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公如京師。公如京師不月,月,非如也。時實會晉伐秦,過京師也。公行出竟,有危則月,朝聘京師,理無危懼,故不月。○過京師,音戈,下同。竟音境。朝聘,直遙反,下皆同。非如而曰如,不叛京師也。因其過朝,故正其文,若使本自往。

[疏]“公如”至“師也”。○釋曰:僖二十八年“五月,癸醜,公會晉侯”雲雲,“盟於踐土”,“陳侯如會”,“公朝於王所”,彼日月並書。“公朝於王所”,雖文承“五月,癸醜”之下,彼之日月自為盟,不為朝也。“壬申,公朝於王所”,書日,此意取自不係月,猶諸侯不宗於天王,朝會無危,則例時。今公以伐秦過京師,非真朝,故書月以見意。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言受命不敢叛周也。使若既朝王,而王命已使伐秦。叛周,謂專征伐。

[疏]“言受”至“周也”。釋曰:“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雲:“不叛天子。”此文重發傳者,嫌君臣異例也。

曹伯廬卒於師。廬,力吳反,又力魚反。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疏]“曰閔”至“曰會”。○釋曰:諸侯或從會,或從伐,皆閔其在外而死,故雲卒於師於會也。卒於師,則此曹伯廬,襄十八年曹伯負芻是也;卒於會者,則定四年杞伯成卒於會是也。僖四年許男新臣亦卒於師,不言於師者,彼以內桓師,雖卒於外,以若在國然,故不書於師。然則大夫之卒,例所不書,而與公同例,雲在師曰師,在會曰會者,舊解以為《春秋》緣大夫之心,則知書君之卒,於師則言師,於會則言會,非謂外大夫書卒於師。若然,傳當雲大夫也,公不得雲大夫,且經無其事,傳因類發列者,其數不少,即日食雲外壤,饑雲饉康之等是也。彼經無其事,傳得因類引之,此雖無經,何以為不得?又會大夫單伯之徒亦書會謂侯,若使卒於師,因當書之,但無卒於師卒於會者耳。故知公大夫在師曰師,謂公及大夫二者皆然也。徐邈之注,亦以為公及大夫所會諸侯在師言師,在會言會,明為舊解非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冬,葬曹宣公。葬時,正也。

[疏]“葬時,正也”。○釋曰:嫌卒於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又僖四年注雲:“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則此不日者,或當為卒於秦故也。若然,襄二十六年“壬午,許男甯卒於楚”,注雲:“許男卒於楚,則在外已顯矣。日卒,明其正。“二注不同者,以無正文,二理俱通,故為兩解;或亦新臣非嫡子,不須兩解,理足可通耳。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徐邈曰:“傳稱‘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言莒本中國,末世衰弱,遂行夷禮。葬皆稱諡,而莒君無諡,諡以公配。而吳楚稱王,所以終《春秋》亦不得書葬。”

[疏]“莒子朱卒”。○釋曰:莒子朱者,莒渠丘公。今不書葬者,莒行夷禮,則是失德。又葬須稱諡,莒夷無論,故不書葬也。不日卒者,何休雲:“入《春秋》以來,至此始書卒,故略之不日。或當既行夷禮,不得同中國,故不日;或當非正卒。無文可明之。”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泰曰:“親迎例時,大夫逆,皆謹月以譏之。下雲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一事不二譏,故此可以不月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亦以時逆而月致,義與此同。○親迎,魚敬反,傳同,本或作逆。

[疏]注“宣元”至“此同”。釋曰:案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雲,公子遂如齊逆女”,彼文承正月之下,即與此別。而雲同者,彼雖文承正月之下,正月自為即位發文。非是為遂逆女。若逆女,既蒙上月,則不夫人至不須雲月。案此比例,知彼亦當時也。

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剌不親迎也。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剌不,七賜反。挈,苦結反。

[疏]“大夫”至“之也”。○釋曰:“公子翬如齊逆女”,傳曰:“不言翬之來,何見於公也?”然則夫人見於君,宜言以夫人至。而曰非正者,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非正而以夫人至,故剌之。彼以先接於公,故無至文。此使大夫有譏,則翬之被責,居然顯矣。不發於宣公逆女,於此發之者,宣公以喪娶,故略夫人而不氏,一事不二譏,故省其文。成公非喪娶而不親迎,嫌其無罪,故傳明之。莊公親逆,傳亦譏之者,以娶讎人之女而事宗廟故也。由上致之者,宣元年注雲:“上謂宣公,則謂成公也。”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臧,子郎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釋曰:《世本》及《左氏》是秦桓公也。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此蓋仲遂之子,據實公孫。子由父疏之也。雍曰:“父有弑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則子不得稱公孫,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子由父疏之也”。○釋曰: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則身之終。今嬰齊之卒,當繼於父,父既被疏,故子亦當略。歸父則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錄也。歸父還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為仲嬰齊何以不稱公孫,以歸父既是兄,公孫嬰齊為歸父後,為人後者則為之子,故不稱公孫,與《穀梁》異。

癸醜,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於戚。

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此伯討之文也。今以侯執伯,明執之不以其罪。○惡晉,烏路反。

[疏]“斥執曹伯”。○釋曰:重發者,此執歸於京師,嫌晉之無罪,故明之。○注“僖二十”至“其罪”。○釋曰:衛侯有罪,故稱人言執,又歸之京師,令天子決之,是伯討之文也。又且此傳雲,“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稱侯以執為惡,明稱人以執是伯討也。若然,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傳曰:“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為微之?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失之得伯討也。”彼又稱人非伯討者,彼仲幾雖則逆命,當歸於王之有司。今晉大夫執人於尊者之側,故地於京師以見尊,稱人以見微,是不與大夫之伯討也。伯討宜施諸侯,大夫則不得也。《左氏》以為曹伯殺大子而自立,《公羊》之意,曹伯篡喜時,據三傳之文則是有罪。範雲不以其罪者,範以曹伯言執,雲惡晉侯,曹伯之入,雲歸為善。據此二文言之,明執之不以其罪,不得以《公羊》、《左氏》為難。

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晉侯也。明晉之私。○斷在,丁亂反。

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

楚子伐鄭。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共音恭。

[疏]注“宋共”至“亂故”。○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最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素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逾君也,為賢者崇也。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為,於偽反。

宋華元出奔晉。

宋華元自晉歸於宋。

宋殺其大夫山。

[疏]“宋殺其大夫”。○釋曰:《左氏》以為背其族,何休注《公羊》以為譖華元,貶之,《穀梁》無說,不知所從。

宋魚石出奔楚。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人,會吳於鍾離。會又會,外之也。兩書會,殊外夷狄。○無咎,其九反。音秋。

[疏]“會又會,外之也”。○釋曰:重發傳者,攢函,表中國之辭,鍾離,明內外之稱,故兩發之。

許遷於葉。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許複見也。葉,始涉反。覆,扶又反。見也,賢遍反。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穀梁傳》曰:雨木冰者,木介甲胄,兵之象。○雨如字,或幹付反,非也。介音界。胄,直又反。

[疏]“雨木冰”。○釋曰:劉向雲:“冰者陰之盛,木者少陽,卿大夫之象。”此是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僑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執公,此執辱之異也。徐邈雲:“五行以木為介,介,甲也。木者少陽之精,幼君大臣之象。冰者兵之象。今冰脅木,君臣將見執之異。根枝折者,象禍害速至也。”或曰木冰此木介,介者甲也,兵之象也。是歲有鄢陵之戰,楚子傷目而敗。注雲兵之象,則或說是也。

雨而木冰也。雨著木成冰。○著,直略反。誌異也。傳曰:“根枝折。”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疏]“滕子卒”。○釋曰:《左氏》滕文公。

鄭公孫喜帥師侵宋。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晉侯使欒黶來乞師。將與鄭楚戰。○壓,於斬反。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於鄢陵,鄢陵,鄭地。○鄢音偃,又於建反。楚子、鄭師敗績。日事,遇晦曰晦。四體偏斷曰敗,此其敗則目也。此言敗者,目傷故。

[疏]“日事,遇晦曰晦”。○釋曰:僖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傳曰:“晦,冥也。”則晦非常文。而雲遇晦者,舊解以為僖十五年傳曰:“晦,冥也。”者,謂月光盡而夜闇,不謂非晦日也;今以為震夷伯之廟雲晦者,如《公羊》書日為冥。自餘稱晦者,是月盡日也。既雲日事遇晦,何以日食不書晦者?日食既言日,雖不言晦,可以知省文也。必知不如《公羊》以盡為晦冥者,上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此甲午是二十九日晦,以日月相當,知非畫日為冥也。○“敗則目也”。○釋曰:手足偏斷,尚謂之敗。目在首,重於手足,故亦為敗也。傳譏在諸侯也。△