反,注同。
[疏]“劉夏”至“於齊”。○釋曰:《公羊》以劉夏為天子下大夫,今範雲非卿,則亦以為下大夫也。此時王者,案《世本》、《本紀》當傾王也。
過我,故誌之也。過音戈。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公救成,至遇。至遇而齊師已退也。遇,魯地。
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郛,郭。○郛音孚。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邾人伐我南鄙。
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